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無權限制監視通訊、表達、知情、輿論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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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3日訊】維權網獲悉,北京市政府近日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手機短信息發佈公共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對以手機短信形式傳播的涉及公共信息的部份作了規定。如有通過手機短信「傳播和散佈謠言」並「涉及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將由北京市公安局牽頭,協同有關部門和通信局及相關通信運營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查處。(參見《新京報》07年12月18日消息)對此,我們表示極大關注。

眾所周知,所謂的「謠言」和「危害公共安全」一直缺乏嚴格的法律定義,官方多年來視政治需要,隨意擴大打擊範圍,把許多正常的公眾有權瞭解的信息隨意界定為「謠言」或「危害公共安全」,常常用散佈所謂的「謠言」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名將許多表達正常的意見和傳遞信息的公民定罪。如,2006年8月重慶市彭水縣的秦中飛,填了一首《沁園春.彭水》隱喻該縣幾個轟動的社會事件,用短信以及QQ轉發給了其他朋友,半月後,被彭水縣公安局以涉嫌「誹謗罪」刑事拘留、逮捕,關押了近30天才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政府的「通知」是那些使用手機傳遞信息的公民頭上懸置的一個達摩克利斯之劍,給當局任意懲治羈押那些行使言論和表達自由去傳播官方掩蓋的信息、監督政府行為的公民提供口實。2007年廈門PX事件中,廈門市民互相轉發一條題為《反污染!廈門百萬市民瘋傳同一短信》的手機短信,許多市民走上街頭「散步」抗議,最終迫使政府改變要在市郊棕櫚樹間建立一家大型化工廠的計劃。這類使用手機通訊工具推動公民維權行動的事件,在北京將成為政府迫害公民的口實。如果官方想真正地阻止有關公共生活的謠言的傳遞,一個有效的也是唯一的辦法就是落實真正的新聞自由,讓真相可以被自由地報導,讓公眾通過自由辯論去識別真話和謠言。

任何政府部門和立法機構都沒有權力頒布政策和法規剝奪基本自由人權。即使對這些權在特別緊急例外情況下的臨時限制,也必須經過民主立法機構的嚴格鑑定和批准。這次北京政府這個規定的出台,不外乎是將已經暗中實施的許多控制手段進一步擴大、公開化而已。其結果將導致公眾的一個重要的信息來源受到限制甚至是被剝奪,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關於言論、出版等自由的規定。手機短信既是通信自由也屬於言論自由在網絡時代的新型表現形式之一。目前全國手機用戶一天平均要發送大約一億八千萬條手機短訊,手機短訊在缺乏新聞自由的中國正成為一個公眾獲取信息的重要來源,被人稱為「第五媒體」。因此,手機短信也成為官方試圖極力控制的一個重要途徑。

《通知》也將嚴重侵犯公民的通訊隱私。隱私權是受民法通則及其相關解釋保護的一項重要的公民人格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自由和通信秘密」;《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條也有完全同樣的規定。「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中的「法律」是有特定含義的,即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北京市政府完全沒有資格出台任何這樣的規定。此外,手機短信也屬於輿論監督的方法之一,北京市的規定也違反了《憲法》第41條規定的原則和精神。

我們籲請各界關注官方在這個領域對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的侵犯和對世界公認的普世人權的踐踏。對這類壓制基本人權的措施,北京市民應採取各種方式表達不滿,捍衛公民的通訊隱私權、表達自由、知情權。一旦這項規定被用來懲罰正常行使通訊表達自由的公民、侵害公民的輿論監督權和通訊隱私,受害人應該依法把市政府法人告上法庭。

維權網

2007年12月22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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