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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漁船違法採補珊瑚 可處十五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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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蕙如台北二日電)媒體報導昨天有兩艘漁船在台東富岡漁港遭扣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今天表示,兩艘漁船皆未領有珊瑚漁業執照,依漁業法可處新台幣十五萬元罰鍰,並沒收珊瑚;漁業署提醒,縣市政府公告禁止漁船在珊瑚海域從事珊瑚採補漁業,呼籲漁民遵守規定。

漁業署指出,一九八九年修訂「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時,明訂珊瑚漁業漁船除原有漁業執照到期申請換發外,不核發新漁業執照,且在珊瑚漁業漁船汰建新船時,僅得選擇拖網以外的其他漁業經營;實施至今,領有珊瑚漁業執照的漁船僅有三搜。

另外,澎湖、屏東、台東及宜蘭等四縣政府為保護縣轄海域珊瑚資源,分別由一九九二年起陸續依漁業法公告其所轄距岸十二浬內海域禁止採補珊瑚,違反規定者可依漁業法規定核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漁業署表示,台灣珊瑚漁船大都採補紅珊瑚,此類珊瑚雖未列入華盛頓公約附錄的保育物種,但台灣珊瑚採補作業方式是延襲改良古老的採擷方法,選擇性差,不僅會嚴重破壞海洋生物據以生存的珊瑚生態棲地,也有採補到華盛頓公約所列保育珊瑚物種之虞。

漁業署強調,珊瑚生產遲緩,且漁場有限,一經捕撈,短期內難以恢復,世界各國為保護棲地、維護海洋生態並善盡珊瑚捕撈管理責任,規定採補時需具選擇性並能掌握珊瑚種類、珊瑚株徑大小或高度,符合採補規格才採擷,且訂有總量管制等規範,台灣珊瑚漁業管理也朝此方向推動,希望國人遵守相關規定,共同維護珍貴的珊瑚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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