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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學校設立法修法 校長資格須符私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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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十九日電)為落實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與國內私立學校制度一致,教育部擬訂「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內容包括規定台商學校校長資格須符合台灣「私立學校法」規定,刪除現行條文但書,並增列但書刪除後的過渡條款。

教育部表示,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在九十二年底發布施行,至今超過三年;為落實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與國內私立學校制度一致,並使法令更加周延完備,以符合實務運作需要,教育部邀集相關單位擬具部分條文修正案。

教育部大陸工作小組執行秘書斯吉甫表示,現行條文規定「校合併設置不同層級學校時,校長由具較高層級之學校校長任用資格者擔任之。但有特殊情形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修正條文則刪除現行條文但書規定,增加過渡條款,規定經教育部核准的台商學校校長,在任期屆滿前仍適用施行前的規定。

在台商學校校長資格上,斯吉甫說,目前大陸台商學校共有三所,分別是東莞台商子弟學校、華東台商子女學校及上海台商子弟學校;新法修訂後,上海台商子弟學校校長須具備台灣國中校長資格,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及華東台商子女學校校長須具備台灣高中校長資格,但目前這三所台商學校校長都不符合私校法中擔任校長的資格規定。

他說,「根據新法過渡條款,如果認為台商學校校長不符合新修條文規定的話,可以讓他繼續到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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