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無准證集會案

法庭陳詞:表面罪名不成立

尤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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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日訊】(編者按:對於被控「無准證集會」的6名新加坡法輪功學員來說,今天的法庭裁決將是非常關鍵的。在前6天的審訊中,控方提供了全部的證人和證據以支持控狀,辯方也完成了對於控方證據和證人的盤問。雖然辯方對控方的證據、證詞和控狀所提出的種種疑點,已經足以推翻原有的控狀,但是為了誣告6名當事人罪名成立,控方在昨天已經正式修改控狀,並得到了法官的許可。今天法官將就該案的表面罪名是否成立作出裁決。如果罪名不成立,所有被告將被宣告無罪,案件審訊結束;如果罪名成立,審訊將進入辯方辯護階段。在法官作出裁決之前,允許每一個當事人就前一階段的審訊作一個總結陳述。以下就是當事人之一尤欣今天早上在法庭上所提交的階段性陳詞。)

從1月24日到31日的6天庭審,盤問了警方提供的兩名證人,既攝影師 Mr Mano(PW1)和本案的查案人員Mr Sunny Ooi(PW2);同時考慮了警方提供的證據(P7),現場拍攝的錄像帶之後,我認為控方的起訴表面罪名無法成立。

一、事實部份:

(一)證人撒謊:

1.PW1針對問題「拍攝過程中是否有其他非法輪功的人士在派發傳單」,他的回答一開始是不記得,然後又說非常確定沒有,最後當另一當事人詢問類似問題時他的回答又改成不確定。

2.PW1說他接到Sunny Ooi的命令下去現場,目的是收取證據,關於命令部份他說是收到一個Message說有人拿展板和橫幅,Sunny讓他到Wisma那邊去收集證據;而Sunny Ooi在供證時說他的命令是讓他下去,觀察,然後拍攝錄像,並沒有提及展板、橫幅或者拍攝地點。

3.作為一個擁有至少5年錄像經驗的警察來說,收取證據非常重要的就是時間、地點、人物和發生事情的連續過程。而PW1在回答過程中發現有許多不合邏輯的行為:

a)在詢問拍攝的錄像是否有打開時間顯示設置,他回答說沒有。他在5年中拍攝了至少40-50起法輪功活動,另外非法輪功的攝像也至少每年10起,這麼大數量的錄像帶,如果沒有時間的記錄,如何區分作為證據?手寫的標籤是最不可靠的,因為它會丟失,或易被更換,另外刻錄在VCD上後,失去原始時間記錄。如果要分辨罪行發生的確切時間也變成不可能

b)斷斷續續拍攝,作為證據,事發過程的連貫性是非常重要的,即使是鏡頭衝著地時,時間也是照跑的,這樣的證據的證據力,也就是證明事實的程度強,有說服力,否則斷斷續續的拍攝,很容易被人竄改

以上都是專業警察最基本的常識,他不是沒有遵守程序,而是這個錄像帶是被編輯過的。

4.他說這個行動不是針對法輪功(FLG),但是整個48分鐘的帶子中都是FLG學員的鏡頭。烏節路星期天是非常繁華熱鬧的,4、5個小時上千人流動,派發傳單、宣傳廣告、街頭表演甚麼的非常多見,在我們身邊就有3個小丑在表演,手裡拿著很長的條幅,另外2個人派發餐館的資料。如果PW1接到的命令是針對拿橫幅和展板的人的話,這些人應該被攝入鏡頭,但在錄像帶中卻是一晃而過。跟樹原很近,也同樣接近展板擺放位置的人,他在分發餐館傳單,卻沒有進入鏡頭,因此有理由相信PW1是專門選擇好要拍攝的目標後再進行拍攝,否則帶子就是被裁剪過。

5.他說不是針對FLG,但是他的錄像帶的標記卻是FLG(他自己解釋是代表法輪功),而且他自己承認有拍攝過40-50個FLG的活動。因此他其實知道他的目標是FLG。

6.PW1供證時說他不記得10月23日,11:45到4:30之間他是否有去吃飯,也不記得當時他是否有上廁所,另外他又說他很確定他沒有離開過現場,這兩個回答非常矛盾。如果他真的沒有離開過現場,那他一定沒有去吃飯和上廁所,可他的回答是不記得。

7.證據在交接時沒有適當的封存,無法證明呈堂的錄像帶就是原始帶子。

8.PW2的謊言更多。當問到那天有多少Stand By SIO時,他回答我說幾個,但在回答宇一時卻說他是唯一的

9.當詢問他甚麼時候刻錄的P7時,他回答我說在24日PW1交給他的當天。但在回答宇一的提問時卻回答「25、26日,不能確定」

10.當詢問他7年中經手進行調查的錄像帶大約有多少,他回答是少過5個,後來再問他7年中共收到多少個錄像帶,他卻說少過10個

11.關於證據-錄像帶,問到錄像帶上顯示的時間時,他說他記得顯示的是播放時間,經過法官再三提醒後他稱是在右下角的部位,但是全屏播放時Elapse Time通常是不顯示在電腦平幕上的

12.關於這個時間,為了表明是我們記錯而不是原始錄像帶被竄改,他提出一個可能,就是7月31日在東陵警署播放VCD時,還有另外一盤是關於22日的案子,那上面是有時間顯示的,他認為我們是將2盤VCD混淆了。但是我本人不涉及22日的案子,因此並未注意22日VCD上是否有時間。而且因為控狀上是說2點到3點,所以我對我離開的時間非常注意,那天觀看錄像帶時我仔細看了我離開的時間是大約1點40多分鐘。確定是在2點之前。所以我的記憶不會錯。因此可以肯定,這盤P7不是原始錄像帶。

13.看22日錄像帶的假設無法洗清原始錄像帶上有時間的事實,在星期一PW2又提交另外一種可能,他說當天還有另外一個錄像帶,是有時間顯示的,我們可能錯把這個錄像帶A當成證據P7,而且非常肯定的說這個A是在東陵警署,7月31日一起播放給我們看的。在我詢問時,他確定那天放了3 盤VCD,在B3盤問時他也是很肯定。當B6在盤問時,他確又說不確定。

14.B3問PW2為甚麼在星期五不記得曾經播放A,而一個週末過後突然記得非常清楚,是甚麼事情讓他突然變得這麼確切。是他的記憶還是有其他記錄,他回答說2個都有。但再追問是否有Written記錄時,他又說沒有,也就是說他其實是憑記憶,沒有任何第三方或獨立的證據顯示A曾經被播放過。

15.PW2又試圖用Seser Report來證明他當天在東陵是有播放A,理由是因為P7和A放在一起,因此一定是一起播放的,但他在7月24日同時取出2個帶子,他卻只在DPP那裏播放了一盤,而不是他所說的「通常一起取出一起播放」,他前後不一致的說法和做法,自動推翻了他先前的供證,他還是無法證實A曾經被播放過。

16.在拿到當天在東陵警署播放VCD的報告後,他承認不能確定當天是有播放A。與他之前的非常確定又相矛盾

17.因此可以確切的說,PW2是在撒謊,他想利用突然出現的A來證明P7是原始的,沒有被污染的證據,但卻弄巧成拙,證明他在講騙話。這2個證人在供證中都有多次撒謊的證明,因此他們應該被取消證人資格。

(二)證據被污染(證據沒有連貫性)

1.這個證據P7被污染了,在7月31日去東陵警署觀看時,清楚記得上面有確切的時間,但是P7上沒有

2.在東陵警署看到3個小丑的畫面較長,也較清楚,但是P7很難看到,被剪短了

3.在東陵警署有看到我離開時的畫面,在P7上沒有看到

4.VCD中曾出現一位男學員與B6拿橫幅的鏡頭,還相當長,但在P7中根本沒有這個鏡頭;

5.其他場景中的人和出現的時間長短也不同,等等。

6.在東陵警署看到的VCD,根據Sunny Ooi拿來的當天播放記錄看,23日的VCD是在5點10分播放,6點10分結束的,也就是說共60分鐘,但是P7只有48分鐘

這個證據缺乏連貫性,鏡頭和鏡頭之間是銜接的,而不是連續的,因此很有可能有目的的將證據裁剪,看起來6個人同時,同地在做一件事情。但其實6個人都是不同時間,在不同的地方出現,是流動的,而不是固定的,因此真正在一個畫面中的時間不長,次數也不多。有理由說,這個VCD是被污染的,不能作為呈堂證據,除非控方可以提供另外的證據和證人,否則這個案子的控狀不成立。

(三)證據無時間顯示無法證明當天是集會

P7沒有事發時間顯示,又不是連續拍攝。PW1稱從12點左右開始拍攝,到4點左右停止,事發時間是大約250分鐘,而P7卻只有48分鐘。這樣不完整的證據無法證實集會的存在:

問:6個被告在一起時是幾點到幾點。

PW1:不記得

問:P7是間斷拍攝的,每次間斷多長時間

PW1:不知道

問:沒有拍攝時間,又不是連續拍攝,如何證明順序是正確的

PW1:不知道

問:怎麼知道一個畫面是從甚麼時間到甚麼時間

PW1:不知道

問:怎麼叫不知道,是很難知道還是不可能知道

法官:他說他不知道

問:這不是一個回答

問:每個畫面之間是否有間隔1個或2個小時

PW1:暫停沒有超過一個小時

問:你250分鐘的時間,只拍攝48分鐘,沒有拍攝的時間非常長,當然有可能間隔1個小時

PW1:我確切記得沒有

問:那是否有30分鐘

PW1:不做答覆(No Comment)

問:6人同時出現在畫面是甚麼時間

PW1:不知道

從這些問答中,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同一畫面中沒有6個當事人同時出現的情況,無法證實6個當事人有集會。

2.同一畫面中同時出現5個人以上的是32:13時間出現,共32秒鐘,然後各自走開,畫面上顯示他們在交談,32秒的交談如果算是集會,那烏節路上那天有很多人會被起訴。

3.因為證物沒有確切時間,又不是連續拍攝,中間沒有拍攝的時間長達200分鐘,每一個片斷畫面從甚麼時間開始到甚麼時間結束都無法確定,畫面之間的間隔時間長短也無法確認,所以無法證明6個當事人,於11:45到1:00之間同時出現在事發地點。

4.因為是斷斷續續拍攝,沒有時間的連續記錄,無法保證證據沒有被修改,無法證明所有片斷的順序是符合事實的,因此是否把當事人1:30以後的畫面移動到前面,這個假設無法得到證實,就是說控方無法從這個證據中得到任何確切的結論。

因此憑這個證據根本無法證實在Wisma前,從11:45到1:00之間6位當事人有進行集會,沒有集會就不需要准證,控狀的表面罪名不能成立。

二、動機部份

這幾天的盤問中,法官一直不允許我們涉及動機,其實一個真正公平的法官是要全面看一個案子的,尤其是刑事案,雙方的動機都需要考量。

1.瞭解控方到底是基於甚麼動機起訴,非常重要,這是為了防止法律被濫用,成為某些人打人的工具。

a)當天我在地下通道拿著展板時,有基督教的人在派發卡片,也有人像我一樣拿展板,他的展板是掛在身上的,前面一塊,背後一塊,但是當時在傍邊觀察的警察並沒有抄他們的IC,而是直接來抄我。

b)在現場很靠近我們的地方有3個小丑表演很長時間,2個人分發資料,攝像機沒有拍攝,整個拍攝看的出來是有目的的針對法輪功。

c)警察11點45到達是為了收集證據,而不是為了維持治安,穿制服的警察9點多就到達現場,但是他們並沒有出面阻止我們的行動,被抄 IC時,當我問警察有問題嗎,她回答說例行公事,也並沒有要求我離開,他們一直守候在我的旁邊,直到我離開。有理由相信整個這個行動是專門針對法輪功所設計的一個陷阱,故意不阻止,而是拍攝收取證據為以後起訴做準備。

d)PW2供證說,通常情況如果有FIR,警方會派人下去看是否有Crime,然後才通知SIO進行處理,但是這個案子行動組直接通知SIO(Stand By)

e)在2004年案子中,警方證人Wendal Chua曾經承認警察部門有一個專門針對法輪功的SOP,警方定罪不是根據法律,而是根據SOP

f)同是合法團體,卻不同對待,法律也因人而異,有Double Standard,這就是信仰歧視。如果警署有專門針對FLG的SOP,警察根據這個定罪,是否可以說這是一個歧視性的命令,如果有這個歧視性的命令存在,那麼這個起訴的動機就變得非常重要。

比如,二戰時期,有這麼一條法律,說猶太人不可以聽收音機,聽了就犯罪。這個法律與憲法牴觸,剝奪了人的基本權利,這個法律本身就是非法的。

2.被起訴方是甚麼動機也是很重要。比如救護車闖紅燈,是不會有人起訴救護車司機的,因為每個人都知道他背後的動機是救人

法律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善良,打擊和懲罰邪惡的。我10月23日在那裏是為了告訴大家真相,告訴一個事實,當時有5百萬人退黨,而現在是1700萬,我要告訴大家一個天象,就像南亞大海嘯時有人示警一樣,我們知道天要滅中共,中共就要完了,為了自己和家人的平安,快快遠離中共。如果現在還討好中共,當天滅它時,就會成為殉葬品。我的行為沒有干擾到任何人,沒有傷害任何人,沒有對社會造成任何危害,我是在救人,我何罪之有呢。

中共從開始到現在,56年間共屠殺了8千萬中國人,現在還在繼續,在殺害法輪功學員,甚至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的器官高價出售。它滅絕人性的屠殺已經是天怒人怨了,我們修煉人知道,它的末日到了,天要滅它了,我們知道這時候還要討好中共的人,下場將非常可怕。我們就是想讓更多的新加坡人知道真相,自己選擇幸福的未來。

三、結論

總結上面的二個部份,事實部份中無論是證人、證詞還是那唯一的證據都無法證明6個人同時在11:45到1點之間停留在現場。從動機來看,那天也並不能證明是個集會。因此控方所提供的指控表面罪名不成立。

這幾天,我們在法庭上這麼堅持,不是要與誰鬥,不是與誰爭,而是為了堅持一個理,法律是要懲罰殺人的罪犯,而不是控告呼喊停止殺人的人。如果這個法庭寧可修改控狀,也要堅持判我們有罪,這實際上就是助紂為虐,是幫兇。當中共滅亡後,回顧自己所做的,把呼喊停止殺人的人控上法庭,那將是法庭的恥辱,新加坡的恥辱。相反,如果你選擇了正義,那時,親朋好友會為你自豪,因為你維護了一個法庭真正的公正。現在我們這個小小的法庭受到全世界許多人的關注,如果這個法庭能有一個公正的判決,它勢必提升新加坡的形象。像二戰期間,執行命令參加殺害猶太人的人,最終要面對審判,而冒風險營救猶太人的人,像辛得勒名單中的警察,一直被後人敬仰。

你現在可以判我們有罪,對我們來說又有甚麼呢?2千多年前,耶穌也曾被誣告有罪被釘在十字架上。但歷史走過後,耶穌現在仍然是人們敬仰的神,一點都不損害人們信他。耶穌也曾提到神還會來拯救人類,還提到每個人都將面臨大審判,試想,那些把修佛的修煉人判有罪的人,將會面臨甚麼。

我們在法庭上一直堅持維護自己的信仰,無論面對的是甚麼。在中國我們的學員為了說真話,為了維護自己的信仰被酷刑折磨,被迫害致死,甚至被活體摘取器官,但是他們還是堅持,因為我們都相信正義自在人心,我們不信良知喚不回。

最後,不管法官的判決是甚麼,不論還會面對多少可能的控狀,我們都不會停止講真相,直到迫害停止,因為這是我們的使命。

2007年2月1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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