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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未成年子女改姓意願 政院修姓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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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二十八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姓名條例」第六條修正草案,刪除父母離婚時,未成年子女姓氏與行使親權者不同時,得申請改姓的規定,以對未行使親權者表示尊重,並避免對未成年子女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內政部指出,已送立法院審議的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已增列父母離婚者,有事實足認子女姓氏對其人格有不利影響時,父母的一方或未成年子女得申請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除上述事宜外,現行姓名條例規範的申請改姓情況包括: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其他依法改姓。

「姓名條例」修正草案獲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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