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0:23誣告案」法庭審訊問答摘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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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7日訊】 5.要證明「誣告」成立 控方舉證負擔沉重

5.1 控方的舉證責任

修改後的控狀說:「你(被告名)被控於2005年10月23日11點半到下午1點左右,在位於烏節路的義安城到威士瑪廣場的路段上,與下面5人以及其他人參與了一項你有理由知道沒有准證的集會,因而觸犯了「公共秩序和騷擾」法令的第5法規」。

根據控狀,主控官負有以下舉證責任:

1) 須證明6被告於2005年10月23日11點半到下午1點之間同時出現在義安城到威士瑪廣場的路段上;
2) 須證明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知道這個所謂「集會」是沒有准證的;
3) 須證明所謂「集會」是一項宣傳或造勢活動;
4)根據新加坡憲法,須證明被告有擾亂環境的行為
5)「集會」在新加坡法典沒有定義,但根據一般理解須有組織者、議程、時間地點等元素

控狀所針對的2005年10月23日的事件,無非就是學員在鬧市區的人群中散發資料。烏節路是新加坡最繁華的商業街道,星期天午後的時間人潮擁擠,在那裏散發各種資料的人很多。錄像中看到的學員所做的與其他人沒有甚麼不同,大都是一兩個人一起,最多也不超過3人。

但認識的兩組學員在街上遇到,停下來打個招呼,短時間湊到5個人的情況也偶然發生。這種情況在警察拍攝的錄像帶中,出現過兩三次,而最長的一次「打招呼」不過30秒鐘。

主控官面對找不到證據的壓力,幾秒鐘的「打招呼」場面,甚至一組人走過另一組人沒有打招呼的情況都被他記下來當作重點盤問,由此引發的一些問答頗為荒唐可笑。

以下是有關的問答摘錄。

5.2 錄像帶中沒有任何6被告在一起的鏡頭

(1月30日盤問黃耀宗時,王宇一要求重播錄像,她要看到底是否有6位被告在一起的場景,遭法官拒絕。)

王宇一:(盤問黃耀宗)我不記得錄像上有沒有這6個人在一起的情況,一共有幾次?我要求重播錄像。
法官:已經看過兩三次了,已經看的很夠了。
王宇一:(6個人在一起的)這個情況我還是不清楚
法官:不允許
王宇一:你給我一個VCD副本我回家看,問題就解決了
法官:現在不允許
王宇一:那麼明天放?
法官:我會做出決定

……

(31日早上一開庭,法官宣佈重播錄像帶P7,王宇一提醒法官若看到6人在一起的鏡頭時,暫停播放,讓大家做記錄。但是錄像從頭播到尾,法官都沒有看到這樣的鏡頭。)

王宇一:提醒法官,等一下播放時,如果您看到6個人在一起的任何畫面,請暫停,以便大家做記錄。
法官:可以。

……

5.3 在街上與熟人碰面需要准證嗎?

主控官:(盤問房秀珍)你暗示你10月23日所做的跟其他5人無關?
房秀珍:沒有關係。
主控官:她們那天做甚麼?
房秀珍:她們發資料,拿展板,我分大紀元報紙。我也分一些資料,但時間很短就走了。
主控官:你那天怎麼忽然去烏節路發資料?
房秀珍:我弟弟那天早上要去CK Tang,他不認識路,叫我帶他去。
主控官:這是你去烏節路的唯一原因?無其他原因?
房秀珍:是。
主控官:你那天絕對、完全、根本不知道其他人在烏節路發退黨傳單?關於中共的?
房秀珍:不知道,我去到那裏看到有報紙和資料,就開始發,我們都是這樣的,看到資料就發。

(主控官一再追問之前是否認識黃才華、王宇一、小程、尤欣和洪淑芫,還有其他學員,認識多久?在那裏碰到她們有沒有講話?當天有無看到王宇一拿橫幅,有沒有跟她講話?跟宇一拿橫幅的共幾人,她們是誰?秀珍說只是從她們身旁走過,一年多了,記不清,主控官說記不清就是撒謊。主控官又逼問為甚麼當時警察調查時沒有說他弟弟的事情……黃才華站起來抗議主控官虐待房秀珍,法官決定休息。)

……

王宇一:(問房秀珍)有人告訴您2005年10月23日那天一定要到烏節路嗎?
房秀珍:沒有
王宇一:有人告訴您那天要舉辦甚麼活動嗎?
房秀珍:沒有
王宇一:有人告訴您幾點鐘一定到,幾點鐘一定離開嗎?
房秀珍:沒有
王宇一:您去之前,知道那天會在烏節路碰到誰嗎?
房秀珍:不知道
王宇一:您在新加坡住了多久了?
房秀珍:40多年
王宇一:曾經因為有可能在路上遇到朋友,而在出門前申請「集會」准證嗎?
房秀珍:沒有
王宇一:有沒有聽說過誰因為在路上遇到朋友打招呼而被警察起訴的事情?
房秀珍:沒有
王宇一:您的印象中在新加坡發傳單違法嗎?
房秀珍:不違法
王宇一:您那天在烏節路的行為有沒有對行人造成不便?
房秀珍:沒有
王宇一:那天接到過任何投訴嗎?
房秀珍:沒有
王宇一:那天在烏節路有沒有警察阻止您?
房秀珍:沒有
王宇一:您避免談您弟弟也參與了那天的活動,您顧慮甚麼?
房秀珍:他是馬來自亞人,在新加坡做工,我擔心他下次延期准證時移民廳會給他麻煩。
王宇一:從那天警察拍的錄像看,那天沒有行為不軌的情況,您為甚麼擔心他的准證延期會有麻煩?
房秀珍:因為過去移民廳遣返過不少外籍法輪功學員,我擔心弟弟也受牽連
王宇一:所以說你擔心弟弟的准證有麻煩,並不是因為他有不軌行為而是因為他是法輪功學員,對嗎?
房秀珍:對
王宇一:如果你弟弟不是法輪功學員,您就不必為他的延期准證擔心,對嗎?
房秀珍:對
王宇一:謝謝回答

5.4 把我與周圍的人圈在一起就算是集會嗎?

黃才華:(盤問黃耀宗)現在來談談控狀吧,證人、證據不成立,控狀就不用談了,對嗎?
法官:這不是由他來決定的。他說甚麼,不相關。
黃才華:你在錄像上看到了甚麼?我和幾個人在一起?
黃耀宗:五、六個人
黃才華:我們來看一看,在哪裏,哪個部份,哪一個時刻?我要求放錄像
法官:不允許
黃才華:你若給我們一份VCD就不用這樣麻煩,我可以慢慢看,可我的權利被剝奪。

(後來播放錄像:鏡頭中有3人在拉橫幅,後又轉到另一個場景中顯示才華和另外一人,持續27秒,兩組人沒有聯繫)

黃才華:這哪裏有控狀上所說的集會呀?
法官:不許問原因,你可在適當的時間呈交你的看法。
黃才華:我是正好走在那裏,旁邊有其他人,我們都被拍到錄像裡,這麼的就正好是五個人……
法官:這不是證人應該回答的問題,問其它問題。

……

主控官:(指著鏡頭中的一個背影,盤問黃才華)認識這個人嗎?
黃才華:(僅從背影)無從回答,再說錄像帶還是假的
主控官:你是說錄像帶裁剪過,還是這個場景裁剪過?
黃才華:我無從回答。攝影師說他拍過40-50個法輪功活動,做一些剪接並不難
主控官:(轉到另外一組3人鏡頭)你認識這3個人嗎?
黃才華:要看到正面才好說
主控官:(又轉到一組2人鏡頭)你認為這2人與那3人是否離的很近?
黃才華:這樣看不出來,再說錄像帶裁剪過
主控官:你說這個場景裁剪過嗎?
黃才華:沒有辦法回答
主控官:(錄像帶停在一個鏡頭,才華從橫幅前走過)鏡頭中你在轉頭,看到她們嗎。
黃才華:記不清了,可能看到也可能沒看到。我注意的是行人,並沒有看她們(拉橫幅的學員)。

……

主控官:(將錄像停在一個2-3個人的場景,又轉到下一個場景可看到另外的幾個人,盤問洪淑芫)這兩組人離的很近,你同意嗎?
洪淑芫:不能這樣說,這樣是看不出距離的

……

王宇一:(問洪淑芫)錄像帶中有些學員看起來與你走得很靠近,是嗎?
洪淑芫:我從錄像中看到一個鏡頭一直單獨緊盯著我很長時間,等到有其他學員從我身邊走過時,主控官就停下來讓我回答是不是與他們集會。

……

主控官:(指著一組5個人的鏡頭,盤問王宇一)中間的這個是你嗎?
王宇一:是
主控官:上面的其他幾位你認識嗎?
王宇一:看得到正面或側面的能認得出,背面的不敢說。

……

5.5 「集會」 的定義是甚麼?

王宇一:(盤問黃耀宗)10月23日那天,你認為我們有幾個人在現場呢?
黃耀宗:超過10個
王宇一: 在多大範圍之內?
黃耀宗:我看在義安城和威勢瑪廣場之間
王宇一: 他們是聚在一起嗎?
黃耀宗:並不是 (not really),但是有聯繫
王宇一: 人在烏節路不能聯繫嗎?
法官:不允許(問這個問題)
王宇一:在一起講話是集會嗎?
法官:這是意見,不允許。
王宇一:那天我們的發資料遠遠超過警方拍攝的範圍
主控官:「我們」指誰?
王宇一:法輪功學員。他們不只在烏節路,甚至在牛車水,東海岸甚至更遠的地方。
法官:你的問題是甚麼?
王宇一:說我們在集會,你們如何定義集會的範圍?
法官:不相關。

……

王宇一:那天2點到3點之間,5個人在一起的時間有多長?
黃耀宗:不記得。
王宇一:你認為你應該知道嗎?
法官:不相關。
王宇一:看第一盤帶子 (P7) 時,我的記錄5個人在一起的時間是29秒。在新加坡5個人在一起29秒就是集會嗎?
法官:你這是問他的意見,不相關,不能問。

5.6 那天做的與平時沒兩樣 不需要申請准證

主控官:(盤問尤欣)你那天的活動就是為了宣傳「退黨」(Publicize a Cause)?
尤欣: 目地是講真相。
主控官:我很滿意你的回答。你是否參加了一個無准證集會?
尤欣:不是集會,為甚麼需要准證?
主控官:我要你澄清,當天的活動,你知道是沒有申請准證的?
尤欣:我不認為需要申請准證。有那麼多人發資料……

……

王宇一:(問尤欣)你平時是怎樣講真相的?
尤欣:發資料,或者跟別人交談。
王宇一:你做這些事情已經多久了?
尤欣:從2002年開始。
王宇一:你過去做這些時,有沒有警察說你違法,或說你是進行宣傳或造勢(Publicize a Compaign)?
尤欣:沒有。
王宇一:你並不認為那天到烏節路有一個特定的目地,對嗎?
尤欣:對,那天就像我平時分資料一樣。
王宇一:您對「集會」的理解?
法官:(打斷)她的理解不重要。
王宇一:那麼,法官您對「集會」的理解呢?
法官:你這樣是阻撓審訊,是沒有效率的,這些問題不相關。
王宇一:(對尤欣)你10月23日在烏節路分發資料,被控上法庭是在7月14日,這和李嵐清來訪有關係?
尤欣:有

……

主控官:(盤問黃才華)你那天為甚麼選擇去烏節路?
黃才華:很自然的,我每天都從中國大使館走到烏節路,因為一路上有很多人
主控官:你是跟陳培育一起到烏節路,對嗎?
黃才華:對
主控官:之後是不是一直跟她在一起呢?
黃才華:當然不會,我們總是要走動的

5.7 洪淑芫:我平時也常發商業廣告,知道發傳單不需要准證

王宇一:(問洪淑芫)你曾與這5位當事人約過一起去嗎?
洪淑芫:沒有
王宇一:審訊中提到的「Assembly」,「Cause」,「Campaign」,「publicise a Campaign」,你知道他們的定義嗎?
洪淑芫:我知道我做的與這些無關,我只是發傳單而且平靜。除了法輪功資料,我也常幫親戚發商業廣告的傳單,知道發傳單不需要准證
王宇一:一項活動應該有以下因素:召集人,確定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和程序。10月23日你在烏節路參加任何活動了嗎?
洪淑芫:沒有
王宇一:那天你為甚麼到烏節路?
洪淑芫:我在那天之前不久,聽一位不修煉的同事說在烏節路遇到我們發資料的學員,拿到高蓉蓉被迫害而毀容的照片,知道迫害很殘忍。我覺得我也應該去。

(未完待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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