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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研讨会:台湾应推原民社会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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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翁翠萍台北八日电)一项“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宣誓”研讨会今天在国立台湾大学集思会议中心举行,台湾原住民族各族一共约七十人参加,讨论认为依据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台湾应该推动以民族自决权为核心的原住民族社会改造工程。

台湾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昨天有三百余人走上台北市街头进行请愿大游行,要求总统府、行政院、立法院要重视落实联合国九月通过的全世界原住民族权利宣言,并都获得正面回应,原住民非政府组织又依原定计划,今天在台大会议中心举办研讨会,讨论台湾应如何落实贯彻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

研讨会讨论指出,国际各国原住民族非政府组织与原住民人权团体都主张原住民族权利必须立基在“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第三条主张原住民族自决权的基础上,但对这项宣言把原住民族自决的规定从第一优先降到第三位的结构,都质疑有些国家以政治压力和外交手段执意要缩减自决的法律范围,剥夺自决作为一项不可剥夺、不可分割和自然权利的政治上重要意义。

因此,台湾原住民族各族代表今天研讨时认为,基于民族自决权,原住民族有权自决自主决定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也就是说,有关原住民族的政策,如自治制度、政治体制、土地、经济产业、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劳动、就业等等,原住民族应有最终的决定权。

其次,研讨会认为原住民族的自决自主应是“非均质性的自治”,政府也应依原住民族各族的意愿来决定运作模式,包括是否要自治?采取何种型态的自治政府?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医疗、经济土地与社会福利事业是否依照民族的集体意愿施行?都应由各民族经过依其自身最大利益考量的自我抉择、自我决定后,采取不同型式的自我治理方式。

研讨会同时认为,原住民族自治也是基于民族自决的动态原住民族社会改造工程,推动原住民族新部落运动也就不是抱残守缺的本质复振主义或乡愁主义的运动,这样的民族自决不再只是一个政治目标,而是一个社会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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