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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人工生殖僅限不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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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五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人工生殖法」,明定「不孕夫妻」為適用主體,夫妻必須至少一方有健康精子或卵子;捐贈精子或卵子者必須「無償」,且不能指定受贈對象;人工生殖施術前必須獲得夫妻雙方同意,一旦離婚、死亡,事先取出的精、卵子就必須銷毀,以保障相關人權益。

至於備受爭議的「代理孕母」問題,因涉及科學、倫理、法律及社會道德等層面問題,相關單位經研議並參酌專家學者意見,將人工生殖法與「代理孕母」脫鉤處理,通過的內容並未觸及「代理孕母」的部份。

「人工生殖法」旨在健全人工生殖發展,條文內容明定要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及「捐贈人」三方權益,規範只有夫妻才能受術,排除所有非夫妻關係對象,且受術前必須取得夫妻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施術。

法令施行後,即使男女朋友同居,已情同夫妻、論及婚嫁,但還沒有結婚的話,即使一方意外亡故,也不能要求適用,兩千零五年九月,陸軍戰車連連長孫吉祥意外亡故,女友李幸育要求取精生子引發的爭議;或是夫死後,妻子想以夫生前儲存的精子生子等情形,將不可能再發生。

至於捐贈精子、卵子者方面,法案規定捐贈者不可指定受贈對象;受贈對象也不能指定特定捐贈者。男性捐贈人年齡限制在二十歲到五十歲,女性捐贈人年齡制在二十歲到四十歲,法案明定捐贈者「須無償捐贈」,但人工生殖機構必須提供捐贈人的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提供受術夫妻參考。

捐贈人的精子或卵子只能提供一對受術夫妻使用,一旦成功受孕就必須停止提供使用,活產後或保存超過十年就必須銷毀;受術夫妻為人工生殖取出的精、卵子,一旦發生一方死亡、保存超過十年或所有者要求都應予以銷毀;已形成的胚胎,若遇受術夫妻離婚、無效、一方死亡、保存超過十年、放棄人工生殖等情形,也應銷毀。

另外,為防止夫妻利用對方以人工生殖產下婚外情的結晶,法案規定,當事人應在發現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訴訟,期限必須在子女出生日起三年內。主謀者可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教唆者與幫助的醫生亦罰之,但採告訴乃論。

法案還明定人工生殖機構執業範圍、對象及責任,違反者將視情節,主事者可被處五年以下刑責;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得連續處罰;情節嚴重者,還可被勒令暫停人工生殖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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