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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接受國內醫藥研發委託所得 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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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五日電)為解決台灣生技醫藥業者委託外國醫藥研發業在境外從事研究、試驗、測試等收取服務報酬課稅疑義,財政部將發布解釋,明確規定上述外國醫藥研發服務事業所取得報酬,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生技醫藥產業研發期程長、資本需求大、風險性高,台灣生技醫藥業基於縮短新藥研發期程及便於新藥可順利在歐美各國上市考量,常將臨床試驗前後一連串研究、測試及試驗,包括藥物研究、臨床前試驗、臨床試驗及新藥審核申請等不同階段工作委託外國醫藥研發服務業辦理。

財政部表示,因醫藥研發服務業從事研究等活動所取得報酬,是營業活動所產生對價,性質應屬營業利潤範疇,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有關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盈餘,屬國內來源所得規定,外國醫藥研發服務事業接受國內生技醫藥業者委託,在境外進行研究、試驗、測試等工作,不在境內經營工商等活動,因此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不過,如果國內生技業委託在中國大陸醫療研發者,是否比照辦理?財政部賦稅官員表示,也屬境外,不課所得稅。

外界質疑是否僅針對生技醫藥?官員表示,其他產業如果符合上述條件也適用,這次發布解釋令是因為有業者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來申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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