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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霸案偵結 台檢方:超細膩洗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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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八日電)台北地檢署今天偵結力霸弊案,檢方在起訴書一開頭即詳細描述王家洗錢手法,最主要的就是以大量人頭子公司向力霸旗下的企業套利掏空,態樣包括假交易、詐貸、違法放貸等,有時僅清查單一筆資金流向,即需耗時一週,專案人員不諱言力霸案是「超細膩洗錢犯罪」。

檢方在起訴書中勾勒出王又曾完整的洗錢手法;王又曾以其親友、親信及集團員工掛名負責人,先後主導成立六十八家力霸集團內部人慣稱的「小公司」,自一九九八、九九年間起,統合作為將力霸集團或其他金融機構資金掏出的工具。

力霸集團旗下的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力華票券、友聯產險、中華商銀、亞太固網公司,分遭王家以:一、長期投資該小公司;二、將資金貸與小公司;三、為小公司作背書保證;四、為小公司發行商業本票;五、向小公司購買房地產等不利益集團公司交易;六、預付小公司虛偽的穀物、黃豆交易貨款;七、購買小公司發行公司債;八、與小公司為假買賣、假交易;九、小公司以鑑價不實的房地產超額貸款等名義或方式,將集團公司內部資金不斷掏出。

王家除以小公司為掩護掏空力霸企業外,更以小公司間以其彼此間的假交易資料,向金融機構詐貸鉅額款項,或指示集團內部金融事業,以要求授信戶搭配購買一定額度的力霸公司債為條件,貸放給予不符授信要件的授信戶,造成力霸損失。

檢方查出,王家以前述手法自力霸集團違法掏出的資產約新台幣六百億六千萬元,自其他金融機構詐貸金額約一百三十一億元,其中王又曾透過帳房趙顯連以人頭戶輾轉挪入私人口袋的力霸資金就高達五十六億四千餘萬元,非法匯出境外計達一億四千七百餘萬美元。


力霸案,負責王又曾各相關事業群的兒子王令一 (左上)、王令台 (右上)具體求刑二十八年,王令僑十六年 (左下);王又曾的弟弟王事展 (右下)十五年。(中央社檔案圖片)


力霸案,負責王又曾各相關事業群的女兒王令楣 (左起)十三年、王令可八年、兒子王令興六年。(中央社檔案圖片)


台北地檢署八日下午說明力霸案偵結情形,起訴書厚達九百四十頁,5.5公分,創下司法史上多項紀錄。(中央社)

王又曾被求處併科罰金額 台灣史上第二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八日電)台北地檢署今天將力霸案偵查終結起訴,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遭檢察官求刑三十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十七億一千萬元。這是自前國票金營業員楊瑞仁因國票案遭檢方併科罰金三十億元以來,司法史上第二高的紀錄。

刑法與二○○四年通過的「金融七法」中,都有併科罰金處罰規定。法條中規定,被告若無法在裁判確定後繳納罰金,可以易服勞役,去年修正實施的刑法規定勞役期間不得超過一年,「金融七法」所定的勞役期間達二至三年。

力霸案的起訴書中指出,王又曾不法所得逾七百三十億元,並因觸犯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票券金融管理法及修正前的洗錢防制法,檢方請求法官併科各法的最高額罰金額度,合計十七億一千萬元。不過,這個金額並非司法史上最高的併科罰金額度。

前國票金板橋分行辦事員楊瑞仁,自一九九四年起,盜用公司空白商業本票及保證章,將台灣銀行信託部支付購買偽造商業本票款項,挪匯至人頭戶,吞占公司一百零二億二千萬餘元。檢方在一九九五年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嫌將他起訴,並求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未請求併科罰金。

台灣高等法院在一九九九年更二審宣判,楊瑞仁被依共同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三十億元,褫奪公權十年,創下司法史上併科罰金的最高紀錄。

太電公司掏空案,前財務長胡洪九涉嫌自一九九四年起,掏空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一百七十一億元,台北地檢署在二○○四年將他起訴,並求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併科罰金十億元。全案正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一九九八年,禾豐企業集團正、副執行長張朝翔、張朝喨兄弟,為支付購買國產汽車公司股票等花費,且為維持國產汽車股票價格,侵占公司資金達三十八億餘元。最高法院去年九月分別判處張朝翔徒刑五年、張朝喨徒刑六年,各併科罰金九億元確定。

一九九六年所爆發的周人蔘電玩弊案,賭博罪部分,台灣高等法院在一九九七年判決周人蔘有期徒刑兩年,併科罰金九億元確定。因周人蔘拒不繳納罰金,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仍有八億六千餘萬元尚未繳納,依法改易服勞役半年。

法界人士表示,刑法在去年修正實施後,易服勞役時間延長為一年,加上金融七法中的易服勞役時間長達三年,王又曾若遭法院依檢方求處刑度判刑、併科罰金,他易服勞役年限應該為三年。

另外,近年來重大金融犯罪併科罰金額度,分別為博達科技公司董事長葉素菲因博達掏空案被檢方求處併科罰金五億元,士林地方法院判處併科罰金一億八千萬元;國華產險掏空案,前董事長王錦標遭檢方求處併科罰金五億元;訊碟公司遭掏空案,董事長呂學仁遭求處併科罰金五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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