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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擬修命令作免職依據 劉光華: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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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二十五日電)中選會明天將開會討論修改直轄市選委會等組織規程,增訂直轄市、縣市選委會如有影響機關信譽或失職行為,行政院長得將委員免職。國民黨推薦的中選會委員劉光華今天援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四百九十一號,認為公務員的免職事項應用法律定之,用命令規範是違憲、無效。

劉光華下午受訪時指出,翻閱所有的組織規程都沒有免職程序的規範,且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也講的很清楚,涉及公務員的權利事項一定要用法律定之。

他認為,各級選委會的組織規程只是命令位階,不能規範撤職、免職條款,即使二十六日委員會表決通過,在組織規程增訂行政院長免職縣市選委會委員的條文,也是違憲、無效。

劉光華並說,免職公務人員需踐行一定程序,這從公務員服務法、考績法、懲戒法就可明瞭,免職時還需給被處分者相當的救濟與申訴管道,不是像行政院所想的這麼簡單,用粗暴的方式就可剝奪地方選委會委員的權利。

釋字第四百九十一號解釋文指出,「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的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的懲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才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意旨。」

解釋文並說,「對於公務人員的免職處分既是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的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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