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泉再致胡溫公開信:軍隊國家化(3)

——探討「軍隊國家化條件下的轉業軍官、復員軍官和退役義務兵的社會安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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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6日訊】 同是轉業軍人 待遇為何不同
——強烈呼籲要求上級組織和政府關注企業軍轉志願兵下崗失業待遇、切實解決生活困難問題的聯名報告

國務院、中央軍委、國家信訪局:

相繼於70-80年代入伍當兵,80-90年代轉業,政策性安置在企業工作的軍轉志願兵。由於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轉移和企業的破產、轉制,我們都先後下崗失業了,失去了固定的工作和穩定的收入,飽償了生活的辛酸疾苦,基本生活問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卻得不到黨和政府的關懷溫暖。為了解決生活困難,依據有關文件政策,我們多次向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要求落實《國防法》61條、國發(1978)223號、國發(1983)16號文件和(1983)參務字243號通知,參照解決企業軍轉幹部的相應待遇,解決我們企業軍轉志願兵的生活困難問題,但遺憾的是至今沒有一個明確的答覆,各級地方政府總以沒有現行政策為由予以推托,而有的政府職能部門則以《兵役法》來界定志願兵就是兵,這是錯誤的(眉山市主要領導明確表態,對志願兵反映的問題是不接待、不答覆、不向上反映,可見這種欺上瞞下的領導能取信於民嗎?)志願兵在部隊服役十多、二十多年,與義務兵有著本質的區別。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國防法》第六十一條:對轉業軍人的退休、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待。我們不但沒有任何優待,反而遭到政策歧視。

想當年,我們志願兵是軍隊完成各項戰鬥任務的骨幹力量,為了國防建設作出過重要貢獻,自然有國發(1978)223號文件和國發(1983)16號文件這樣的好政策,保障我們志願兵政治待遇與福利待遇以及今後的基本生活,以解決我們的後顧之憂。從而也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志願兵群體今後生活的關懷和呵護,反映了國防建設和軍隊穩定的實際需要。當今經濟高速發展,國家興旺發達,人們過上小康生活。我們這些當年為國防建設貢獻了年輕時代的志願兵,不但分享不到經濟發展的成果,而且連基本生活都得不到保障;這似乎與情與理與國情與政策都說不過去。為此,我們寫信向您們反映困難,申訴呼聲,懇請您們幫助落實軍轉志願兵的有關文件政策,切實解決企業軍轉志願兵的生活困難問題。

企業軍轉志願兵的現實困難問題是當年我們懷著一腔報效祖國的熱血,踏上了國防建設的征途,十多年的軍旅生涯,我們把青春年華都獻給了國家和國防建設事業,轉業回到地方,大多數同志被強行指定安排到面臨倒閉,甚至已經倒閉的企業,有的同志一天班也沒有上就失業在家,在一波又一波的企業加快改革步伐的進程中,我們這些半路出家的軍轉志願兵又成了這場改革的犧牲品。

主要出現困難的狀況:下海經商、沒有資金、更無資本;下崗失業,基本生活無保障;沒有實用技術,就業困難;人到中年,養家餬口,負擔重;生活無著,自身難保,妻離子散;沒有土地,不如農民,求生困難;生活所迫、四處求助;疾病纏身,自生自滅。這些困難是我們企業軍轉志願兵群體目前生活的真實寫照,是與偉大的社會主義祖國蒸蒸日上的大好形勢格格不入的,也是使我們企業軍轉志願兵困難群體感到委屈,感到心寒,感到不公正和不平等的原因所在。

我們提出以下五個方面的觀點與認識:1、軍轉志願兵與軍轉幹部一樣同屬於軍隊轉業這一性質,同屬於政策性安置的對象,而不是退伍、復員,更不可以把志願兵等同於義務兵。在一定意義上講志願兵為國防建設付出的,無論從服役年限、崗位環境、艱辛程度等均不比軍轉幹部少,甚至要辛苦許多。2、軍轉志願兵屬於政策性安置。其基本含義是保障有相對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也就是說所分配的工作單位不同,工資收入有差距,但基本生活都應該有保障的。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冰火兩重天:下崗失業,窮困撩倒。同樣的黨,同樣的社會制度,同樣是為國防建設貢獻青春熱血,出現這種冰火兩重天的待遇,既不符合安置政策,也不利於國防建設和社會穩定。3、國發(1983)16號文件《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中第五條規定:「退出現役的志願兵原則上回原籍,由縣(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縣(市)安置有困難的,可報請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安置。」“安置在區、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職工的身份。」這條規定:一是明確了軍轉志願兵安置由縣(市)人民政府主管,現在解決企業軍轉志願兵的生活困難問題,也自然屬於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縣(市)人民政府解決有困難,可向上級人民政府申報解決。二是明確了軍轉志願兵的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是固定不變,其實際意義,自然是有工作、生活有保障。因此,軍轉志願兵因所在單位破產解體而失業,人民政府有義務重新安置他們再就業,並使其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這是國發(1983)16號文件賦予縣(市)人民政府的責任,也是軍轉志願兵要求政府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政策依據。4、《國防法》61條、國發 (1978)223號文件、國發(1983)16號文件、(1983)243號通知,從上述文件規定的有關條款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們志願兵的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是與軍轉幹部一樣的。這也就是我們當年盡完義務後,自願留在部隊為國防建設繼續作貢獻的先決條件和政策保證。所以,我們要求落實政策,享受企業軍轉幹部的相應福利待遇是合情、合理、合規、合法的。5、自2002年以來,從中央到地方都先後下發了關於切實解決部份企業軍轉幹部的生活困難問題的文件,並較好地解決了企業軍轉幹部的生活困難問題。這體現了黨和人民政府對軍轉幹部困難群體的關懷和愛護,也反映了黨和人民政府沒有忘記這些為國防建設奉獻青春年華的軍人們。但美中不足的是黨的陽光雨露沒有哺育到我們企業軍轉志願兵的身上,我們軍轉志願兵困難群體成了被遺忘的角落。從文件政策上講,軍轉志願兵應當享受軍轉幹部的相應政治和福利待遇。從為國防建設貢獻上講,我們企業軍轉志願兵在部隊所服役的年限長達十四、五年,有多次立功,受獎的優秀標兵,而且都在相對艱苦的崗位上工作,轉業安置又在企業賣苦力,如今年齡偏大又失業,更應該受到黨和人民政府的關懷和照顧,切實幫助解決生活困難問題。

申請落實有關文件政策,參照企業軍轉幹部的相應待遇,切實解決企業軍轉志願兵生活困難問題的具體要求。按照《國防法》61條、國發(1978)223號和國發(1983)16號、(1983)243號文件中提出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的政策,我們軍轉志願兵是不應該失業的。為維護國家文件政策的連續性和嚴肅性,有利於以人為本,公平公正,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

我們根據以上文件政策和企業軍轉志願兵困難群體的實際情況。參照企業軍轉幹部的相應福利待遇提出意見或建議如下:1、非軍轉志願兵本人原因,原則上不得安排軍轉志願兵下崗,不應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工資收入低於縣(市)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由政府財政給予補足。2、優先安排失業的軍轉志願兵再就業,保證年收入不低於縣(市)職工平均工資水平。3、按失業軍轉幹部的生活補助標準發放失業軍轉志願兵的生活補助費,並一次性追加補發軍轉志願兵失業期間的生活補助費。4、根據本人自願,軍轉志願兵可提前五年辦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低於平均水平的由財政給予補足。5、全額免交失業的軍轉志願兵個人檔案托管費。6、按企業軍轉幹部的標準,發放企業軍轉志願兵困難補助慰問金。7、失業的軍轉志願兵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投保費用,由政府財政支付。8、因病、因災等造成生活特殊困難的企業軍轉志願兵,由本人提出申請,民政部門給予社會救濟。總之,我們年輕的時代都是在軍營中度過,旺盛的鬥志,充沛的精力,都已經獻給了祖國的國防建設事業。今天,我們人將要老,生活無著,窮困撩倒,上不能瞻養父母,下無力養育子女,作為一個曾經為國防建設作出貢獻的轉業軍人來說確實是可悲和痛苦的。

我們從內心發出呼喊:懇請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各級人民政府,像關心軍轉幹部那樣給予我們關心、關注和關懷,不要讓我們失望,讓我們工作有地方,生活有來源,老了有依靠,病了有錢醫療。讓我們的親人為我們曾是一名職業軍人而自豪,不要讓他們為我們曾是職業軍人而悲哀!

「甚麼也不說,祖國知道我」這是我們曾經的歌聲。今天,它已變成了我們的心聲。因此,懇切希望您們理解我們的苦衷,體諒我們的難處,按照我們當年留志願兵時,有關文件政策所作出的承諾,參照企業軍轉幹部的相應待遇,切實幫助我們企業軍轉志願兵群體解決生活困難問題,讓我們也能感受到一點黨和政府的溫暖,平安地度過中晚年。

四川省眉山市部份企業落難待救的軍隊轉業志願兵群體署名

聯繫人:陳小平0833——8974005

人民的政府愛人民,萬家團聚、國泰民安是我們共同的心願,能想到我們曾將十幾年青春年華、滿腔熱血灑滿軍營,獻身國防事業和軍隊革命化、正規化、現代化建設,獻身於搶險救災;壯年獻給國家,一生交給黨,為了祖國和人民的安寧,出生入死,腥風血雨,歷經苦難癡心不改,為國家捨小家,奉獻大於索取,在需要和生死考驗面前,義無反顧,勇往直前。但我們這些被遺忘了的軍轉志願兵們從未向黨和政府提出過困難要求。

我們志願兵在部隊享受幹部同等待遇轉業到地方,由地方政府安排工作的,也是地方政府在深化企業改制等改革中,以一廠一策,一企一策,從未考慮過我們軍轉志願兵享受幹部同等權益,一刀切,讓我們下崗、失業的,失業後從生活困難方面講,沒有領取過一分失業救濟金和困難補助金。失業後無人問寒問暖,能不感到遺憾嗎?因為我們都是40幾、50多歲的人了,除了當兵時留下的病痛外,再也沒有機會使我們在人生的道路上去拚搏。更值我得們遺憾的是失業後的困境直接影響到家庭生活和下一代的成長,當子女讀書、自謀職業需要錢,難以應付時,心裏特別難受,無言以對現實。當老人們需要生活費,難以應付時,卻成了不孝之子,當子女們聽到誰來保衛祖國,誰來保衛家的歌聲時,他們指責我們這些當過兵的人現在連飯錢都沒有了,還保甚麼呢,你不是也保過國、保過家嗎?到後半生,自己的生活都難保,深思,值得認真地深思。

為難之際,我們找到了上級組織和政府,找到了法律法規予以我們的權益,沒有想到的是,我們在上訪中碰到釘子,信訪辦一位領導對我們說,軍轉志願兵在部隊享受幹部同等的待遇,在地方就不能享受幹部同等的待遇,我們聽到這樣的解釋後倍感憤慨。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待遇的規定,是國務院、中央軍委以國發[1978]223號明文規定,沒有哪一條哪一款規定軍轉志願兵只能在部隊與幹部享受同等待遇,而在地方後不再與幹部享受同等待遇的提法,請問中央軍委代表部隊,國務院代表誰呢?像這種不作為法律法規觀念差,政策水平低,有損黨群關係最終導致矛盾激化的領導,應該在誰來保衛祖國,誰來保衛家的高呼聲中,深刻認真地反省。

我們並沒有過份的要求,只希望能通過上級組織和政府及時瞭解和解決我們軍轉志願兵失業後的處境,及時向上直到中央反映我們的強烈要求,恢復我們軍轉志願兵享受軍轉幹部同等待遇的願望。

我們強烈要求上級組織和政府,恢復我們軍轉志願兵「享受軍轉幹部同等待遇」的原因是,我們部份在企業工作過的軍轉志願兵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的侵害,我們依法依規應享受的待遇被冷酷無情地取消了。依據2001年10月6日國務院簽署的319號令,宣佈建國以來221份行政法規不再適用的文件中,沒有一份是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待遇規定方面的。由此證明,這是法定了的基本國策之一。歷屆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重要講話及重要批示,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待遇的規定及政策是仍然有效的。我們提出恢復享受軍轉幹部同等待遇合法合理合情的。

實事求是,堅持真理,敢講真話,求真務實,勇於糾偏,是我們黨的一貫優良傳統和作風。我們相信上級組織和政府,能以國發[1978]223號為依據,依照《國防法》和《兵役法》來恢復我們軍轉志願兵享受幹部同等待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然性。堅持反對妄以《勞動法》來取代《國防法》和《兵役法》等法律法規。

在此我們鄭重申明,我們將護法維權到底,直到享受幹部同等待遇落實為止。如果你們有難處,請明確答覆,我們好找國務院、中央軍委諮詢223號文件是否像有人講的只在軍隊執行,講這種話的人是在向共產黨、黨中央、國務院抹黑,挑撥黨群關係,破壞國防建設。

綜上所述,我們依法提出強烈要求如下:

1.在生活困難上,按照國發[1978]223號對在企業失業的軍轉志願兵從2004年9月起,恢復享受軍轉幹部同等待遇,發給生活困難救濟補助。
2.失業(解除勞動關係)的軍轉志願兵,由政府統一指令重新安置工作。
3.按國家軍轉(幹部)標準,規範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
4.失業(解除勞動關係)的軍轉志願兵,按國家機關、事業、企業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標準之和,從2004年9月起補足基本生活費。

2006年9月14日上午,我們來到市民政局(主管部門)優撫科,就我們企業軍轉志願兵的生活困難問題向優撫科鄭科長作了匯報,要求切實解決我們的實際困難,如不能解決,並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給予明確的書面答覆,他說:你們志願兵永遠是一個兵,你們在部隊干了十幾年,沒甚麼了不起,只能怪你們的命苦,我不能管你們一輩子,沒本事失業了,是你命不好,自已認命吧!你們要書面答覆沒有,你們要政策市裡解決不了、省裡以解決不了,你們只有去北京找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給你們出政策。多麼「理解」“同情」的回答,是在我們的傷口上撒鹽,刺我們的心啊!我們不能理解他們的回答,是完全違背我國的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是愚弄我們企業軍轉志願兵,這樣的領導不配做人民的公僕,更不配做一名共產黨員,是有意識的給和諧社會製造障礙,給安定團結製造了人為的不穩定因素。

於永波同志這樣講:「做好軍隊安置工作,關鍵是不折不扣地落實安置政策。落實中央安置政策,是一個嚴肅的政治問題。我們要按照講政治的要求,從維護中央權威,確保政令暢通的高度,進一步增強貫徹落實各項安置政策的自覺性。」但是,我們的地方政府是有令不行,無令不止,有法不依,有政策不落實,嚴重侵犯了我們企業軍轉志願兵的合法權益。

我們都是在共產黨領導下的共產黨員,難道人與人之間還有等級之分嗎?如果官官相互,那說明這個國家就不太公平了,黨就沒有誠信可言了。按照鄭科長的指示到北京去,找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反應我們轉業到地方的遭遇!

四川省眉山市部份企業軍轉落難志願兵代表:陳小平0833-897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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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三:依法行政 勢在必行

(黑龍江企業軍轉幹部上訪材料)

由於政府的相關部門官僚主義作風嚴重,不依法行政,違法行政,以權壓法,非法剝奪了企業軍轉幹部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幹部)身份及相應待遇,侵犯其合法權益使之受到重大政治與經濟損失,依據憲法、法律規定的民主權利,我們上訪國家黨政機關,弄清事實真相,討回公道。

一、聽黨的話被愚弄

首先必須明確企業軍轉幹部是響應黨的號召,體諒國家困難,到艱苦地方去,到生產一線去,是由組織人事部門按國家幹部分配到企業工作的。特別是85年百萬裁軍軍轉分配原則是企業。人事部、總政治部為此做了大量宣傳誘導,並用國發(1985)135號文件做承諾,當時大量軍轉幹部被分到中小企業,當時企業的現狀是改革不斷深入,企業開始實行廠長。經理承包。人員使用廠長。經理說的算,軍轉幹部被企業當成包袱,其命運不如企業的復員戰士和老職工,這無疑是以欺騙的手法,將為國防事業流血流汗。一干十幾年二十幾年黨的忠誠幹部糊弄到企業不管了,並非法剝奪了他們的幹部身份和政治前途。人事部。總政治部是政策的制定和執行者,對情況最清楚,請問人事部。總政治部。這樣做是不是太缺德了!這是黨的幹部政策嗎?

二、有法不依,毫無成信

建國後有30多份軍轉安置法規性文件,要求對軍轉幹部妥善安置,並明確國家幹部身份,並享受相應待遇,這些行政法規是依據《憲法》、《國防法》、《兵役法》、《現役軍官條例》,由國務院、中央軍委依法定程序制定的行政法規,如中發(1983)26號文件規定:軍轉幹部是國家幹部,應統一由人事部門管理,他們的政治生活待遇應同當地幹部一視同仁,符合離退休條件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國發(1985)135號文件明確規定:轉業到企業的軍轉幹部按照機關事業套改工資,並規定不再參加企業的工資改革。如中發(1998)7號、中發(2001)3號文件都規定:軍轉幹部是國家幹部,是國家幹部的重要組成部份,退休時按軍隊原職務享受地方同極幹部待遇。這是政企分開進入市場經濟後下發的文件法規,是關係到軍轉幹部切身利益的承諾,這些文件均未通過法定程序廢止,人事部卻不依法行政,落實相關法規,造成了黨和政府不講誠信的極壞影響,給企業軍轉幹部造成重大政治與經濟損失,請問人事部這個責由誰來負,負的起嗎

三、權大於法 ,肆意侵權

面對全國企業軍轉幹部的上訪,人事部耍無賴,違法行政,聯合國家十部委下發(2003)27號文件,文件以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和加強管理的基本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為依據,其中說:企業取消行政級別,企業不在套用黨政機關行政級別,也不在比照黨政機關的行政級別,確定經營者待遇。並就此得出結論:部份企業軍轉幹部要求比照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享受「一個身份,兩個待遇」,即不符合實際,也不符合國家的改革政策。這種結論,否定了退役軍官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其一、《規範》沒有經過立法程序通過,因此,它代表不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意志表述,行政法規與法律發生矛盾時,法規必須服從法律。

其二、《規範》中的政策實用對象是企業的經營者。企業中的退役軍官有其具體的法律和政策規定,按《規範》套用為企業經營者,是適用法律錯誤。

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四條規定:退出現役軍人的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務院頒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中規定:企業錄用退出現役的軍人,法律和國務院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還指出:本款規定顯示我黨和政府對退役軍人的待遇和權益的保護。

其四、,2001年10月6日國務院319號令宣佈,221份行政法規不再使用,其中沒有一份是 軍轉安置政策方面的。

其五、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規範》不能否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下發的行政法規。以上五點充分說明人事部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誤導中央,以權壓法,肆意踐踏法律,嚴重的違反了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了黨的紀律。胡總書記近期指出:「執政者要依法行政,依法制國就是要依『憲』制國(憲法)」。《憲法》第五條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請人事部、高官們想想,中央或那個部門誰能出台和憲法、法律相對抗的文件來廢止退役軍官法律規定的身份,也就是你們敢干!這是非常危險的!必須立即停止違法行政,維護黨和政府的榮譽。

最後建議人事部、總政治部,維護黨章和憲法、法律的尊嚴,糾正錯誤,本著對黨和人民群眾負責的態度,如實向黨中央、國務院反映企業軍轉幹部的歷史與現狀,儘快解決問題,否則,我們將向中紀委等上級黨政機關進一步反映問題,直到問題最後解決。

黑龍江企業軍轉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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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役企業軍官行動起來 向國家人事部討回公道

從1998年10月開始,我們企業軍轉幹部要求按中發[1998]7號等一系列文件的精神,落實退休政策、待遇問題,已連續上書八年有餘了。

從1985年7月23日國家勞動人事部下發《關於印發國營大中型企業職工工資標準的通知(勞人薪〔1985〕31號文件)》(以下簡稱通知,注意:這僅僅是「部」一級通知),僅憑人事部的這個「通知」,就徹底否定中共中央、中央軍委和國務院關於退役軍官安置政策的一系列文件,一夜之間將全國幾十萬企業軍轉幹部「莫須有」的被罷官、罷職、罷待遇,把全國幾十萬轉業到企業的共和國退役軍官打入死牢,成了平頭百姓,一度淪為乞丐、流浪謀生,由昔日最可愛的人變為今日最可憐的人!我們不禁要問:中共中央、中央軍委和國務院的權威、政策的嚴肅性哪裏去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枉法哪裏去了?真是天大的笑話,奇恥的大冤!人事部膽大包天,超越中央,真乃咄咄怪事、豈有此理!

人事部違法借改革之名,嚴重侵害企業軍轉幹部的合法權益,是我們絕對不能容忍的!這一錯誤對待企業軍轉幹部的文件下發開始,企業軍轉幹部就相繼陸續為這一特大冤案開始上書、呼喚。就是說人事部嚴重侵害企業軍轉幹部權益,這一特大歷史冤案已經頑固持續了20餘年了!

1957年「右派」、文化革命「走資派」平反都沒有這樣長!因為那是眾人皆知、有目共睹的當權派自己給自己平反,速度之驚人、平反之徹底、規模之龐大,讓人難以置信(不能否認,「右派」和「走資派」中的一部份人的平反,在中國人民面前一直是有爭議的,不相信嗎?敢叫全民公決裁定嗎?)。而中國共產黨執政的柱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鋼鐵長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退役軍官的合法權益被嚴重侵害,這一特大歷史奇冤頑固持續長達20餘年,至今沒有給於平反。

中國有句古諺:「太平本是將軍定,不容將軍見太平」!昔日為共和國奉獻青春、流血流汗、拋家捨業的功臣,首先被人事部的個別官員無情的拒之門外!國家人事部的極少數當權者忘圖毀我長城、撼我軍心、害我共和國退役軍官!視可忍、孰不可忍!

今天的世界、法制的中國,不容「將軍」見太平嗎?不容「將軍」的中國果真能太平、和諧嗎?

國家人事部的極少數官員,近20年揮舞大棒,欺我共和國退役企業之軍官,頑固堅持錯誤行徑,繼續於2006年7月12日以企轉組[2006]1號文件印發了一個所謂《關於部份企業軍轉幹部要求按照中發[1998]7號文件落實退休待遇問題的答覆口徑》,為其錯誤行徑繼續狡辯。既然人事部始終堅持其錯誤不改,那麼全國企業軍轉幹部戰友們就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立即行動起來,向人事部討回公道!

一、中發[1998]7號文件,是國家最高權威的文件。這一文件是過去一系列軍轉安置政策文件的重申、延續和發展,適用於軍隊裁減員額期間的所有軍轉幹部。國家勞動人事部1985年下發的《通知》,理應在中發[1998]7號文件下發以後,立即停止其對企業軍轉幹部有關部份的執行,並對其造成企業軍轉幹部20年來的損失給予補償。但是人事部對中發[1998]7號文件的落實,近20年來就是頂者不辦!不知個別人事部的老爺們把黨中央擺到了甚麼位置!

二、我們企業軍轉幹部和其他軍轉幹部一樣,都是在軍隊大批裁減員額期間響影號召,奉命轉業、計劃分配的。分配到企業工作,是組織的決定,而不是我們的個人行為,黨和政府要為我們負責。所以在政策面前應當一視同仁,而不應對分配到企業的軍轉幹部產生歧視。

人事部違法借改革之名,嚴重侵害企業軍轉幹部的合法權益,是我們絕對不能容忍的!

三、全國企業軍轉幹部,為了維護合法的權益、為了維護共和國退役軍官的尊嚴,十幾年來衝破重重竊聽監視、圍追堵截、打擊壓制、還有個別地方法盲權宦的鎮壓之阻力,向各級黨委、政府直至中央進行上訪、申訴。必須指出:沒有全國(全軍)企業軍轉幹部眾志成城、氣壯山河,以正義的、鋼鐵般的意志,誓死衝破人事部迫害企業軍轉幹部的錯誤「通知」造成的巨大政治壓力,人事部等有關部委根本不會羞羞答答、斷斷續續、「擠牙膏」式的出台所謂困難企業軍轉幹部「解困措施」。

甚麼是「解困」?「解困」是救濟,是照顧,是可憐。

我們退役軍官不需要「解困」!我們對「解困」感到悲哀、蒙羞!

我們退役軍官要的是尊嚴和正義,是落實政策,是撤銷人事部迫害我們的「通知」,是對我們退役軍官「莫須有」的徹底平反!

我們是堂堂正正、光明磊落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役軍官,當時國家需要時,新中國初建,國內外敵對勢力、殘渣餘孽顛覆破壞,百廢待興之時,我們可以去流血、去犧牲;國家困難時我們可以去流汗、去奮鬥;改革開放時我們又可以顧大局、「克制」和「忍讓」。

可以說:改革開放,當年如果不是近百萬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役軍官顧全大局、克制常人難以忍受的痛苦和委屈,能「改」的動、「開」得了嗎?這就是革命軍人博大的胸懷!

改革了,開放了,發展了,強大了。目的達到了,想卸磨殺驢、繼續把我們踩在腳下,天下哪有這樣的歪理!我們退役軍官決不能容忍!!

我們正告人事部的極少數官員:不要視我幾十萬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役軍官改革開放中顧全大局、「克制」和「忍讓」是軟弱可欺,船能載舟,亦能覆舟。人民解放軍退役企業軍官不是天真單純的院校學生,可以任人鎮壓、宰割!

幾十萬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役軍官莊嚴的維權、全國的聯動,目的就是對人事部近20年來的嚴重侵權行為給予徹底平反。

必須指出:儘管我們的維權是正義的,如果沒有全國(全軍)幾十萬企業軍轉幹部莊嚴的、誓死的、必勝的維權信念;

如果沒有十幾年來眾志成城、氣壯山河、持之以恆地向各級黨委、政府直至中央進行上訪、申訴;

如果沒有鋼鐵般的意志,衝破人事部等部門非法的重重阻力甚至鎮壓;

如果我們按照「信訪條例(注意:不是憲法!)」設下的所謂上訪不超過5人的圈套進行「遵法守紀」的上訪、申訴(多少次我們三三兩兩的上訪、申訴幾乎都是遭到官吏們的白眼或拂袖而去!);

如果企業軍轉幹部沒有充足的、100/%的理由——人事部等有關部委根本不會羞羞答答、斷斷續續、「擠牙膏」式的出台所謂困難企業軍轉幹部「解困措施」。

為甚麼出台「解困措施」?決不是人事部良心的發現,也絕不是人事部發慈悲,說穿了就是人事部心虛,理虧! 根本原因:人事部的「通知」是錯誤的!

如果人事部的「通知」沒有錯誤,為甚麼出台「解困措施」?既然出台「解困措施」,人事部的「通知」就肯定有錯誤,而且是徹底的錯誤!

四、既然錯了,就要平反,而且要徹底平反!

甚麼叫徹底平反?

徹底平反就是要恢復我們的尊嚴,名譽。

徹底平反就是要恢復我們的政治、經濟待遇。

徹底平反就是要補償從人事部的「通知」出籠之日起,直至今日對我們造成的經濟損失。

徹底平反就是要補償從人事部的「通知」出籠之日起,對我們的身心、精神、家庭(父母、妻子、兒女)的傷害(包括已含冤去世的戰友)。處於諒解,我們可以不再根據法律要求你們加倍的補償和懲罰。

以上四點,是我們天經地義、不昧良心、合情合理的訴訟要求。矯枉必須過正,不過正不能矯枉,我們並沒有要求過正的矯枉。

只要平反不徹底,平安、和諧免談。不是我們不講理,是你們人事部在繼續破壞平安、和諧,繼續迫害昔日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之退役企業軍官。輕描淡寫、羞羞答答、斷斷續續、「擠牙膏」式的所謂「解困」,能實現平安、和諧嗎?

「解困」不是平反,更談不上徹底平反! 擠牙膏式的給點所謂「好處」,或者所謂每年窮算計後「增加點好處」叫平反嗎?說穿了這叫收買、渙散、賄賂人心!如同官員們所說的「花錢買平安」!

這裡有兩個見不得人的、冠冕堂皇的錯誤:

其一、給點「好處」:昔日中國人民解放軍之退役企業軍官能夠被「增加點好處」收買嗎?我們要的是退役軍官的尊嚴、是黨和人民給予應有的待遇。清除國民黨反動派及其殘餘勢力對新中國政權的顛覆;掃蕩中外反動勢力、漢奸、走狗、賣國賊,鞏固新政權;中印、中蘇邊界殘酷的自衛反擊戰;抗美援越和中越邊界戰爭;保衛西沙之戰……。這些用血肉之軀、青春血淚、拋家捨情換來的祖國尊嚴、領土完整,靠的是毛澤東思想武裝起來的人民解放軍的浩然正氣,對黨對人民的赤膽忠心。黨和人民決不會忘記人民的英雄和功臣。

注意:退役企業軍官維權,一些別有用心的官員為使迫害退役企業軍官合法化,不顧退役企業軍官這些當年用血肉之軀、青春血淚、拋家捨情,為了祖國的尊嚴、領土完整,人民的利益去流血、去犧牲、去奉獻一切的事實。打著人民群眾會攀比的擋箭牌,企圖挑撥軍隊與人民群眾關係。其險惡用心昭然若揭,何其毒也! 當年的人民解放軍是人民的子弟兵,他們的宗旨就是為人民服務,是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挑潑軍民關係的當年只有壞人,只有人民的敵人!我們奉勸這些別有用心的人不要在這條路上走得太遠。

人民群眾與誰攀比,這還用問嗎?

首先與一些飽食終日、高高在上、不問人民的疾苦的高官達貴攀比;

其次與那些在高官達貴的保護下,官商勾結,瘋狂搶奪、瓜分毛澤東時代人民辛勤創造的本應屬於人民(工人、農民、商界和基層知識份子)自己的豐富的財物為基礎,一夜之間「暴富」起來的富豪攀比,何止攀比(當年絕大多數財物歸國有,人民仍屬無產階級,即所謂「國富民窮」,中華人共和國是強大的)!

欠賬總是要還的,誰欠了人民的賬誰清楚。當年的人民子弟兵對得起人民,遺憾的是他們已經轉業,不能保護人民的財物被搶掠。

靠的是毛澤東思想武裝起來的人民解放軍的浩然正氣,對黨對人民的赤膽忠心。黨和人民決不會忘記人民的英雄和功臣。

只有人事部的個別老爺們真的幹出了卸磨殺驢的事來! 人事部既然對昔日中國人民解放軍之部份退役軍官幹出了傷天害理的蠢事,現在妄圖用「解困」、「增加點好處」費而掩蓋自己的罪行! 他們忘了犯罪後的受害者竟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及其退役的軍官。他們豈能被所謂的「解困」、「增加點好處」費而放棄自己的尊嚴! 人事部的個別老爺們: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及其退役的軍官面前,能夠被「增加點好處」費被收買嗎?不要再玩兒啼時的過佳佳了!

其二、「花錢買平安」: 平安是良知、是良心。良知、良心能買賣的嗎?做了婊子,花錢就能立住牌坊嗎?我們不禁要問人事部的個別老爺們:你們之中可能沒有文盲吧,或許還有個把甚麼碩士、博士吧。這個小學生就懂得問題,到你們這裡就能不清1+1=?了!徹底認錯罷,不用一年級老師在教你們了。擺在你們面前的唯一出路,就是對昔日中國人民解放軍之退役企業軍官徹底平反。這才能真正平安、和諧。

還有一個欺人之談必須指出:一些官吏口口聲聲說,沒有誰否定你們是國家幹部。我們不禁要問:天底下有被罷官、罷職、罷待遇的「國家幹部」嗎?真是閉著眼睛說黑話,鬼才相信!

昔日中國人民解放軍之退役企業軍官徹底平反,在中國共產黨的政策文件中事實俱在,中國人民做亡國奴的老一代幸好尚在,黨和人民決不會忘記人民的英雄和功臣。人事部那個1985年的「通知」,不是中國共產黨的政策文件,是錯誤的、是我們不承認並堅決反對的!這個「通知」只能是我們強烈要求徹底平反的最好、最有力的證據!

五、人事部下發與中發[1998]7號文件精神不一致的錯誤「通知」和文件,是越權違法。對信訪人「白眼」、「拂袖而去」甚至打擊、壓制,違反憲法和法律。

我們衷心上諫黨中央管一管哪個不聽中央指揮的人事部。撤消他們那個錯誤的「通知」。近20年來,他們對退役企業軍官橫加迫害,無法無天。除了中央,目前誰也管不住他們。

十幾年來,我們對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意識更為增強(我們本來就是黨的政策的擁護者和法律的維護者),我們認為:我們所維護的不僅僅是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在維護中央的權威、法律的尊嚴。

官逼民反、幾十萬的昔日中國人民解放軍之退役軍官狀告國家人事部,希望中央顧及一下人事部的面子,對簿公堂與黨、與國家的形象都是不利的。

從全國來看,企業軍轉幹部的上訪維權,愈演愈烈,其時間之長、人數之多都是空前的。現在企業軍轉幹部開始提出行政訴訟人事部,不管這個行政訴訟能否成功,有無希望,只要企業軍轉幹部的政策一天不落實,我們就永遠不會停止維權行動!這都是官逼民反的結果。想阻止是不可能的,而鎮壓——面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中國人民解放軍昔日之退役軍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父輩,誰能鎮壓得了!

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領導全國人民正在盡全力構建公平、公正、和諧社會。我們昔日中國人民解放軍之退役軍官,堅決擁護,堅決執行。

雖然我們已經年邁,雖然我們年邁、多病的戰友正一個個含冤倒下去,雖然我們的戰友越來越少,但只要還有一口氣,就要堅持下去,為維護中央軍轉政策的權威和落實,不平反、不昭雪,決不罷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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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五:行政起訴狀(狀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湖南省益陽市1167名企業軍轉幹部共同訴訟主體

訴訟代表:

王心定 住址:湖南省益陽市濱湖柴油機廠家屬區12棟1單元202號 電話0737-4423485
劉天成 住址:湖南省益陽市大桃路橫村巷2號 0737-4213214
劉正湘 住址:湖南省桃江縣肉食公司家屬樓 13508454885
唐啟斌 住址: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向侖路百草巷70號 電話0737-4311105
夏炳生 住址: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銀橋小區 電話0737-4423883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裡中街7號

法人代表:張柏林 人事部部長 電話010-84214883

訴訟請求:不服被告?企轉組〔2006〕1號文件印發《關於部份企業軍轉干郎要求按照中發[1998)7號文件落實退休待遇問題的答覆口徑》(以下簡稱答覆口徑)

具體訴求如下:

l、依法裁決國家人事部企轉組〔2006〕1號文件不能與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的軍轉安置法規及其規範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2、依法裁決被告敦促地方各級政府按照中發〔1998〕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把軍轉幹部的退休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企業軍轉幹部身上.即對已退休的和今後符合退休條件的企業軍轉幹部,最低按照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國家行政機關幹部職務等級,改辦(或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

事實經過

近年來,企業軍轉幹部不斷的進京走訪人事部要求全面落實軍轉幹部的政策,特別是2006年以來,企業軍轉幹部提出要求落實中發〔1998〕7號文件中關於「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所任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原軍隊職務等級的,按照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幹部職務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以下簡稱中發[1998]7號文件關於軍轉幹部退休政策的規定)的信訪訴求.最近獲悉,國家人事部以企轉組〔2006〕1號文件印發《關於部份企業軍轉幹部要求按照中發〔1998〕7號文件落實退休待遇問題的答覆口徑》{以下簡稱「答覆口徑」),(見附件2)。這個《答覆口徑》是人事部違法失職的具體行政行為,嚴重地侵害了企業軍轉幹部合法權益。湖南省益陽節1167名企業軍轉幹部,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得不再次聯合起來,組成共同訴訟主體,按照《憲法》第41條賦予公民的權利和《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和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向法院共同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依據與理由

一、人事部企轉組〔2006〕1號文件是違法的,不能與軍轉安置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現役軍官法》第51條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後的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國務院、中央軍委根據這一授權條款制定的一系列軍轉安置法規及其規範性文件,其本身就是法律的延伸,具有法律的權威性。根據《國家立法法》規定的原則,特別是其中第10條「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該項權力授權給其他機關」的規定,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的軍轉安置法規及其規範性文件,需要修改、解釋和停止執行時,仍然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其他任何機關不得代勞。對照上述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人事部在《答覆口徑》中對中發〔1998〕7號文件有關軍轉幹部退休政策的條文本身及其適用範圍所作的進一步明確界限的解釋是違法的,不能與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的軍轉安置法規及其規範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人事部的這種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為,是與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格格不入的,按照《憲法》第5條的規定,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國家人事部作為安置軍轉幹部的職能部門,存在嚴重失職行為。

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日臻完善和社會保障概念的形成,國家不僅為公民提供一般社會保障,還對特殊群體提供特殊社會保障.《兵役法》、《國防法》、《現役軍官法》中相關條文的規定,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的一系列軍轉安置法規和政策規定,就是為軍轉幹部這個特殊群體所提供的特殊社會保障。這個特殊社會保障除具有一般社會保障特點(如福利性、強制性、公平性和廣泛性)外,還在於:1、其實施主體是國家,不是企業。如《兵役法》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後,由國家妥善安置」。《國防法》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安置轉業軍人,根據其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和專長安排其工作。」其經費以及其保障的資源均來源於各級政府。2、其保障對象是全體軍轉幹部這個特殊群體,即所有的軍轉幹部均可享受這種特殊社會保障。3、其保障內容,由於這個特殊群體在從軍期間保家衛國,承擔著作戰及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作出了常人難以做到的貢獻,需要國家從社會保障的角度給予補償,所以對軍轉幹部的社會保障,不是失業保障,而是從業保障,即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屬於工作崗位的調動,不同於一般社會成員的求職就業,政府要保證提供就業崗位.在經濟待遇和退休待遇方面,不是在於保障軍轉幹部維持最低生活水平,而是要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國家行政機關相對應職級幹部的生活水平。即中央廳發〔1983〕26號文件規定的「復轉幹部均為國家幹部,應統一由人事部門管理,他們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應同當地幹部一視同仁,符合離休、退休條件的,按國家幹部的有關規定辦理。」(以下簡稱軍轉幹部退休政策的一般規定),中發[1998]7號文件規定的師團職轉業幹部最低要「享受當地市(地)、縣級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和軍轉幹部退休時最低要「按照軍隊幹部轉業時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幹部職務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4、其目的不僅是為了社會的穩定,更是為了穩定軍心,使現役軍官安心服役和推進現代化軍事制度的變更。國家人事部作為安置管理軍轉幹部的職能部門,理應在所有軍轉幹部中全面推行和普遍實施這個特殊社會保障,做到盡職盡責。但令人遺憾的是人事部在對待企業軍轉幹部,不但沒有盡到這份職責,卻把充滿陽光的黨和國家對軍轉幹部關愛之情的特殊社會保障,降低為僅能使企業軍轉幹部避免出現生存危機的一般社會保障,諸如優先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進行生活困難補貼、幫助就業和使退休養老保險金不低於平均年老金等。人事部對這種嚴重失職的行為,並不感到內疚,反而在《答覆口徑》中大言不慚的宣稱,「這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企業軍轉幹部的特殊關懷」,怎不叫人心寒?!

三、《答覆口徑》以言代法,難聚人心,不能接受。

1、《答覆口徑》認為中發[1998)7號文件中有關具體政策規定都只適用於1998年以後轉業的軍隊幹部.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答覆口徑》籠統的說「中發〔1998〕7號文件…、,就有關問題做出的具體規定,只適用於1998年至2000年軍隊裁減員顴50萬期間軍隊轉業幹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中發(1998]7號文件中關於軍轉幹部退休政策的規定,是對中央廳發(1983]26文件中關於「軍轉幹部退休政策的一般規定」的繼承,並在這個基礎上,作出更為明確、具體和更具有可操作性的特別規定.根據《國家立法法》第83條關於「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規定」的規定,中發〔1998]7號文件關於軍轉於部退休政策的這個特別規定,自然適用1998年以前轉業的軍隊幹部。1998年以前轉業的軍轉幹部退休時,要求按此政策改辦(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理所當然是合法要求。

2、《答覆口徑》對中發[1998]7號文件中有關具體政策規定作出不適用企業軍轉幹部的解釋,不符合改革的實際,不能成立.《答覆口徑》認為「隨著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企業經營管理者……不再比照黨政機關幹部的行政級別確定待遇,因此所有在企業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包括1998年和軍隊裁減員顴50萬期間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隊幹部,其……退休及其他生活待遇,應和企業其他人員一樣,執行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這種扭曲改革實際情況的解釋,把黨和國家溫暖人心的軍轉退休政策等一概不適用企業軍轉幹部;也太不近人情了.改革的實際怎樣?請看事實:從1985年開始,隨著幹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不再按照黨政機關幹部的行政級別確定待遇,當分配在企業工作的師團職轉業幹部應按國發〔1982〕24號、國發(1983〕173號、國發[1984]139號和中辦發〔1985〕44號等文件中關於「師團職轉業幹部職務不能相應安排的,分別享受當地市(地)、縣級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的規定所享受的待遇,不明不白地被取消的時候,國務院、中央軍委把上述政策規定又原原本本的寫進了中發〔1998〕7號文件中,表明分配在企業工作的師團職轉業幹部享受當地市(地)縣級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不能隨著國有企業及其經營管理者套用國家行政級別的制度被取消而取消.??當前分配在企業工作的師團職轉業幹部要求繼續享受當地市(地)、縣級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特別是退休待遇,難遣不是既符合改革的實際,又是合情合理符合政策的嗎?!改革的另一個事實是,根據國發〔1995〕6號和國發 [1997〕26號文件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1995年開始試點,1997年全面啟動。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為確保軍轉安置政策的連續性,和使企業軍轉幹部的權益不致因此面降低,在中發〔1998〕7號文件中進一步明確規定,「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最低也要「按照轉業時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幹部職務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這裡的「軍轉幹部」自然包括在企業工作的軍轉幹部。企業軍轉幹部要求按照這一政策改辦(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人事部不應該有異議。

3、《答覆口徑》篡改文件,玩弄文字魔術,可笑又可悲。

中發〔1998〕7號文件關於軍轉於部退休政策規定中的「軍隊幹部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幹部職務等級」的含義在國〔1985〕135號文件中已經規定得很清楚,特別是國有企業及其經營管理者套用國家機關行政級別的制度被取消後,??目前只有軍隊幹部職務等級與國家行政機關幹部職務等級存在相對應的關係,所以「軍隊幹部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幹部職務等級」,就是軍隊幹部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國家行政機關幹部職務等級。這個理解根本沒有錯。企業軍轉幹部退休時要求按照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國家行政機關幹部職務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的訴求是有政策依據的。而《答覆口徑》把上述規定中的「職務等級」故意刪去,然後借題發揮,說甚麼「規定中的地方幹部,是相對軍隊幹部而言的,既包括了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幹部,也包括企業的幹部。把地方幹部僅僅理解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幹部是片面的,部份企業軍轉干卻要求比照黨政機關公務員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是沒有政策依據的」.這種篡改文件,玩弄文字魔術,是文革期間「造反派」罹織「當權派」的罪名時貫用的手法,想不到今天的人事部撿來當寶貝,用在自己規範性文件中,搪塞企業軍轉幹部的訴求,實在可笑又可悲!

四、人事部歧視企業軍轉幹部的態度應當改變.

國家人事部對企業軍轉幹部要求按中發〔1998〕7號文件落實軍轉幹部的退休政策的訴求,竟然如此聳人聽聞的宣稱:「這一訴求,不僅在政策上沒有依據,而且極易造成不斷升級的新一輪攀比和上訪活動……後果十分嚴重。」請問改革開放以來,有那一個群體在落實政策時造成了「不斷升級的新一輪攀比和上訪活動,」真是無稽之談!企業軍轉於部要求落實軍轉幹部的退休玫策,無非就是要求政府兌現黨和國家對軍隊幹部在轉業時作出的莊嚴政策承諾,既有政策依據,要求也不高。解決好這個歷史遺留問題,使企業軍轉幹部能夠像分配在黨政機關的戰友一樣,也有一個安度晚年的幸福歸宿,既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軍隊轉業幹部的尊重與優待,又維持了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人事部為甚麼硬要使「更加註重公平」的原則與企業軍轉幹部無緣;「國家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建設約成果」,對企業軍轉幹部沒有份呢?這只能說明國家人事部對企業軍轉幹部的歧視程度,達到了令人難以忍受的地步!

嚴峻的現實表明,企業軍轉幹部專靠信訪維權很難取得預期效果。既然人事部針對部份企業軍轉幹部這一特定對象的訴求乍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就只好依法通過行政訴訟活動,依靠法院代表國家對人事部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司法監督,以實現維權的目標。法院肩負著「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的重任,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公平正義,應當依法受理我們的起訴,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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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五:聯合才能形成戰鬥力,團結才有出路

戰友們,自己的命運應該由自己掌握,關於我們落實政策的問題還需要我們自己努力。但是,大家一定要有大局觀念,要客觀地分析國家就解決矛盾的形勢,認真總結幾年來上訪的經驗和教訓,知道長期以來為甚麼沒有得到解決的原因,這樣才能找到解決問題的切入點,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的辦法。我認為其中除了黨風和社會風氣不好的因素外,

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客觀上講:1、我國是個人治社會,根深蒂固的封建殘餘仍然在人的頭腦中發揮作用,法制民主只是中國人的追求和夢想。2、所謂權力精英沒有負責的精神(就是對歷史,對黨、國家、軍隊及人民負責的精神);3、社會體制因為改革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混亂,使憲法和黨章失去了應有的權威。雜亂無章的規定和章程或是部門利益的規定佔了法規的主導地位。4、應該說國家領導人也想化解方方面面的社會矛盾,但是他們怕出現按下葫蘆起來瓢的現象,實際上20多年的改革積累起來的社會矛盾也不可能說解決就能解決了的。因此我估計在十六屆六中全會強大的壓力下,陸續會出台一些關係到國計民生的解困政策,以緩解矛盾的激化。5、貪污已經在現階段形成風氣,已經形成堅固的網絡;不作為已經成為目前行政的大敵。6、文化大革命的陰影使黨和人民還沒有意識到改革掩蓋下國有資產被個人化的嚴重性,也怕再亂了,毀了現有的繁榮。

二、主觀上看:1、沒有形成合力。各個階層的上訪特別是我們的上訪都是散兵游勇式的,或者說是你吹你的調我吹我的號,企轉搞企轉的,復員搞復員的,志願兵搞志願兵的……,東北搞東北的,西北搞西北的……,遼寧搞遼寧的,內蒙古搞內蒙古的……等等。正因為這樣,上面才採取拖延,阻撓的對策,即便不給說法也不會掀起大風大浪。2、心不齊,勁不足。就復員軍警官而言總數有26000人,真真動起來的六年間也不過是總數的5-10%;企轉的總計有94萬人,動起來的還不到5%,加上去年有的地方部份企轉的已經作了重新按排,現在連1%也不足了。歷時5-6年的上訪,給我們留下了許多的無奈;也使的我們中的許多積極份子失去了信心。另一方面,我們中的部份人精力及體力正在或已經步入老年,參與的積極性自然大不如前;其三有相當數量的人因生活所迫想而確實沒有辦法參與上訪活動;有的甚至到現在也不知道我們在做上訪的工作。3、方法有失偏頗。維權的路歷時6年,可謂曠日持久;個體的、群體的,有組織的、無組織的,次數達數百次之多;上規模有成效的行動也不過2- 4次。在這種情況下有的同志採取了一些不切實際的做法。如:將我們的申訴材料翻譯成外文想通過……;再就是將材料發表在互聯網上,想通過全國乃至全世界形成輿論壓力促使問題的早日徹底地解決。這些做法在一定意義上說是不符合我國國情的;也有被敵對勢力所利用之嫌疑。有正義感的領導人雖然想給我們解決問題,但也給反對給我們解決問題的人留下了口矢。(這裡需要解釋的是一但我們的問題得到合理的解決,當初制定政策的人或多或少要承擔責任,就此也就丟掉了烏紗帽,因此他們會竭力反對)。4、膽小怕事,甚至變節。上訪特別是群體上訪是當局的敏感神經,也是下不作為的具體體現。因此,當局不惜動用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和手段去阻止。期間,有的同志被監控,拘留,以至用「連保」的非法手段恐嚇;有的因失去信心而為了點蠅頭小利出賣人格。

綜上所述,這些情況給本已舉步維艱的維權活動造成了許多許多困難。但是,哪裏有壓迫哪裏就有反抗,哪裏有不公平哪裏就有上訪。首先,戰友們應該看到,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已經確立了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科學理念;公平、公正、解決分配不公已經列入黨的主要議事日程。這在一定程度上為我們落實政策提供了政治基礎和理論依據。何況我們是個特殊群體,對黨的事業和人民的安寧是作出特殊貢獻的人。不管體制改成甚麼樣子,革了誰的命,部隊(含退役軍官)在甚麼時候都是國家機器的組成部份。其次,大家要深層次地看到,黨和國家對部隊幹部一慣堅持包下來養起來的政策?。那些用非法手段限制和打擊我們上訪的行為是對憲法和黨章的踐踏,是公開對法律的挑戰。他們用「你們是自願的,政策是有階段性的」等說法拖、哄、騙廣大的上訪退役軍官,是極不負責的具體體現。試問: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徹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時候你在哪裏?文化大革命時期你又在甚麼地方?再請問制定政策的老爺們:你對政策的生命力有多長都難以說清楚,讓生活在特殊環境中聽從組織分配習慣了的這些校級軍官去預知未來可能嗎?政策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而且要根據發展變化了的形勢有一定的連續性。而對於我們卻定格在一個特定時期本身就是不公平合理的。因此,大家要充分認識到我們落實政策的有利條件和不利因素,樹立敢打必勝的信心,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積極行動起來,為我們後半生的幸福作出不懈的努力。

戰友們,復員也好,企轉也罷;軍官也好,志願兵也罷?;職務高也好,職務低也罷。這些都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聯合才能形成戰鬥力,團結才有出路。

中華全國退役軍官宣傳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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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六:維權風暴席捲雲南(雲南企業軍轉幹部維權紀事)

因雲南省出台的雲企轉組[7]1號《宣傳教育提綱》(下稱提綱),以虛擬的解困補助標準欺騙黨中央和廣大人民群眾,極不公平的對待企業軍轉幹部,激怒了全省企業軍轉幹部,引發了2007年4月26日的群體上訪事件。本次群體上訪的基本情況是:

一、群體上訪的主要特點

1、規模大,人數多。全省上訪的千餘人不約而同的分別在省委、省政府、軍轉辦、昆明市政府、各地州、市政府及縣、區(市)政府上訪,迫使政府組織全省萬餘工作人員全面展開勸訪。

2、目的明確,針對性強。廣大軍轉幹部針對雲企轉組名不副實的[7]1號《宣傳提綱》,依照中辦、國辦發[3]29號文件及歷年來中央安置軍轉幹部的政策法規給予了有力的駁斥,並提出了三條要求;一是要求省委廢除[7]1號《宣傳提綱》,重新擬定企業軍轉幹部解困方案,加大解困力度。二是要求對以退休的企業軍轉幹部,在現有養老金的基礎上增加解困補助。三是對被迫解除勞動關係、下崗的軍轉幹部,除享受國家的解困補助外,其養老金、醫療保險應由政府買單。收回下崗軍轉幹部的「置換金」,由人事部門重新給軍轉幹部安排工作。

3、緊密團結,不愧軍人作風。企業軍轉幹部不顧年歲大、身體差、太陽烈,高唱革命歌曲,精神抖擻,鬥志昂揚的長時間站立在上訪現場。特別是昆明的上訪人員,在政府組織公安人員,企圖驅散上訪隊伍時,全體上訪人員手牽手肩併肩浩然正氣登上了接待車。在公安實施對個別軍轉幹部進行「行政傳喚」時,全省各地軍轉幹部積極聲援,全力相助,在強大的政治壓力和政策的感召下,迫使有關部門在短時間內將被「行政傳喚」者送回家。

4、不達目的不罷休。因有關部門接訪人員不尊重上訪代表的合理要求,未及時報請上級相關領導接訪,在無奈的情況下,為給有關領導留有一定的考慮時間,全省代表集體商定了五條繼續維權行動措施:

(1)進京直面向中央匯報雲南省對軍轉幹部的解困情況。

(2)向全省軍、烈屬,復、轉軍人擬發公開信。

(3)向全國各省、市(區)軍轉幹部通報雲南企業軍轉幹部維權情況。

(4)擬申請成立企業軍轉幹部黨支部,組織無人過問的黨員學習中央的政策法規,提高法律意識、政治覺悟,自覺起來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及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政策的嚴肅性。

(5)成立復轉軍人生活、醫療、困難經費募捐組織,向社會民眾、社會各界和政府求助。

通過向政府報告企業軍轉幹部未來的維權措施,即敦促有關部門及時研究企業軍轉幹部的訴求,又為今後的維權行動奠定了理論基礎。

二、經驗總結

1、本次上訪,震動了全省各級領導和各界群眾,體現了軍轉幹部的傳統革命精神,表明了企業軍轉幹部捍衛黨的政策法律尊嚴的決心,達到了預期的目的。

2、維權上訪必須要充分掌握黨的政策、法規,用政策、法律的武器去捍衛政策法律的尊嚴,抵制少數人的違法行政行為。

3、明確上訪目的,區別對待不同層次的辦公人員。企業軍轉幹部上訪的目的是依法維護法律政策賦予的權益,抵制的對象是少數違法行政機關和官員,對政府派出執行公務的人員,應向其宣傳黨的政策法規,以禮相待,全力爭取得到他們的支持、同情和理解。

4、維權上訪必須有高度的組織紀律性,堅持統一指揮、統一行動、做到令行禁止,杜絕各行其是。讓那些違法行政官員和廣大支持、理解企業軍轉幹部的人民群眾看到,咱當兵的人就是不一樣……。

三、前景展望

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只寒。與其相對應的是,違法數載非一夜可改。我們必須要清醒的面對現實,做好長期維權的思想準備。孫中山先生曾告誡世人:「革命還未成功,同志尚需努力」。我們必須認真學習中央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和人大、政協兩會精神以及黨中央有關軍轉幹部的政策、法規。發揚毛澤東主席倡導的「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用我們的行動去感動「上帝」,迎接燦爛的明天。

雲南企業軍轉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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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七:《懇請落實軍轉幹部政策的報告》

尊敬的郭泉教授:    

你好! 我是一名服役20年、在解放軍第四醫院藥械科主管藥師,專業技術10級別、文職6級。2000年由陝西省軍轉安置辦以指令性計劃安置進西安利君製藥股分公司的軍隊轉業幹部。自2001年元月報到上班以來,公司一直不承認我在部隊的幹部級別和幹部身份,一直將我按復員士兵和外聘人員對待,而且軍齡不計入調資年限。沒有按照當年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下發的【1998】7號文件安置我的工作和套改我的工資。

自2001年元月發現問題後,先後找原部隊、陝西軍轉安置辦等相關部門反映情況,只希望能按政策解決我的問題,但至今沒有結果。七年來我始終不明白,一個從軍20 年的軍隊轉業幹部,被迫接受了黨和政府的安置,到企業去工作,在本人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就被降為復員士兵而且軍齡也不計入調資年限,至今得不到糾正。

原部隊政治部先後派了四次工作組來西安調查核實,也未能解決(附部隊調查證明)。實屬無奈,希望郭教授能為一個無助的軍轉幹部呼籲,幫助落實軍轉政策。讓我的問題早一點得到解決。謝謝﹗

軍禮

報告人:李志強

200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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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八:

河北企業軍轉幹部集會遊行申請書

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公安分局: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07年6月28日收到我們的起訴書,至2007年11月2日已經四個月有餘,既不立案審理也未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該院的行為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的規定,無理剝奪了我全體原告的訴權和上訴權。對該院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我們無法理解。

為表達我們的憤慨和不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我們特申請抗議集會和遊行;

1.集會遊行負責人;

關士和:031187870048曹學計:13933100207 李銘誠:031187775130

2.集會遊行地點;石家莊市老動物園北門前集合開會,然後列四路縱隊沿中山西路行至西二環路口解散。

3.時間;2007年12月26日上午9.00至12.00

4.參加人員;住所地為石家莊市的參訴原告身體基本健康有行動能力的同志500人,無機動車輛。

5.集會內容:宣講學習17大精神;宣講學習行政訴訟法、集會遊行示威法;通報案情;呼革命口號;唱革命歌曲

6.標語:民主法制,人民法院應該依法履行職責!誠信友愛,人民政府應該履行法定義務!

7.口號:堅決擁護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依法治國!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光榮屬於人民軍隊!光榮屬於人民戰士!中國人民解放軍萬歲!中國共產黨萬歲!

8.歌曲:國際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歌;團結就是力量;戰友之歌;我是一個兵。

9.括音設備:手提電池供電小型揚聲器兩台。

河北省企業軍轉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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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九:美國聯邦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的工作簡介

截至2003年年底,美國退伍軍人服務工作的對象約為6000餘萬人,占美國人口總數的1/4。其中,退伍軍人2700萬,退伍軍人的家屬子女3500萬。每年,美國約有20萬軍人退出現役,其中軍官占10%左右。在退伍軍人的服務工作方面,美國已經形成了聯邦政府為主、地方政府為輔、社會團體參與監督、其他部門互相配合的運行體系。

基本情況

1.機構、人員編製及經費:美國負責退伍軍人服務工作的部門是聯邦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它成立於1989年,前身是退伍軍人管理局。退伍軍人事務部是聯邦政府的第二大部,總部人員編製4000人,僅次於美國國防部,2003年在全國共有人員22萬,占整個聯邦政府僱員的1/7。退伍軍人事務部部長的工作直接請示總統。

美國退伍軍人事務部在全美50個州設58個辦事處,各辦事處主任均由部長任命。作為派出執行機構,各辦事處負責所在轄區的退伍軍人服務工作。

退伍軍人事務部的全部支出,包括退伍軍人的各項福利,都來源於聯邦政府的財政預算,這些經費通過立法來保證。因此,退伍軍人服務工作的各項經費是穩定的,並可根據具體情況逐年增加。2003年該部預算近600億美元。其中,250億用於醫療服務;330億用於福利補貼;1.32億用於國家公墓;5億用於設施建設維護;3.2億用於行政開支。

2.退伍軍人事務部的職能:該部主要負責制定政策並組織落實。總部設有3個職能局:醫療局,負責退伍軍人的醫療服務工作;福利局,負責給退伍軍人發放傷殘補償和退休金、進行教育培訓資助管理、提供住房貸款擔保、提供人生保險;公墓局,負責管理國家公墓及退伍軍人的喪葬事務。

3.州政府退伍軍人服務機構:州政府也多設立退伍軍人服務機構,在執行聯邦政府法律的同時,還制定一些適合於本州的優惠政策,以保障本州退伍軍人的權益,吸引退伍軍人到本州就業和生活。

4.相關職能部門的情況:與退伍軍人事務部工作緊密相關的,是國防部和勞工部。退伍軍人事務部與這兩個部門密切配合,當涉及退伍軍人的服役資料時,退伍軍人事務部可以從與國防部的接口調用所需資料;勞工部則向退伍軍人事務部提供市場空缺職位信息,並協助退伍軍人就業。

5.有關退伍軍人協會等社會團體情況:美國有不少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比較知名的是美國退伍軍人協會。該會經國會批准,於1919年成立,目前有會員300萬人,在各地有55個分會。協會的開支靠會員繳納的會費。協會的宗旨是評估退伍軍人辦事處的工作質量,遊說國會議員,為退伍軍人爭取應得的利益和福利,同時也開展一些互濟互助活動。目前,這些民間組織與政府部門的退伍軍人服務機構合作關係良好,起著監督和橋樑作用。

法律制度

美國退伍軍人法律制度建設由來已久,已經形成了相對完備的法律體系。這與他們邊戰爭、邊退伍、邊立法的歷史有直接關係。美國退伍軍人的法律制度框架,從軍人入伍開始設計,直到進入墓地。軍人退伍之後,在享受國家法定福利方面,士兵和軍官沒有等級差別。 從美國獨立戰爭開始,就制訂了對參戰傷殘人員進行補償的政策。內戰期間,補償金製度開始擴大補助範圍,家屬能夠得到補助;一戰結束後,由於補償金太少,曾引起軍人騷動,1930年退伍軍人舉行大規模示威遊行、抗議,造成死亡2人的血案;二戰期間,美國政府吸取了教訓,於1944年正式通過了《美國軍人法》,該法成為保障美國退伍軍人權益的基本依據。後來,經朝鮮戰爭、越南戰爭、海灣戰爭、科索沃戰爭,美國國會又對《美國軍人法》不斷做出修正和完善。

主要制度有:

1.教育培訓制度:適用於所有的現役、預備役及退伍軍人,也包括在戰爭中死亡、傷殘及戰俘人員的家屬子女。其主要規定是:軍人入伍即可自願參加軍人教育培訓補助項目,每人每月交納100美元,最高到1200美元為止。他們可以在軍隊中利用業餘時間參加學習,也可在退伍後享受36-45個月的學歷教育(必須在退伍10年內完成),國家給予的教育培訓補助金共3.5萬美元。在戰爭中死亡、因傷殘失去勞動能力的退伍軍人的子女,可在26歲之前享受教育資助;配偶可在軍人死亡或傷殘8年以內享受教育資助。這項法律從1944年開始實施,一直延續至今。

退伍軍人事務部的各派出機構,不直接操作教育培訓,而是審核和發放教育培訓補助,並委託州退伍軍人辦事機構審核評估學校的資質。上哪所學校則由退伍軍人自己選擇。在這些學校裡,指定專人負責與退伍軍人事務部聯繫,報告退伍軍人的學習等有關情況。

2.住房貸款制度:這項制度適用於所有的退伍軍人。每位軍人退伍後,都可以向政府申請住房貸款,國家可為每人提供6萬美元的住房貸款擔保,保額為24萬美元。這筆錢可以保證買到普通中等住房。如果是在戰爭中傷殘的人員,政府還額外支付4.8萬美元,用於修建殘疾人專用設施。

3.醫療制度:醫療制度的服務對象是退伍軍人中的傷殘人員,這些人可以終生免費到退伍軍人專門醫院就診。非傷殘的退伍軍人也可在這些醫院就診和體檢,但要自付20%的醫療費。戰爭中死亡人員的子女,在26歲以前可免費在這些醫院就診。目前全美有退伍軍人專門醫院163家,康復中心 206所,福利院43所,療養院137所,其工作人員(包括醫生和護士)近18萬,都是聯邦政府的僱員。每年有近500萬退伍軍人到上述醫院就診。

4.保險制度:美國目前為退伍軍人設有兩類性質的保險。一類是專為戰爭中傷殘的退伍軍人建立的保險,由退伍軍人事務部管理,保險金額根據傷殘的程度而定;另一類是為現役軍人建立的人身保險,一般以軍人團體的形式參保,自願加入。98%的現役軍人參加了此項保險,每月交16.25美元保險金,保額為25萬美元。軍人退伍後,可以將這項保費轉入由政府選定的商業保險公司負責經營,退伍軍人事務部負責評估、監督和審查保險公司的操作。商業保險公司不圖在退伍軍人保險項目上賺錢,而是以能被政府選中承擔這個項目為榮。此外,公司的風險也不大,因為當戰爭來臨,軍人有死亡危險時,政府會為保險公司提供一定的補償。

每個退伍軍人再退出現役尚未找到工作期間,都可以享受36個星期的失業保障。這項福利使退伍軍人在找工作過程中的基本生活能夠得到保證。退伍軍人失業保險福利金平均每週325美元,最多可得到405美元。在退伍軍人找到工作後,他們將不再領取失業保險金。

5.退役金及退休金制度:在退役金方面,正常退役軍人通常只能領取一次性退役金。退役金的計算方法是:年薪的10%乘以軍齡,但最高額不得超過3萬美元。美軍還規定,服役6年至20年的少校以下軍官和士兵,凡自願退役者,可申請領取自願退役鼓勵金或特殊退役金。如服役18年的少校每年可領取2萬多美元的自願退役鼓勵金,領取自願退役鼓勵金的最高年限為36年。退休軍人的退休金則是終生性德,並同現役軍人的基本工資一樣隨物價浮動,且根據個人的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服役期,退休金將按照一定的比例遞增。如軍齡滿24年、27年和30年者,其退休金分別可達最後3年平均月薪的54%、 64.5%和75%。退休軍人除按月領取退休金外,還可享受現役軍人的大部份福利待遇。

6.喪葬及公墓制度:此項制度適用於所有的退伍軍人。只要願意,每位退伍軍人都可以安葬在國家公墓,喪葬事務免費。在美國,墓地和安葬費用是很昂貴的,國家為退伍軍人提供喪葬服務,是為了表彰他們為國家作出的貢獻。目前,退伍軍人事務部直接管理著120個國家公墓,已有200萬退伍軍人安葬在這些公墓裡。

啟發與思考

美國退伍軍人的法律及服務體系雖然比較完備,但這個體系過於龐大,機構比較臃腫,特別是醫療機構存在效率不高的問題。

與美國相比,我國有著不同的社會制度、管理體制、歷史背景、文化傳統和經濟狀況,我們不能簡單照搬和盲目效仿美國退伍軍人服務工作。但是,從軍隊的功能和軍隊建設的規律來看,各國軍隊的退伍服務事務都有相似之處。美國退伍軍人服務情況,給我們如下思考:

1.美國退伍軍人的服務工作,在聯邦政府佔據著重要而特殊的地位。由於美國軍隊在國內外的「特殊」作用,使美國政府對退伍軍人的服務事務高度重視。在美國,有法定的退伍軍人節日,軍人和退伍軍人受到社會的普遍尊重和關懷。聯邦政府通過立法保證退伍軍人享受相應的優待,設立專門機構執行國家為退伍軍人服務制定的相關法律,僱用眾多的人員處理退伍軍人服務事務,投入充足的資金保障服務的各項開支。這不僅安慰了歷次戰爭中退伍的老兵,也吸引了更多的青年參軍入伍,加速了美國軍隊建設的良性循環。

2.美國退伍軍人的法律整體性強、重點突出。美國軍人,從入伍、退伍直到死亡,都受到法律體系的覆蓋。法律定位在讓所有的退伍軍人有醫保、有房住、有人身保險、有安葬地,並通過資助其受教育,解決就業問題,具有整體性,且官兵一律平等。在考慮了絕大多數健康的退伍軍人一般性問題的同時,法律對在戰爭中死亡、因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伍軍人及家屬子女給於重點保障。

3.美國法律為退伍軍人創造一系列條件,使其就業完全市場化。美國政府不負責安排退伍軍人的工作,退伍軍人的就業完全市場化。法律已經保障了所有退伍軍人都能受到高等教育,退伍軍人在就業時已基本具備了與其他社會成員同等的競爭能力。與此同時,國家法律還規定了在同等情況下,退伍軍人優先就業、企業錄用退伍軍人可以得到減稅、國家可為退役軍人先付半年工資等一系列政策。例如,聯邦政府規定在招聘錄用綜合測評的基礎上,退伍軍人可以加5 分,傷殘退伍軍人可以加10分。加之美國社會經濟發展比較穩定,失業率較低,也使正常的退伍軍人比較容易在市場上找到工作。

4.科技的高度發展,保障了退伍軍人服務工作的高效率。美國退伍軍人服務工作,有強大的信息化系統的支持。在退伍軍人事務部的每個辦事處,都可以查詢任何一位退伍軍人的全部資料。例如,在費城辦事處的法規申訴部,就有160個接線員每天接聽3000多個電話,解答退伍軍人的各項法律諮詢。這些接線員可以將疑難問題轉接34為專家,由他們負責解答。退伍軍人信息化電子系統,包括退伍軍人相關法律、項目報批審核程序、退伍軍人個人資料等等。這些系統與國防部、勞工部相互聯網,資源共享。各辦事處主任還可以通過電腦屏幕,觀察每個工作人員解答問題的數量、時間、顧客滿意率,以評估他們的工作質量和效率。(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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