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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研討會:台灣應推原民社會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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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八日電)一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宣誓」研討會今天在國立台灣大學集思會議中心舉行,台灣原住民族各族一共約七十人參加,討論認為依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台灣應該推動以民族自決權為核心的原住民族社會改造工程。

台灣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昨天有三百餘人走上台北市街頭進行請願大遊行,要求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要重視落實聯合國九月通過的全世界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並都獲得正面回應,原住民非政府組織又依原定計畫,今天在台大會議中心舉辦研討會,討論台灣應如何落實貫徹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研討會討論指出,國際各國原住民族非政府組織與原住民人權團體都主張原住民族權利必須立基在「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三條主張原住民族自決權的基礎上,但對這項宣言把原住民族自決的規定從第一優先降到第三位的結構,都質疑有些國家以政治壓力和外交手段執意要縮減自決的法律範圍,剝奪自決作為一項不可剝奪、不可分割和自然權利的政治上重要意義。

因此,台灣原住民族各族代表今天研討時認為,基於民族自決權,原住民族有權自決自主決定自己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也就是說,有關原住民族的政策,如自治制度、政治體制、土地、經濟產業、文化、教育、社會福利、勞動、就業等等,原住民族應有最終的決定權。

其次,研討會認為原住民族的自決自主應是「非均質性的自治」,政府也應依原住民族各族的意願來決定運作模式,包括是否要自治?採取何種型態的自治政府?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與社會福利事業是否依照民族的集體意願施行?都應由各民族經過依其自身最大利益考量的自我抉擇、自我決定後,採取不同型式的自我治理方式。

研討會同時認為,原住民族自治也是基於民族自決的動態原住民族社會改造工程,推動原住民族新部落運動也就不是抱殘守缺的本質復振主義或鄉愁主義的運動,這樣的民族自決不再只是一個政治目標,而是一個社會正義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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