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0:23誣告案」法庭審訊問答摘錄 (二)

如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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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日訊】(續)

2.控方證據錄像帶(P7)是否具備證據資格?

在這起審訊中,警方提供的唯一證據,據稱是10月23日當天攝製的原始錄像帶(標記為P7),因此它對於這個案件是否成立舉足輕重。

P7全長48分鐘,但不能顯示拍攝日期和時間(Time Code)。攝影師供證時說:他當天於上午11點45分開始拍攝,到下午4點結束拍攝。他是在看到目標時才拍攝,看不到目標時則將機器置於待機狀態,所以在250分鐘的時間裏只實際拍攝了48分鐘。

審訊中辨方證人均對P7的可靠性提出置疑,由此帶出了VCD和錄像帶A:

VCD:指被告2006年7月31日在東陵警屬看過的根據錄像帶P7複製的光碟,據調查官黃耀宗稱此VCD與P7內容應完全一致;

A:控方為回應辨方置疑,又拿出另一盤10月23日當天攝製的錄像帶,但發現情況不妙時又收了回去。

2.1 被告均證實錄像帶P7與看過的VCD差異很大

以下是各辨方證人盤問警察證人時的問答摘錄:

程呂金:在東陵警署看VCD時,我清楚記得有一個場景是我與一位男同修拉著一條橫幅,這個場景出現的時間很長,但是這個鏡頭在呈堂的錄像帶P7上根本沒有出現。另外,VCD上有攝製時間,錄像帶P7上沒有,這點很明顯。

。。。

黃才華:在東陵警署我們看到的VCD跟法庭上播放的錄像帶內容不同,日期時間我都很清楚。當時觀看時我曾對黃耀宗說過那個VCD可能是假的,他說VCD是從錄像帶錄製的,沒有問題。那麼也就是說中間做了裁剪,是嗎?

攝影師:沒有裁剪

。。。

洪淑沅:法庭上(播放)的錄像帶是你在現場拍的嗎?

攝影師: 是。

洪淑沅:但跟我們之前(在東陵警屬)看過的不一樣,你講的話是不確實的。我記得兩次看的內容不一樣。

攝影師:(法庭上播放的)是原始的錄像帶。

洪淑沅:作為一個專業攝影師,你不應把日期時間錄上去嗎?你錄有很多錄像帶,沒有日期時間你過後怎麼查對呢?

攝影師:(這盤錄像)我是在錄像帶上做了標籤。

洪淑沅:專業錄像師拍攝時,都會把日期和時間錄上去,尤其是警察,這你是知道的。

。。。

王宇一:VCD和錄像帶P7的不同包括:

a)錄像帶P7上沒有攝製時間,但VCD上有。在觀看VCD時,我注意到警察過來叫我(和程呂金)收起橫幅時的時間是下午3點左右,與我的記憶吻合;

b)街上那幾個小丑在VCD上出現的時間很長,但在錄像帶P7上只是一閃而過;

c)VCD開始時鏡頭對準穿藍色格子衣服的人時間很長,在錄像帶P7中開始的這組鏡頭卻是對準洪淑沅的;

d)其他的不同之處不能記得很清楚。我們不允許獲得VCD在家自己看,只能靠在這裡看的記憶,無法記清楚;

e)當天在現場我看到攝影師時他都在拍攝,在其他場合看到他們時也是這樣,沒有如他所說拍拍停停的情況。。。

。。。

尤欣:我清楚記的在警署看VCD時屏幕右下角有攝製時間

黃耀宗:那天在警署播放VCD時,還播放了另一盤是10月22 日的案子,那上面是有時間顯示的,你將這兩盤VCD記混淆了

尤欣:我不同意你的說法。我本人不涉及22日的案子,因此並沒有注意22日VCD的情況。

黃耀宗:屏幕右下角,攝製時間?

尤欣:我控狀上的時間是2點到3點,所以我對我離開的時間非常注意,那天觀看錄像帶時我仔細看了我離開的時間是大約1點40多分鐘,確定是在2點之前。所以我的記憶不會錯。因此可以肯定,這個P7不是原始錄像帶。

黃耀宗:不同意,沒有裁減過

法官:就算這個錄像帶是裁剪過的,對你們有甚麼影響呢?我考慮的是證據的舉證價值問題(Probative Value),我會全面考慮。

2.2辨方要求撤銷錄像帶P7的證據資格,法官拒絕

王宇一:(26日星期五結束時對法官提出)我們因此有充分理由對錄像帶P7的真實性提出置疑,它一定不像警方兩位證人所說是當天攝製的原始錄像帶,而一定是被裁剪過的。用這樣的證據起訴我們是不公平不嚴肅的,我們要求法官撤銷P7的證據資格

法官:就算這個錄像帶是裁剪過的,本來關於你的證據可能就被剪掉了,對你有甚麼不利嗎?

王宇一:他們為甚麼要裁剪證據?

法官:動機問題不考慮

王宇一:鑒於P7是控方提出的唯一證據,撤銷其證據資格後意味著此案控方沒有證據。控方可考慮提供新的證據,如不能提供就必須撤訴。

主控官:(插入)建議將錄像帶交獨立的檢驗部門檢驗

法官:(就算這樣),審訊也不得停頓,將繼續進行下去

2.3 欲掩蓋證據疑點 控方提出另一錄像帶A 警察為此撒謊

26日星期五當天的審訊結束時,法官和控方雖拒絕了辨方的撤訴要求,但他們也認識到錄像帶的疑點問題不容忽視,便利用週末時間做了一些準備。 29日星期一早上黃耀宗供證期間,控方拿出另一盤23日拍攝的錄像帶A。與P7不同的是,A上面有拍攝時間。

主控官說,他並不是以A撤換P7,而只是以A有拍攝時間這一點來彌補P7沒有拍攝時間的漏洞(他沒有解釋這樣做的法律根據)。

法官問辨方是否接受這盤錄像帶作為證據,辨方表示需要它的攝影師供證才能決定,控方和法官都拒絕辨方的要求。

關於錄像帶A,黃耀宗的證詞前後矛盾。為了解釋錄像帶P7不能顯示拍攝時間的問題,他26日(星期五)才說當時在東陵警署播放了2盤錄像帶,過了一個週末便語出驚人,肯定的說當時共播放了3盤錄像帶(10月22日的,以及23日的P7和A),後又改為「我記得是3盤」,再後來改為「我不記得」,等等。不得已,黃耀宗、主控官和法官都要求將錄像帶A撤下,要求控方不再追究。

這樣,事情轉了一圈又回到原處,此案所依賴的證據仍是那盤千瘡百孔的錄像帶P7。但法官仍然堅持它的有效性,決定審訊繼續進行。以下是有關的問答摘錄:

(控方播放錄像帶A後。。。)

主控官:我並不依賴這盤錄像帶的內容,做為證據我只參考它的時間記錄

法官:(問辨方)你們的意見呢?接受它作為證據嗎?

尤欣:可傳召拍此錄像的人出庭嗎?

法官:你是反對此錄像的真實性?

尤欣:拍攝者必須在法庭上供證

主控官:她們就是這樣,所有的人都要傳。。。

法官:正是這個問題

黃才華:(插入)為甚麼要拍攝的人來供證?我們還沒講話,這個錄像跟我們在東陵警署看的不一樣。

尤欣:(問黃耀宗)我們去東陵警署時看的是這個錄像嗎?

黃耀宗:是

尤欣:(大為吃驚)啊?!我們看的是這個,你肯定?

黃耀宗:肯定,這是其中的一個錄像

尤欣:當天你給我們看了幾個錄像?

黃耀宗 :共3個。

尤欣:你撒謊。當時我們9人一起去的,你先放了10月22日案的VCD,之後又放了10月23日案的VCD,共2盤,今天這盤我以前從未看過。

。。。

王宇一:關於剛才播放的錄像帶A,證人說的不真實。我過去從未看過這個錄像。

黃耀宗:這個案子(指10月23日),共有2個VCD,我都給你們看過。

王宇一:我過去只看了P7的VCD,今天放的(A)沒看過,它跟過去看的完全不同。

黃耀宗:不同意

王宇一:你仍堅持在東陵警署放了2盤關於10月23日的?

黃耀宗:對

王宇一:加上10月22日的一盤,共3盤?

黃耀宗:對。(對法官)當時在警署播錄像時他們中有一些人提前離開。

王宇一:你說的『她們』指誰?

黃耀宗:不記得了。

王宇一:我那天沒有提前離開,而從頭到尾都在,但關於10月23日的只有一盤

。。。

王宇一:(問黃耀宗)關於錄像帶P7的時間疑點,你給過兩種解釋: 一是說我們在警署看過兩盤錄像,22日和23日各一盤,我們錯把22日的時間格式當作23日的;後來你又說當時光是23日的就播過兩盤,P7和A,A有時間顯示 (這樣那天共播放了3盤錄像),你的意思是我們把A的時間格式記成P7了。你現在決定以哪種說法為準?

主控官:(插入)。。。這是一個不公平的提問,我反對

黃耀宗:(吞吞吐吐)我的意思是。。。有日期和時間的是另外一盤錄像帶(指A)

王宇一:你說P7本來就沒有時間,是因為我們記錯了。你先是說我們錯把22日的當成P7,又說我們錯把23日的另一盤(A)當作P7,這兩種說法,現在你認為應該是哪一種?

法官:這是意見,不允許問。

王宇一:不,這是事實(fact),你不要老把意見和事實混在一起。黃耀宗是說,我們在東陵警署看過的VCD,有些確有日期和時間,但那不是P7,P7本來就沒有。是因為其他VCD有時間,我們錯把這個印象加到P7上。

黃耀宗:星期五之後,我想回憶她們是否看過錄像(指A),。。。星期一我說她們看過。。。

其他人:(等他繼續說)

黃耀宗:(欲改口)我不記得她們是否有看過2個錄像帶(指P7和A)。。。

法官:你說不肯定?

王宇一:你在星期五時並沒有說當時播放過2個錄像帶(指P7和A),對嗎?

黃耀宗:那時不記得。

王宇一:經過一個週末,甚麼原因使你記起來了?星期一我問你時你很肯定(在警署播過全部3盤),現在你又要改口供嗎?

黃耀宗:星期五我是那樣說。。。可昨天(星期一)我看了錄像後,上有日期和時間,我認為錄像帶(A)當時可能也播放給你們了。

王宇一:肯定還是可能?

黃耀宗:相當肯定(quite sure)。

王宇一:你是根據昨天看過的錄像,還是回去查了記錄?

黃耀宗:2個因素都有。。。

王宇一:錄像帶(A)上是有日期和時間。但星期五之前你根本沒有想到它,星期一你突然拿出來播放,主控官和法官也都提議作為一個呈堂證據,這是非常重要的決定。我想知道為甚麼突然間發生了這麼大的變化?

法官:錄像帶(A)有時間,所以星期一他就拿來嘍。。。

王宇一:叫黃耀宗回答。為甚麼經過了一個週末,他的記憶發生了這麼大的變化。我問他是否回去查過記錄,他說沒有。

法官:他已經說過兩種因素都有。

王宇一:那另一個因素是甚麼?

黃耀宗:(支支唔唔)我星期五供證時沒有時間講。。。

法官:有無任何書面記錄顯示她們在東陵警署看了甚麼VCD?

黃耀宗:沒有。但兩盤是一起取出來的。

王宇一:一起取出來,就肯定一起播放嗎?這理由站不住腳。

法官:不相關

。。。

2.4控方要求撤回錄像帶A 法官堅持錄像帶P7仍具有證據資格

王宇一:之前有一些關於新證據A的問題,如它的拍攝、轉交、日期和時間等,我們需要傳召證人。

法官:我看沒有必要。我不知道控方是否有意將A作為證據。

王宇一:若說主控官沒有意圖把A作為證據,我不同意。他昨天說他不依賴其中的內容,但確有意把A做為證據,以證明時間問題。。。

主控官:我被斷章取義,我不需要這個證據,我不需要依靠它。主要的是P7,A是小事(side issue)。

王宇一:主控官剛才的回答跟昨天的不一樣。

法官:這沒關係 (not matter)。PW2(黃耀宗)已暗示(suggests)如果你不要這個A,他可以撤回。

王宇一:這由你們自己決定。

法官:不管如何,我不承認它(A)作為證據就是了,這事不要再問了。

。。。

洪淑沅:昨天播放的(A)跟在東陵警署播放的一樣?

黃耀宗:我在東陵警署播放了2個(10月23日的)。

洪淑沅:你說謊,昨天法庭上播放的錄像,我在東陵警署肯定沒有看過。。。肯定錄像帶經過剪裁了。

黃耀宗:不同意

。。。

尤欣:呈堂證據非常重要,你們為何裁剪?

法官:我已解釋過了。不論錄像帶P7的情況怎樣,就算裁剪過,也不足以取消它做為呈堂證據的資格。我不會為此停止審訊,就算送獨立的實驗室(Lab)檢驗,審訊也不得中斷。

(未完待續)◎◇

【大紀元3月3日訊】(續)

2.控方證據錄像帶(P7)是否具備證據資格?

在這起審訊中,警方提供的唯一證據,據稱是10月23日當天攝製的原始錄像帶(標記為P7),因此它對於這個案件是否成立舉足輕重。

P7全長48分鐘,但不能顯示拍攝日期和時間(Time Code)。攝影師供證時說:他當天於上午11點45分開始拍攝,到下午4點結束拍攝。他是在看到目標時才拍攝,看不到目標時則將機器置於待機狀態,所以在250分鐘的時間裏只實際拍攝了48分鐘。

審訊中辨方證人均對P7的可靠性提出置疑,由此帶出了VCD和錄像帶A:

VCD:指被告2006年7月31日在東陵警屬看過的根據錄像帶P7複製的光碟,據調查官黃耀宗稱此VCD與P7內容應完全一致;

A:控方為回應辨方置疑,又拿出另一盤10月23日當天攝製的錄像帶,但發現情況不妙時又收了回去。

2.1 被告均證實錄像帶P7與看過的VCD差異很大

以下是各辨方證人盤問警察證人時的問答摘錄:

程呂金:在東陵警署看VCD時,我清楚記得有一個場景是我與一位男同修拉著一條橫幅,這個場景出現的時間很長,但是這個鏡頭在呈堂的錄像帶P7上根本沒有出現。另外,VCD上有攝製時間,錄像帶P7上沒有,這點很明顯。

。。。

黃才華:在東陵警署我們看到的VCD跟法庭上播放的錄像帶內容不同,日期時間我都很清楚。當時觀看時我曾對黃耀宗說過那個VCD可能是假的,他說VCD是從錄像帶錄製的,沒有問題。那麼也就是說中間做了裁剪,是嗎?

攝影師:沒有裁剪

。。。

洪淑沅:法庭上(播放)的錄像帶是你在現場拍的嗎?

攝影師: 是。

洪淑沅:但跟我們之前(在東陵警屬)看過的不一樣,你講的話是不確實的。我記得兩次看的內容不一樣。

攝影師:(法庭上播放的)是原始的錄像帶。

洪淑沅:作為一個專業攝影師,你不應把日期時間錄上去嗎?你錄有很多錄像帶,沒有日期時間你過後怎麼查對呢?

攝影師:(這盤錄像)我是在錄像帶上做了標籤。

洪淑沅:專業錄像師拍攝時,都會把日期和時間錄上去,尤其是警察,這你是知道的。

。。。

王宇一:VCD和錄像帶P7的不同包括:

a)錄像帶P7上沒有攝製時間,但VCD上有。在觀看VCD時,我注意到警察過來叫我(和程呂金)收起橫幅時的時間是下午3點左右,與我的記憶吻合;

b)街上那幾個小丑在VCD上出現的時間很長,但在錄像帶P7上只是一閃而過;

c)VCD開始時鏡頭對準穿藍色格子衣服的人時間很長,在錄像帶P7中開始的這組鏡頭卻是對準洪淑沅的;

d)其他的不同之處不能記得很清楚。我們不允許獲得VCD在家自己看,只能靠在這裡看的記憶,無法記清楚;

e)當天在現場我看到攝影師時他都在拍攝,在其他場合看到他們時也是這樣,沒有如他所說拍拍停停的情況。。。

。。。

尤欣:我清楚記的在警署看VCD時屏幕右下角有攝製時間

黃耀宗:那天在警署播放VCD時,還播放了另一盤是10月22 日的案子,那上面是有時間顯示的,你將這兩盤VCD記混淆了

尤欣:我不同意你的說法。我本人不涉及22日的案子,因此並沒有注意22日VCD的情況。

黃耀宗:屏幕右下角,攝製時間?

尤欣:我控狀上的時間是2點到3點,所以我對我離開的時間非常注意,那天觀看錄像帶時我仔細看了我離開的時間是大約1點40多分鐘,確定是在2點之前。所以我的記憶不會錯。因此可以肯定,這個P7不是原始錄像帶。

黃耀宗:不同意,沒有裁減過

法官:就算這個錄像帶是裁剪過的,對你們有甚麼影響呢?我考慮的是證據的舉證價值問題(Probative Value),我會全面考慮。

2.2辨方要求撤銷錄像帶P7的證據資格,法官拒絕

王宇一:(26日星期五結束時對法官提出)我們因此有充分理由對錄像帶P7的真實性提出置疑,它一定不像警方兩位證人所說是當天攝製的原始錄像帶,而一定是被裁剪過的。用這樣的證據起訴我們是不公平不嚴肅的,我們要求法官撤銷P7的證據資格

法官:就算這個錄像帶是裁剪過的,本來關於你的證據可能就被剪掉了,對你有甚麼不利嗎?

王宇一:他們為甚麼要裁剪證據?

法官:動機問題不考慮

王宇一:鑒於P7是控方提出的唯一證據,撤銷其證據資格後意味著此案控方沒有證據。控方可考慮提供新的證據,如不能提供就必須撤訴。

主控官:(插入)建議將錄像帶交獨立的檢驗部門檢驗

法官:(就算這樣),審訊也不得停頓,將繼續進行下去

2.3 欲掩蓋證據疑點 控方提出另一錄像帶A 警察為此撒謊

26日星期五當天的審訊結束時,法官和控方雖拒絕了辨方的撤訴要求,但他們也認識到錄像帶的疑點問題不容忽視,便利用週末時間做了一些準備。 29日星期一早上黃耀宗供證期間,控方拿出另一盤23日拍攝的錄像帶A。與P7不同的是,A上面有拍攝時間。

主控官說,他並不是以A撤換P7,而只是以A有拍攝時間這一點來彌補P7沒有拍攝時間的漏洞(他沒有解釋這樣做的法律根據)。

法官問辨方是否接受這盤錄像帶作為證據,辨方表示需要它的攝影師供證才能決定,控方和法官都拒絕辨方的要求。

關於錄像帶A,黃耀宗的證詞前後矛盾。為了解釋錄像帶P7不能顯示拍攝時間的問題,他26日(星期五)才說當時在東陵警署播放了2盤錄像帶,過了一個週末便語出驚人,肯定的說當時共播放了3盤錄像帶(10月22日的,以及23日的P7和A),後又改為「我記得是3盤」,再後來改為「我不記得」,等等。不得已,黃耀宗、主控官和法官都要求將錄像帶A撤下,要求控方不再追究。

這樣,事情轉了一圈又回到原處,此案所依賴的證據仍是那盤千瘡百孔的錄像帶P7。但法官仍然堅持它的有效性,決定審訊繼續進行。以下是有關的問答摘錄:

(控方播放錄像帶A後。。。)

主控官:我並不依賴這盤錄像帶的內容,做為證據我只參考它的時間記錄

法官:(問辨方)你們的意見呢?接受它作為證據嗎?

尤欣:可傳召拍此錄像的人出庭嗎?

法官:你是反對此錄像的真實性?

尤欣:拍攝者必須在法庭上供證

主控官:她們就是這樣,所有的人都要傳。。。

法官:正是這個問題

黃才華:(插入)為甚麼要拍攝的人來供證?我們還沒講話,這個錄像跟我們在東陵警署看的不一樣。

尤欣:(問黃耀宗)我們去東陵警署時看的是這個錄像嗎?

黃耀宗:是

尤欣:(大為吃驚)啊?!我們看的是這個,你肯定?

黃耀宗:肯定,這是其中的一個錄像

尤欣:當天你給我們看了幾個錄像?

黃耀宗 :共3個。

尤欣:你撒謊。當時我們9人一起去的,你先放了10月22日案的VCD,之後又放了10月23日案的VCD,共2盤,今天這盤我以前從未看過。

。。。

王宇一:關於剛才播放的錄像帶A,證人說的不真實。我過去從未看過這個錄像。

黃耀宗:這個案子(指10月23日),共有2個VCD,我都給你們看過。

王宇一:我過去只看了P7的VCD,今天放的(A)沒看過,它跟過去看的完全不同。

黃耀宗:不同意

王宇一:你仍堅持在東陵警署放了2盤關於10月23日的?

黃耀宗:對

王宇一:加上10月22日的一盤,共3盤?

黃耀宗:對。(對法官)當時在警署播錄像時他們中有一些人提前離開。

王宇一:你說的『她們』指誰?

黃耀宗:不記得了。

王宇一:我那天沒有提前離開,而從頭到尾都在,但關於10月23日的只有一盤

。。。

王宇一:(問黃耀宗)關於錄像帶P7的時間疑點,你給過兩種解釋: 一是說我們在警署看過兩盤錄像,22日和23日各一盤,我們錯把22日的時間格式當作23日的;後來你又說當時光是23日的就播過兩盤,P7和A,A有時間顯示 (這樣那天共播放了3盤錄像),你的意思是我們把A的時間格式記成P7了。你現在決定以哪種說法為準?

主控官:(插入)。。。這是一個不公平的提問,我反對

黃耀宗:(吞吞吐吐)我的意思是。。。有日期和時間的是另外一盤錄像帶(指A)

王宇一:你說P7本來就沒有時間,是因為我們記錯了。你先是說我們錯把22日的當成P7,又說我們錯把23日的另一盤(A)當作P7,這兩種說法,現在你認為應該是哪一種?

法官:這是意見,不允許問。

王宇一:不,這是事實(fact),你不要老把意見和事實混在一起。黃耀宗是說,我們在東陵警署看過的VCD,有些確有日期和時間,但那不是P7,P7本來就沒有。是因為其他VCD有時間,我們錯把這個印象加到P7上。

黃耀宗:星期五之後,我想回憶她們是否看過錄像(指A),。。。星期一我說她們看過。。。

其他人:(等他繼續說)

黃耀宗:(欲改口)我不記得她們是否有看過2個錄像帶(指P7和A)。。。

法官:你說不肯定?

王宇一:你在星期五時並沒有說當時播放過2個錄像帶(指P7和A),對嗎?

黃耀宗:那時不記得。

王宇一:經過一個週末,甚麼原因使你記起來了?星期一我問你時你很肯定(在警署播過全部3盤),現在你又要改口供嗎?

黃耀宗:星期五我是那樣說。。。可昨天(星期一)我看了錄像後,上有日期和時間,我認為錄像帶(A)當時可能也播放給你們了。

王宇一:肯定還是可能?

黃耀宗:相當肯定(quite sure)。

王宇一:你是根據昨天看過的錄像,還是回去查了記錄?

黃耀宗:2個因素都有。。。

王宇一:錄像帶(A)上是有日期和時間。但星期五之前你根本沒有想到它,星期一你突然拿出來播放,主控官和法官也都提議作為一個呈堂證據,這是非常重要的決定。我想知道為甚麼突然間發生了這麼大的變化?

法官:錄像帶(A)有時間,所以星期一他就拿來嘍。。。

王宇一:叫黃耀宗回答。為甚麼經過了一個週末,他的記憶發生了這麼大的變化。我問他是否回去查過記錄,他說沒有。

法官:他已經說過兩種因素都有。

王宇一:那另一個因素是甚麼?

黃耀宗:(支支唔唔)我星期五供證時沒有時間講。。。

法官:有無任何書面記錄顯示她們在東陵警署看了甚麼VCD?

黃耀宗:沒有。但兩盤是一起取出來的。

王宇一:一起取出來,就肯定一起播放嗎?這理由站不住腳。

法官:不相關

。。。

2.4控方要求撤回錄像帶A 法官堅持錄像帶P7仍具有證據資格

王宇一:之前有一些關於新證據A的問題,如它的拍攝、轉交、日期和時間等,我們需要傳召證人。

法官:我看沒有必要。我不知道控方是否有意將A作為證據。

王宇一:若說主控官沒有意圖把A作為證據,我不同意。他昨天說他不依賴其中的內容,但確有意把A做為證據,以證明時間問題。。。

主控官:我被斷章取義,我不需要這個證據,我不需要依靠它。主要的是P7,A是小事(side issue)。

王宇一:主控官剛才的回答跟昨天的不一樣。

法官:這沒關係 (not matter)。PW2(黃耀宗)已暗示(suggests)如果你不要這個A,他可以撤回。

王宇一:這由你們自己決定。

法官:不管如何,我不承認它(A)作為證據就是了,這事不要再問了。

。。。

洪淑沅:昨天播放的(A)跟在東陵警署播放的一樣?

黃耀宗:我在東陵警署播放了2個(10月23日的)。

洪淑沅:你說謊,昨天法庭上播放的錄像,我在東陵警署肯定沒有看過。。。肯定錄像帶經過剪裁了。

黃耀宗:不同意

。。。

尤欣:呈堂證據非常重要,你們為何裁剪?

法官:我已解釋過了。不論錄像帶P7的情況怎樣,就算裁剪過,也不足以取消它做為呈堂證據的資格。我不會為此停止審訊,就算送獨立的實驗室(Lab)檢驗,審訊也不得中斷。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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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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