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名字可以註冊做商標嗎?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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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4日訊】原則上,是可以的。據〈商標條例〉中對商標所作的定義,是指「任何能將某一企業的貨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貨品或服務作出識別並能夠藉書寫或繪圖方式表述的標誌。」在這一般性的原則之下,商標可由文字(包括個人姓名)所構成。

  留意上述作出識別的字眼。特殊性(distinctness)是商標法律的重要原則,亦是無法完全清楚界定的原則。原則上法例容許商人將姓名註冊,但姓名本身,特別是姓氏,欠缺特殊性。大家會發覺很多人用自己的姓名作商業機構的用途,例如作為醫務所,作為律師行的名稱,這是法例所特別容許的。

  商標的作用,在於一經登記,商標持有者可以阻止他人用類似的標記作商業活動,防止別人魚目混珠。但就算名字已經登記,不保證名字欠缺特殊性的情況下,商標經法律訴訟失敗而需要被刪除於商標登記名冊之內。

  原告人為一國際性的玩具生產商,早將一系列的洋娃娃產品以「Kelly」的名字登記為商標,答辯人則推出一疑稱「Sweety Kelly」的洋娃娃。原告人起訴侵犯商標權,答辯人則反訴要求將原告的商標從名冊中刪除,高院原訟庭判答辯人得勝,原告人向上訴庭上訴,結果是維持原判。

(案件:Matt Inc Vs De Luxe Manufacturing [2006] 1 HKLRD143)

  案件中一些技術性的觀點,商標註冊處曾經發出傳閱文件,是有關姓氏(surname)的問題,文件稱商標註冊處處長再決定是否批批准某姓氏作註冊前,可檢查電話簿,從姓氏被使用的次數作為判定個別姓氏是否符合「特殊性」的定義。本案的原告人是符合有關文件的規定。

  但法庭認為傳閱文件(circular)並非強制性,無論處長或是法庭皆不應受其制約。無可置疑,Kelly為一普通的姓名,可以使用作姓氏,亦可以是教名(given name),而姓氏一般而言是不可以被註冊為商標的。在這件案件之中,法庭認為Kelly無可置疑是一個姓氏,亦所以不應被註冊為商標,因為姓氏並非與別不同的東西。

  筆者的記憶之中,香港似乎並無任何中文姓氏可以被用作商標註冊,這是因為中文的姓氏根本不多,若可以註冊的話會為很多商業活動帶來不便,故姓氏不能被商標註冊是完全合理的。名字則千奇百怪,個別有特殊性的名字被註冊,不會為他人帶來不便。

英文則較具爭議性。本案的結果雖然是答辯人勝訴,但其中一位法官表示不同意見(Dissenting),他認為在玩具生產的過程中,使用教名作為洋娃娃的情況普遍,消費者不會將Kelly 視為姓氏。

不同意見的法官似乎更有道理,但在有3名法官的上訴庭,裁決是小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定!@

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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