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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选会拟修命令作免职依据 刘光华: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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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二十五日电)中选会明天将开会讨论修改直辖市选委会等组织规程,增订直辖市、县市选委会如有影响机关信誉或失职行为,行政院长得将委员免职。国民党推荐的中选会委员刘光华今天援引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第四百九十一号,认为公务员的免职事项应用法律定之,用命令规范是违宪、无效。

刘光华下午受访时指出,翻阅所有的组织规程都没有免职程序的规范,且释字第四九一号解释也讲的很清楚,涉及公务员的权利事项一定要用法律定之。

他认为,各级选委会的组织规程只是命令位阶,不能规范撤职、免职条款,即使二十六日委员会表决通过,在组织规程增订行政院长免职县市选委会委员的条文,也是违宪、无效。

刘光华并说,免职公务人员需践行一定程序,这从公务员服务法、考绩法、惩戒法就可明了,免职时还需给被处分者相当的救济与申诉管道,不是像行政院所想的这么简单,用粗暴的方式就可剥夺地方选委会委员的权利。

释字第四百九十一号解释文指出,“中央或地方机关依公务人员考绩法或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公务人员所为免职的惩处处分,为限制人民服公职之权利,实质上属于惩戒处分,其构成要件应由法律定之,才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的意旨。”

解释文并说,“对于公务人员的免职处分既是限制宪法保障人民服公职的权利,自应践行正当法律程序,诸如作成处分应经机关内部组成立场公正的委员会决议,处分前并应给予受处分人陈述及申辩的机会,处分书应附记理由,并表明救济方法、期间及受理机关等,设立相关制度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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