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7日訊】看見本文的標題,相信讀者會吃了一驚。民事合約的毀約,不是應該補償受傷害非毀約一方的所有損失嗎?區區賠償一百元,豈不是變相鼓勵違約的行為嗎?這是有違常理吧?
法律原則是反映常理的,當然不會亦不應這樣。一般的情況,違約的一方是要賠償受損一方所有合理的損失,這些損失是因為違約所以自然地,在正常情況下會發生的償失。原則上違約的一方,亦是犯了過錯的一方,是有責任負責受害一方的所有損失的。
但原則以外亦有例外的情況。受害一方可能在法律角度是取勝的一方,但無法證明有何清楚因違約而引發的損失。必須強調只是可能出現的損失是沒有補償的,損失必須清楚合理的,若無法證明損失的存在,法庭就只好判決給予受害者所謂象徵式的損失。在香港的法庭象徵式的賠償只是一百大元。
介紹的這一件案例正好說明這一情況。被告人與原告人簽署合約,準備在坪州進行土地發展計劃,財務貸款計劃有三億三千萬之多。這筆鉅款原告人只部份借出,這部分款項的利息並未有支付。由於未能得到餘額的貸款,原告人起訴被告人,要求取得強制履行令(specific performance),即要求法庭下令被告人借出貸款額。
Chinluck Properties V Casil Clearing [2007] 1 HKC 231
被告人則反訴(counterclaim)原告人,由於原告人沒有支付已借出部分款項的利息,被告人要求取消合約,要求原告人退還已借的部分貸款。
基本上,兩方面的訴求皆被法庭接受。被告人是違反了合約,原告人有權取得賠償;而由於原告人沒有支付利息,被告人有權取回已借的款項。
問題是原告人可以取得多少賠償?這要視乎原告人的償失是否由被告人所引起,法庭認為不是,或是無法加以證明。由於欠缺貸款,原告人的發展計劃沒有進行,但計劃的沒有進行,亦同時是由於1998年的金融風暴及風暴後的經濟低潮。
原告人無法證明計劃的失敗是直接由於欠缺有關的貸款而引起,計劃的失敗亦可以是由於當時的經濟困境。另一方面,民事案件的賠償原則是損失可以證明及不能太遙遠(remote)。由於計劃根本沒有進行,計劃若能進行是賺錢或是賠本未知,就算是賺亦不能確定數額,亦即是說無從確定應賠償的金額,故此原告人只能取得象徵式的賠償(Nominal Damage)。
象徵式賠償,是代表原告人在法律上的勝利,被告人是破壞了法律的責任,但卻不是對損失的補償,是否值得為此而興訟,見仁見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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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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