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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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7日讯】请问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阁下:

中国政治局常委罗干直接管的最高人民法院说假话、唱高调不办案,什么“从严治党、从严治军、依法治国、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公正司法、构建和谐社会”;其实在镇压中国上亿冤民,天天都在欺骗中国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是造假办假案的总起导者,弄虚作假、颠倒黑白、歪曲事实、谎报案情、骗党、欺民、长时压案不判、徇私枉法、受贿贪赃、以权代法、以权代党、以言代法、大官大权大贪、小官更贪、公检法做恶势力、权钱交易,中国的法门(衙门)向南开,有理无钱别进来,冤民痛苦叫苍天,为有中国贪赃卖官卖法、无部门管,罗干政法委书记、肖扬院长是否是占着茅坑不拉屎、白吃白喝不管事,拿着人民纳税钱不替人民干事,连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都管不了、管不好,为非做骗,长时间压案不办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4日在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依法对中国新疆冤民余光忠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疆一、二审再审法院,捏造假案,一案终审法院下达二份终审裁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错误认定投资人交购投资建房款,当庭拿不出银行原始交款回单凭证,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一名姓侯的法官于2005年9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至今已有17个月,为什么不下达公开公平法律文书,是否是官官相护,还是等着受贿,因为当庭查清本案事实如下:

一、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祝总、唐中平捏造假案,原一审法院于1996年12月,原告、被告8人委托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奎民调初字第732号生效的调解书于1998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双方都没有上诉,更没有诉讼过,而是祝总、唐中平捏造假案并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新民监字第0015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二、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祝总、唐中平不顾中国法律审判程序,违背法律并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新民监字第0016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本案于1999年9月19日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下达(99)伊州民终字第97号生效的民事裁定书,依法撤消奎屯市一审法院,罗桂珍主审(99)奎经民初字第124号错误的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原告唐朝顺的错误起诉,本案第97号裁定书,经原中国共产党政治局常委乔石委员长视察新疆在迎宾馆10号楼指示新疆人大秘书长批示执行生效的97号裁定,中国领导、法院批示执行的案件,本案已超过二年,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院长、不懂法而当官,不执法只受贿,竟对原告唐朝顺申诉(99)第97号生效裁定书不服,于2002年4月16日立案开庭同一天,三个月后7月9日下发4月16日开庭传票,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02年4月16日第200号再审裁定书和第200号民事判决书,9月24日出笼,9月29日上午10点30分竟开庭审理案件,当庭竟让在中国犯故意杀人罪(已被判重刑)正在监狱服刑的唐杰出庭做代理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本案主审法官张全兴、宋正海在中国渎职犯罪无部门管。

三、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祝总、唐中平不顾中国法律审判程序,在证据确凿的法律事实面前,竟违背法律并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新民监字第0017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本案是民间集资合伙修建蔬菜储备库,每个人的投资额大小不一致,并签定了分房面积、单价、交款总额、交款时间,并委托主要负责人授于权限等协议,签定于1994年5月25日前,要求每个投资者先交个人总额的70%,剩余的30%款项要求四层屋面封顶前交齐。本案建筑于9月28日前全部封顶,10月31日屋面二油三毯一石全部做完,由于投资人,毛雁升、肖明春只交了部分款,(至今)投资人张洪亮、宋平未交分文投资款,造成民工回不了家,新疆寒冷无奈之下被授权主管人到银行贷款,发还民工工资返乡。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当庭查清至今都没有拿出向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奎屯市支行火车站分理处,交投资建房款银行原始交款回单票据,不知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本案主审杨玉文、张志坚法官下达的伊州民终字(2001)第一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交购投资建房款的证据,从何而来的,审判程序是严重违法,因前有伊州分院于(99)第97号裁定书,判的很清楚。由于张洪亮、宋平、毛雁升、肖明春没有履行建房协议规定,更没有履行奎屯市法院生效的(96)第732号法律文书,奎屯市法院依法拍卖张洪亮、宋平、毛雁升、肖明春的房屋是正确的,也是经中国共产党中央原乔石委员长指示中国新疆人大秘书长批示执行的,原一审奎屯市法院抗拒巨不执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200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当庭查清事实,至今17个月不下达公正公平的法律文书,是否侯法官再等受贿后再下判决书吗?

四、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唐中平却不顾中国的法律审判规定,当庭举证或做司法鉴定,本案有中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二审法院,不属于他们管辖的案件规定,并有新疆生产兵团高分院于1998年8月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核算中心对本案依法做出鉴定,所有共同签定建房协议对本案有委托授权书,而中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自己出据的司法鉴定委托书,下达判决书不认可中国新疆兵团法院于1998年9月兵法民终字第24号判决,法官朱成毅、宁玉华、兵团农七师中级法院院长温连锁、法官李碧成、刘景,在确凿证据委托人的签字证实下,下达不认可农七法(2003)第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追加债务,抗拒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第4号公告令,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唐中平却下达驳回第53号通知书,中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比过去中国国民党、保安团黑狗子还要坏,请问: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有谁来管新疆兵团法院违法行为!笔者呼吁各界记者,新闻报纸共同来为冤民写出冤情。想知道本案中共最高法院对本案的结局如何请拨打电话:(0992)7323599、7325184

笔者感谢世界各位记者同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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