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才華:在新加坡法庭上為自已的人權抗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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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日訊】2007年1月29日早上9點30分,法庭續繼審理「10.23烏節路誣告案」,整個盤問焦點中仍然是控方提供剪接過的錄像帶,因為所有當事學員確認那盤作為證據的錄像帶是被剪接過的。所有當事學員都清楚記得原始帶上是有確切時間顯示的,控方第二證人警方高級調查官魏耀宗則一直堅持說錄像帶沒有時間顯示。但今天一開庭控方第二證人為了掩蓋自已的謊言,突然又提供另一盤 VCD,說這盤也是10月23日在現場由另外一個警察拍攝的,上面有時間顯示,因此他們要用這個VCD證明當時所有當事學員看到的有時間顯示的VCD是這盤。法庭播放後,所有當事人都確定這盤VCD沒有看過,但是控方證人卻堅持說這盤錄像帶在警署有給所有當事人看過。這真是天大的謊言,我們從來沒有看過這盤VCD,因為這盤VCD沒有被作為證據。看來控方壞事做太多心虛了,拿出假的VCD來要掩蓋第一個謊言,可是越彌補漏洞越大。

另外當事學員王宇一也注意事發時間有問題,因為控狀上註明是在下午2點到3點之間集會,但是從原始錄像帶上確定至少有2個學員是在2點之前就離開了。宇一盤問證人時說,至少2個人在此時間內不在現場,另外4個人如何集會呢?控方證人馬上問法官,他們是否可以修改控狀,把時間改為12點到3點,而檢控官馬上站起來說,是否要修改這個控狀是他的決定,而不是警察的決定。

這整天的盤問,當事學員尤欣及王宇一提出許多與本案相關的問題,但這次法官卻找出另外一個藉口「這個問題與動機有關,不是證人回答的,不可以提問或與本案無關」,一概拒絕。

2007年1月30日早上9點30分,我在庭上告訴法官我只有中學程度,請他解釋甚麼是「動機」?因為當事學員尤欣及王宇一提出許多與本案相關的問題,一再被法官以所謂的「動機」拒之,沒有辦法再問下去。法官說:只要提到為甚麼這樣、那樣、甚麼目的等都屬於「動機」範圍。我回問,既然是這樣為甚麼控方可以用,我們為甚麼不可以用,比如我們不可以用展板回問等。法官回答控方只利用展板證明有集會等。我說:那是目的,不就是「動機」嗎?其實尤欣及王宇一的許多問題都是在提到「背景」後發問,法官把「背景」當成「動機」處理。當我在盤問控方證人時提到,錄像帶內有小丑踩高蹺的畫面一晃就過, 為甚麼你記得那麼清楚,而錄像帶播放的時間那麼長,你卻說屏幕右下角沒有時間顯示呢?我還提到在2005年7月份,我幾乎每天都在烏節路的地下通道分發資料,而且還和李光耀講過真相, 李光耀可以證明。沒想到法官及律師非常的緊張,阻止我往下講。

下午一開庭,我問法官為甚麼我提到李光耀,你們這麼緊張? 李光耀是新加坡公民,他有責任。這是一個公開的審訊,我有權力提李光耀,你們不需要緊張!!接著我提到在法庭上我會一再提到法輪功,法輪功是我的信仰,我的信仰遭到迫害,我這幾年做的也是在維護我的信仰,你們不能歧視我。我再盤問控方證人時提到我在去年7月10日接到控方證人親自送到我家的傳票,叫我在7月14日到法庭,可是傳票上的日期是7月4日,是怎麼回事,我把傳票呈上給法官。我提到7月4日是李光耀邀請「6.10」辦公室殺害法輪功的頭子李嵐清來新加坡,在新達城有一個李嵐清的雕刻展,為甚麼四起誣告案的時間剛好在這個期間。我還把當時寫給李光耀的公開信「新加坡法輪功學員公開告誡李光耀」呈上法庭,同時也呈上我在「大紀元」網站的一篇文章,內容是我在烏節路碰到李光耀並拍到李光耀的照片以證明本案是案中有案,與李光耀把法輪功當成義和團迫害法輪功有關。同時,我要求把這起刑事案改成迫害法輪功的政治案。當然控方證人無從回答,就連親自送傳票到我家的日期也說「I cannot recall」。那麼法官也暫時扮演控方證人的角色來回答這些問題,又是「與本案無關」,不然就是「我不允許這個問這個問題」。這麼多證據和文件可以證明李光耀與本案有關,所以我要傳召他,讓他自已在證人欄裡證明他「與本案無關」。難道犯罪者一定要在現場嗎? 然而法官只會說「與本案無關(Irrelevant)」或者「Move 0n(下一個問題)」。

由於當事人要求播放放錄像以證明6個當事人在同一時間集在一起。所以,今天31日一開庭,控方再次播放錄像帶,但整個錄像帶根本也沒有六名當事人聚在一起的畫面。由於控方律師正式向法官提出修改控狀上的時間,原來的「下午2點-3點」改成「大約上午11點45分-大約下午1點」,辯方提出再傳召兩名控方證人。法官雖勉強同意,但拒絕了當事人的大部份問題。下午我提出兩個問題:整個錄像帶拍攝的長度只有48分鐘又20秒,而現場實際拍攝過程大約有五個鐘頭。按照邏輯來說,從11點45分-1點,是否只拍了10分鐘,現場這麼多人,發資料都是到處走動,怎能在十分鐘確定?我再提出高級調查官應該對錄像等已經過嚴密的調查,才把僅有的48分鐘又20秒的錄像作為2點-3點的證據,那修改了控狀時間該錄像帶怎能再作為上午11點45分-下午1點的證據呢?但法官以「與本案無關」拒之。法官要求辯方接著就控方的表述做總結陳詞,辯方要求推遲,法官只允許推遲到明天。

2007年2月1月,六名當事人將分別做口頭的總結陳詞(只是針對控方的表述,而不是最終的)。之後法官裁決此案是否表面罪名成立。若不成立,法官將宣佈被告無罪,案件結束;若成立,將進入辯方辯護階段。

2007年1月31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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