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0:23誣告案」法庭審訊問答摘錄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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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8日訊】6. 到底誰做判決?

6.1 新加坡的「集會法令」

在這起案件中,6名法輪功學員以「公共秩序和騷擾」法令的第5法規(集會和遊行)下被起訴。第5法規說:「任何人如參與了在任何公共路段或公共場所舉行的集會或遊行,如果他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知道這個集會或遊行是沒有准證的,或違背了准證的附帶條件,就構成違法, 可被判最高罰款1000新加坡元」。

新加坡與「集會法令」有關的法律規定包括:

1)「公共秩序和騷擾」法令的應用2(1):這些法規適用於任何有5人或多餘5人參加,在公共路段或公共場所舉行的有以下目地的集會或遊行:

(a).表示支持或反對某個人的觀點或行動,或
(b).為了某個目地的宣傳或造勢,或
(c).紀念某個事件

2) 新加坡憲法第14條(言論自由)的(1b)小節說:「所有新加坡人都有權進行和平和不攜帶任何武器的集會」;

3)案例法。原大法官楊邦孝2005年10月17日的判決(MA 54-55/2005):「以我的觀點,立法的目的旨在處理5人或5人以上人數參與的集會中的不正當行為」。

4)國會立法目的。超過5人的「集會」(Assembly)須申請准證的法規是在1989年2月16日修訂的。根據當時的統計數字,造成騷擾(create trouble)的「聚會」有逐年增加的趨勢,修訂的原因是為了遏制這個趨勢。

6.2 警察是否有執法標準?

尤欣:(盤問黃耀宗) 觀看了這個錄像帶,你認為他們違法了嗎?
黃耀宗:……她們參與了可能具有無准證集會的違法活動……
尤欣:你根據什麼得出這樣的結論?
黃耀宗:我收到幾個信息,錄像帶上有超過5人參與一些活動,註解上有退黨和法輪功的信息,說明她們在推動一個事件或支持一個運動(promoting cause of an event and supporting a campaign)……,而我們的記錄顯示,你們沒有准證。

……

王宇一:(盤問黃耀宗) 那天東陵警屬行動組的警察在現場3、4個小時,但沒有阻止學員,對嗎?
黃耀宗:對
王宇一:這說明我們做的合理合法,對嗎?
黃耀宗:我不知道……
王宇一:《李光耀會議錄》中有全家照片,超過5人,請問這是「集會」嗎?他們拍照前是否申請了警方准證?
法官:不相關。
王宇一:在調查這樣的案子中,你如何看待所謂「集會」 的時間和範圍?你依據什麼說這是「集會」,那不是「集會」?
法官:不相關。
王宇一:如果我們一家三口出門前,考慮到可能在烏節路碰到朋友一家人,出門前是否需要申請准證呢?
法官:這是意見,意見問題不允許。
王宇一:10月23日3點左右,三位穿制服的警察說我們沒有做錯什麼,後來你卻說我們「無准證集會」,你們警署內部是否有執法標準?
法官:不相關。

……

王宇一:(盤問黃耀宗) 你昨天說根據錄像帶的記錄,23日我們在現場有10多人,你為什麼只選其中6人起訴?
法官: 不允許
主控官:我認為警方不是選擇性的起訴6人,這是一個不公正的提問。
法官: 不需要知道你為什麼被起訴
王宇一:我可以告訴你,黃根成(內政部長)通過早報說,他要針對的只是一部份法輪功學員,起訴有針對性……
法官: 報紙上說什麼跟本案無關。
……
尤欣:(問王宇一) 你參與過2004年的案子,了解法律,為什麼還會被起訴呢?
王宇一:所以我知道我沒有做違法的事情。新加坡警察部隊負責監控法輪功的行動局副局長楊愛龍(Raymond Yeo),曾在2004年9月15日晚上在中央警署的會議中(與會者共6人)親口告訴我說:「你們法輪功在新加坡做的一切都很好,包括在魚尾獅做的以及分發光碟都是『和平守法的(peaceful and lawful in nature)』, 可以繼續做」。之後我在會議中曾多次提到他的這個立場,他沒有否認。我在2004年9月22日和2005年9月6日給他的信中也重述他的這個立場,在本地大紀元的採訪中也談到過……
法官:你記的很清楚,但那些事情對還是錯與本案無關

6.3 諱莫如深的起訴動機

上述警務人員的隨意執法行為,其真正的原因是此案背後的「政治動機」。被告學員從一開始就堅持傳召李光耀、黃根成等幕後黑手出庭供證,目的是通過揭露真相證明自己是無罪的。當然3位被告的傳召行動遭到了從初庭到高庭的一致性阻擾。

在一般的刑事案審訊中,辨方問執行任務的警察「你為什麼認為被告違法」 是很正常的。警察不一定從法律上解釋,但至少要從警署內部的「操作規程(SOP)」 來解釋他為何採取行動。但這次由於警察執行的是特別針對法輪功的歧視性SOP,也就是李光耀、黃根成的意志在執法機構的具體體現。法官為了嚴守這個秘密,在審訊中拒絕一切與「動機」 或 「操作規程」有關的提問。

黃才華:(問尤欣)你在昨天說,這是一場誣告,有背後的因素,是嗎?
尤欣:是。
黃才華:你這樣說,有何根據,不然主控官又要誣告你了。你的陳詞中說,錄像帶是剪過的,對嗎?
尤欣:原來看的有時間,庭上的沒有時間等等原因,我有理由說,這個帶子是被剪過的。
黃才華:這個帶子通過剪接,把法輪功學員剪在一起,讓人誤會她們在一起,是不是?
尤欣: 如果警方和主控官是有意起訴法輪功學員,那麼他們的剪接或編輯就是有目地的,會造成這樣的印象。
黃才華:那麼是否可以說,控方偽造證據,誣告法輪功學員。
法官:不允許
黃才華:李光耀主動迫害法輪功,先得製造證據誣陷法輪功。法官你是否應當根據證人證據把李光耀繩之以法?你應當還法輪功學員清白。
……
王宇一:(盤問黃耀宗) 你看了錄像帶之後,為什麼認為他們做的違法?
法官:不相關,證人意見不影響(判決)。
王宇一:不是聚在一起就需要准證,你還要看他們是在做什麼?
法官:動機問題,去找內政部。。。
王宇一:所以我們才傳召黃根成和李光耀,但又是你們拒絕
法官:因為跟本案無關。
……
王宇一:(盤問黃耀宗)警察起訴我們,不是因為我們集會,而是因為我們是法輪功。你在調查時,就曾說你並不想針對法輪功,這樣做只是為了你的飯碗,還記得嗎?
法官:不允許問。
王宇一:之後,我們談過很多,你還向我索取更多中國警察善惡有報的事例……
法官:有何相關性?
王宇一:他是調查官,但不想調查,不調查就要丟飯碗,還不相關嗎?
法官:不相關。

……

6.4 請法官不要干預審訊

王宇一:(對法官)你什麼都不讓問,那為什麼要審訊呢?
法官:審訊是要判斷有罪無罪
王宇一:你的判斷要基於事實和證據,審訊是公開蒐集事實的過程,基於這些你才能做出客觀公正的判決,否則何必要這麼麻煩呢,你一個人判斷不就算了?刑事案證據的可靠性尤其重要,被污染過的證據是無資格……
法官:早講過,即使證據動過手腳,法官也要看其作為證據的整體價值,他會做出適當評估。
王宇一:我澄清一下,我這裡並不只是針對錄像帶。我是說審訊的目的是揭示事實真相,證人都為此宣誓。我認為在審訊的過程中,法官最重要的是聽,最後根據事實做出冷靜的判斷,所以法官在審訊中不好干預太多。我們的很多問題你都不讓問,如根據法律我們到底錯在哪裏,難道我沒有權力知道嗎?
法官:證人的意見不相關。如果我的判決錯了,你可上訴……
王宇一:我們經歷過其他案件,法官都允許辨方問警察這個問題
法官:其他案件跟本案無關 .

……

6.5 從在新加坡的生活經驗看「活動」 和「准證」

尤欣:(問王宇一)主控官問你是否知道10月23日有「一個活動(activity)」,你說那其實不算「一個活動」,為什麼呢?
王宇一:發真相資料是經常性的事情,學員一直在做著。那天不只是在烏節路,也有學員在中國城,東海岸,淡濱尼,哪裏都有,星期天出來發的學員更多。很多學員來去的路上也在發,若說這是活動那豈不是說我們時時刻刻都在搞活動?再說一個活動,至少得有誰參加,誰主持,什麼時間開始,什麼時間結束,活動日程等等的這麼一些元素,這些那天都沒有。
尤欣:你認為需要申請准證嗎?
王宇一:我很清楚不需要准證。
尤欣:為什麼?
王宇一: 新加坡在街上發傳單的人很多,化妝品,電子產品,餐飲類,收集慈善捐款,還有傳播宗教信仰的……做這些算不上組織什麼活動,更談不上是集會,沒有人為此申請准證。
尤欣:你曾經申請過准證嗎?
王宇一:我本人沒有(通過程序申請),但曾就有關問題寫信給警察部門。
尤欣:噢?
王宇一:我不會參與任何在新加坡不能獲得准證的活動,如「酷刑展」,遊行或集會(指真正意義上的)等,這些活動在其他國家都很普遍;而我們做的事情都不需要准證,如煉功和發資料。
尤欣:你參與處理2004年魚尾獅的案子,是否因此熟悉有關的法律如第五法規(Rule 5)?可以解釋一下嗎?
王宇一:「第五法規」要求參與者自己知道參與了一項「無准證集會」,就是說他根據在這個國家的生活常識知道活動是需要准證的。
我被起訴後,常有周圍的朋友說,「去問警察,在烏節路的lucky Plaza 和那附近的公園有多少女傭在「聚會」?新加坡5個人去吃飯,購物都需要准證嗎?看他們怎樣解釋?」。
朋友們這樣說並非強詞奪理。我的意思是如果我走進超市,拿一個東西放入包裡,然後借口說「因為我不認為需要先付錢……」 等,那是強詞奪理,
法官:這些允許你在陳詞時講,這裡不要講了
尤欣:主控官說,當天你們的活動是一個「Campaign」,你同意嗎?
王宇一:「Publicize a cause」、「Publicize a Campaiga」、甚至「Assembly」, 這些概念在新加坡的法典上都沒有清楚的定義,也缺少案例。我們已經在「集會」 罪名下被控3次,但包括大法官以及在座的各位法律界專家,卻說不清楚到底什麼是「集會」。但大法官在這一點上還算誠實,他承認不清楚什麼是「集會」,因而轉向「國會議事錄(Hansard)」 尋求幫助,結果發現在1989年2月16日的修訂記錄中說,「集會」法令的修定是「為了遏制當時逐年上升的對社會造成『騷擾』的活動」, 這已經說的再清楚不過了……
法官:不允許
尤欣:主控官說,你們當天在搞宣傳,你同意嗎?
王宇一:不同意,不是宣傳。只是與人們分享一些訊息,他們願意接受就接受,不願意接受就不接受。況且在人群中分分資料,也談不上什麼宣傳和造勢,宣傳和造勢需要強大的媒體,新加坡抹黑法輪功的宣傳就是。
尤欣:告訴人真相是不是宣傳?
王宇一:作為法輪功學員,在迫害中講真相是我修煉的一部份,不是宣傳,理應受到是法律保護。新加坡憲法第15條賦予公民「信仰及傳播信仰的自由」。
法官:這些你可以陳詞時才講
尤欣:你一直在講法輪功在中國遭受嚴重迫害,講真相是你修煉的一部份。你們說街上有兩組人,一組是講法輪功真相,一組是講「中共」, 法輪功與中共有什麼關係呢?
王宇一:中共和「迫害法輪功」有很直接的關係。迫害法輪功這樣一件在人類歷史上最殘暴的事情,沒有中共是做不成的。很多人知道江XX迫害法輪功,他的作用只是在機器上按了一下按鈕,這台負責迫害的機器就是中共,近100年來這台機器製造了數不清的運動,到迫害法輪功時,已是運作精準。人們不瞭解中共的歷史就不知道它為什麼迫害法輪功,「九評」就是揭露中共,我們做的不只是使法輪功受益,全社會都是受益的……
法官:不允許

6.6 被告嚴辭駁斥主控官荒謬的陳詞

2月9日星期五下午辨方完成供證後,審訊全部完成。法官要求控辨雙方在2月12日星期一下午做結案陳詞。辨方六位證人陳詞後(已在大紀元網發表),主控官也作出陳詞。他逃避正面回答辨方提出的所有主要問題,如證據漏洞、舉證失敗、此案背後的政治動機等。辨方在審訊中也證明警察證人(尤其是黃耀宗)的證詞可疑,對這一點,主控官不做任何正面解釋或反駁,而是以慣用的「誣告」手法回應,濫指所有被告證人也做出不真實的證詞。2月13日下午法官做出宣佈判決之前,被告學員對主控官的荒謬陳詞一一做出嚴辭駁斥,以下六人陳詞的綜合:

1)對於是否存在「騷擾」,主控官承認第一:國會對「集會」法令的立法目地確是為了遏制那些「騷擾」公眾的聚會;第二:他也承認我們那天並沒有騷擾公眾;第三:他認為我們違法的原因是有「騷擾公眾」 的傾向(或可能性)。傾向(或可能性)是還沒有發生的事情,如何可以以它定罪?主控官給出的理由是展板上有「九評共產黨」、「高蓉蓉被毀容」 等訊息。他說這些訊息敏感、不中立、有政治傾向,可能會造成民眾的恐慌和激動。

這完全是憑主觀臆測。是中共在殺人在犯罪,難道告訴人們這個事實就是不中立嗎?二戰之後希特勒殘害猶太人的消息不知道在媒體上發表過多少,沒有人因此說這些媒體不中立,有意不登這些事實才是不中立。媒體揭露希特勒犯罪幾十年,沒有聽說有人因此情緒激動做出什麼極端反應的,人們只是引以為戒。另外,法輪功被迫害的事實真相在幾十個國家傳播,也沒有引發過任何問題,所以主控官的推測根本就不成立。

2)辨方證人指出大量錄像帶P7的證據疑點,主控官試圖以A加以解釋,情況更加不妙後卻將自己舉證失敗的責任統統推給辨方,強迫辨方拿出技術性證據反駁,或承若接受他八字還沒有一撇的所謂「第三方實驗室檢測」。

3)此案控方甚至無法對最最基本的「集會」 要素(五人參與),和最最基本的「控狀」 要素(六人同在一個活動中)舉證,在修改控狀時間後仍不能舉證。無奈之下,他再次將舉證責任推給辨方,要我們自己反證六人沒有同時出現在現場。

4)他在這裡振振有辭時,簡直忘記了自己作為一個專業檢察官的基本責任(更多請見「禾豐:新加坡法庭荒謬的『舉證倒置』」 http://epochtimes.com/b5/7/2/15/n1623636.htm)。

5)主控官說如兩組人在做類似的事情,即使他們之間完全沒有聯繫,也算有共同目地,也構成集會 (這點法官也提出疑問)。我們認為這是對法律的錯誤解釋,「集會」的參加者之間不可能沒有任何關係。

6)我們曾一再要求控方提供錄像帶副本VCD,控方堅持不給。不給的原因現在看來更加可疑。

7)法官並不拒絕錄像帶P7被裁剪的可能,但一再堅持「即便裁剪,對你們辨方又有什麼不利」的立場。堅持不考慮控方對證據造假的動機

8)主控官強調其有無限制的修改控狀的權利,他也認為法官會無限制的支持他的修改提議,審訊中他的確也實踐了一次對控狀的修改。

9)既然修改控狀的計劃構成主控官的重要策略,證人證據就得有相應的配合,主要是得具備靈活性。這次的證人數目極少,主要證人黃耀宗供證時閃爍其辭,讓人捉摸不定,顯然是令控方滿意的證人。 唯一的證據錄像帶又是「軟件」,可根據需要裁剪。但如一旦交給辨方就失去了這個意義,所以錄像帶副本萬萬交不得。

10)不交出錄像帶副本對控方還有一個好處,就是可籍此「誣告」辨方不誠實。錄像僅在庭上看過,主控官在盤問中常讓被告根據印象回答。有時將鏡頭停下,要求被告就很小的、模糊不清的、或是在移動中無法判斷其人物之間關係的畫面回答,甚至強迫她們做「是或不是」的回答,之後再進行一番扭曲,以此誣告被告不誠實。

11)主控官指我們在庭上不禮貌,這是因為我們要曝光他本人,以及他背後的黑手李光耀,他們因此會覺得不舒服,法官也會壓制我們。但我們這樣做是為了挽救他,是對他本人和他的子孫後代負責。

12)主控官說公眾看了展板心裏不舒服,會引起可能的「騷擾」,這是不對的。事實上許多公眾人士看了展板後瞭解了真相後感謝我們。真正不舒服的是貪圖中共經濟利益的李光耀一夥。

13)我們曾希望主控官通過審訊了解法輪功在中國被迫害的真相,但他的陳詞令人失望,主控官真的很可悲。法律條文是根據憲法制定的,而憲法之上還有天理,那就是善惡有報的理。無論你在法律條文中如何辯解,無論人在現實中如何變異和墮落,任何人都逃不出天理的懲罰。

最後對法官:法官您曾堅持對我們秘密審訊,判我們藐視法庭而將我們投入監獄,又無理判我們「表面罪成立」,你已經對法輪功犯罪了。我們真心希望你不要成為李光耀一夥,全世界的正義人士和天上的佛道神都在看著你。這是對新加坡司法公正的審判,對您自己良知的審判,將來每個人還將面對最終的大審判,您現在做的就是擺放將來自己的位置,望您做出正確的選擇。

6.7 是誰在做判決?

法官最後宣佈了顯然是結果早已定好的判決:判決六名被告學員「無准證集會」 罪名成立,處以每人須繳付1000元新加坡幣的最高罰款。如拒絕繳付罰款,則以坐牢一星期代替。六名學員當場拒絕認罪繳罰款,指法官「欲加之罪」,並提出保釋申請,但被拒絕,六名學員很快遭扣押準備帶往監獄服刑。後來一位家屬在未經六人同意的情況下,付了所有罰款,她們隨後被釋放。

法官在宣佈判決結果之前簡述了判決理由,但聲音低微,講的又很快,聽不清楚。被告已提出上訴,正等待他提供書面的判決理由。

然而在法官提供他的正式判決理由之前,新加坡《聯合早報》卻捷足先登,在2月23日搶先替他發聲:「法官指他們當時是在參與集會與否,要視意圖而定,不能只是因為有人聲稱在現場的都是『沒有關聯』的人,而且人數都少於五人,就可以擺脫禁止非法集會的法律的約束」。

這是對法律的隨意解釋甚至修訂,《聯合早報》如此大膽的表達,不知是否代表法官本人的意思。或者報紙已得到高層的直接授意,法官怎麼想誰還在意?@*

(全文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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