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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務部:從未函示特別費是首長特別酬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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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六日電)媒體報導,法務部早於一九八一年的一件函示,明白指出特別費是「國家機關首長的特別酬庸,並不過問其用途」,法務部今天發布新聞稿澄清,函中並未指稱特別費是首長特別酬庸,更沒有報導所謂函示定位「私款」情事,報載內容與事實不符。

法務部表示,法務部一九八一年八月五日法(七十)會字九七八Ο號函,是函轉行政院為因應事實需要,調整中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列支標準,並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份起實施。函中並未指稱特別費是首長特別酬庸,更沒有報導所謂函示定位「私款」情事,報載內容,顯與事實不符。

中國時報報導,機關首長的特別費案,到底是公款或私款,法律雖無明文,但法務部於一九八一年八月五日出具法(七十)會字九七八Ο號函,函文中具體指出「首長特別費的半數,得由首長自由支用,並不過問其用途,無非國家對於機關首長之特別酬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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