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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署:渔船违法采补珊瑚 可处十五万元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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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蔡蕙如台北二日电)媒体报导昨天有两艘渔船在台东富冈渔港遭扣押,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今天表示,两艘渔船皆未领有珊瑚渔业执照,依渔业法可处新台币十五万元罚锾,并没收珊瑚;渔业署提醒,县市政府公告禁止渔船在珊瑚海域从事珊瑚采补渔业,呼吁渔民遵守规定。

渔业署指出,一九八九年修订“渔船建造许可及渔业证照核发准则”时,明订珊瑚渔业渔船除原有渔业执照到期申请换发外,不核发新渔业执照,且在珊瑚渔业渔船汰建新船时,仅得选择拖网以外的其他渔业经营;实施至今,领有珊瑚渔业执照的渔船仅有三搜。

另外,澎湖、屏东、台东及宜兰等四县政府为保护县辖海域珊瑚资源,分别由一九九二年起陆续依渔业法公告其所辖距岸十二浬内海域禁止采补珊瑚,违反规定者可依渔业法规定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渔业署表示,台湾珊瑚渔船大都采补红珊瑚,此类珊瑚虽未列入华盛顿公约附录的保育物种,但台湾珊瑚采补作业方式是延袭改良古老的采撷方法,选择性差,不仅会严重破坏海洋生物据以生存的珊瑚生态栖地,也有采补到华盛顿公约所列保育珊瑚物种之虞。

渔业署强调,珊瑚生产迟缓,且渔场有限,一经捕捞,短期内难以恢复,世界各国为保护栖地、维护海洋生态并善尽珊瑚捕捞管理责任,规定采补时需具选择性并能掌握珊瑚种类、珊瑚株径大小或高度,符合采补规格才采撷,且订有总量管制等规范,台湾珊瑚渔业管理也朝此方向推动,希望国人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珍贵的珊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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