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0:23诬告案”法庭审讯问答摘录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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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8日讯】6. 到底谁做判决?

6.1 新加坡的“集会法令”

在这起案件中,6名法轮功学员以“公共秩序和骚扰”法令的第5法规(集会和游行)下被起诉。第5法规说:“任何人如参与了在任何公共路段或公共场所举行的集会或游行,如果他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知道这个集会或游行是没有准证的,或违背了准证的附带条件,就构成违法, 可被判最高罚款1000新加坡元”。

新加坡与“集会法令”有关的法律规定包括:

1)“公共秩序和骚扰”法令的应用2(1):这些法规适用于任何有5人或多余5人参加,在公共路段或公共场所举行的有以下目地的集会或游行:

(a).表示支持或反对某个人的观点或行动,或
(b).为了某个目地的宣传或造势,或
(c).纪念某个事件

2) 新加坡宪法第14条(言论自由)的(1b)小节说:“所有新加坡人都有权进行和平和不携带任何武器的集会”;

3)案例法。原大法官杨邦孝2005年10月17日的判决(MA 54-55/2005):“以我的观点,立法的目的旨在处理5人或5人以上人数参与的集会中的不正当行为”。

4)国会立法目的。超过5人的“集会”(Assembly)须申请准证的法规是在1989年2月16日修订的。根据当时的统计数字,造成骚扰(create trouble)的“聚会”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修订的原因是为了遏制这个趋势。

6.2 警察是否有执法标准?

尤欣:(盘问黄耀宗) 观看了这个录像带,你认为他们违法了吗?
黄耀宗:……她们参与了可能具有无准证集会的违法活动……
尤欣:你根据什么得出这样的结论?
黄耀宗:我收到几个信息,录像带上有超过5人参与一些活动,注解上有退党和法轮功的信息,说明她们在推动一个事件或支持一个运动(promoting cause of an event and supporting a campaign)……,而我们的记录显示,你们没有准证。

……

王宇一:(盘问黄耀宗) 那天东陵警属行动组的警察在现场3、4个小时,但没有阻止学员,对吗?
黄耀宗:对
王宇一:这说明我们做的合理合法,对吗?
黄耀宗:我不知道……
王宇一:《李光耀会议录》中有全家照片,超过5人,请问这是“集会”吗?他们拍照前是否申请了警方准证?
法官:不相关。
王宇一:在调查这样的案子中,你如何看待所谓“集会” 的时间和范围?你依据什么说这是“集会”,那不是“集会”?
法官:不相关。
王宇一:如果我们一家三口出门前,考虑到可能在乌节路碰到朋友一家人,出门前是否需要申请准证呢?
法官:这是意见,意见问题不允许。
王宇一:10月23日3点左右,三位穿制服的警察说我们没有做错什么,后来你却说我们“无准证集会”,你们警署内部是否有执法标准?
法官:不相关。

……

王宇一:(盘问黄耀宗) 你昨天说根据录像带的记录,23日我们在现场有10多人,你为什么只选其中6人起诉?
法官: 不允许
主控官:我认为警方不是选择性的起诉6人,这是一个不公正的提问。
法官: 不需要知道你为什么被起诉
王宇一:我可以告诉你,黄根成(内政部长)通过早报说,他要针对的只是一部分法轮功学员,起诉有针对性……
法官: 报纸上说什么跟本案无关。
……
尤欣:(问王宇一) 你参与过2004年的案子,了解法律,为什么还会被起诉呢?
王宇一:所以我知道我没有做违法的事情。新加坡警察部队负责监控法轮功的行动局副局长杨爱龙(Raymond Yeo),曾在2004年9月15日晚上在中央警署的会议中(与会者共6人)亲口告诉我说:“你们法轮功在新加坡做的一切都很好,包括在鱼尾狮做的以及分发光碟都是‘和平守法的(peaceful and lawful in nature)’, 可以继续做”。之后我在会议中曾多次提到他的这个立场,他没有否认。我在2004年9月22日和2005年9月6日给他的信中也重述他的这个立场,在本地大纪元的采访中也谈到过……
法官:你记的很清楚,但那些事情对还是错与本案无关

6.3 讳莫如深的起诉动机

上述警务人员的随意执法行为,其真正的原因是此案背后的“政治动机”。被告学员从一开始就坚持传召李光耀、黄根成等幕后黑手出庭供证,目的是通过揭露真相证明自己是无罪的。当然3位被告的传召行动遭到了从初庭到高庭的一致性阻扰。

在一般的刑事案审讯中,辨方问执行任务的警察“你为什么认为被告违法” 是很正常的。警察不一定从法律上解释,但至少要从警署内部的“操作规程(SOP)” 来解释他为何采取行动。但这次由于警察执行的是特别针对法轮功的歧视性SOP,也就是李光耀、黄根成的意志在执法机构的具体体现。法官为了严守这个秘密,在审讯中拒绝一切与“动机” 或 “操作规程”有关的提问。

黄才华:(问尤欣)你在昨天说,这是一场诬告,有背后的因素,是吗?
尤欣:是。
黄才华:你这样说,有何根据,不然主控官又要诬告你了。你的陈词中说,录像带是剪过的,对吗?
尤欣:原来看的有时间,庭上的没有时间等等原因,我有理由说,这个带子是被剪过的。
黄才华:这个带子通过剪接,把法轮功学员剪在一起,让人误会她们在一起,是不是?
尤欣: 如果警方和主控官是有意起诉法轮功学员,那么他们的剪接或编辑就是有目地的,会造成这样的印象。
黄才华:那么是否可以说,控方伪造证据,诬告法轮功学员。
法官:不允许
黄才华:李光耀主动迫害法轮功,先得制造证据诬陷法轮功。法官你是否应当根据证人证据把李光耀绳之以法?你应当还法轮功学员清白。
……
王宇一:(盘问黄耀宗) 你看了录像带之后,为什么认为他们做的违法?
法官:不相关,证人意见不影响(判决)。
王宇一:不是聚在一起就需要准证,你还要看他们是在做什么?
法官:动机问题,去找内政部。。。
王宇一:所以我们才传召黄根成和李光耀,但又是你们拒绝
法官:因为跟本案无关。
……
王宇一:(盘问黄耀宗)警察起诉我们,不是因为我们集会,而是因为我们是法轮功。你在调查时,就曾说你并不想针对法轮功,这样做只是为了你的饭碗,还记得吗?
法官:不允许问。
王宇一:之后,我们谈过很多,你还向我索取更多中国警察善恶有报的事例……
法官:有何相关性?
王宇一:他是调查官,但不想调查,不调查就要丢饭碗,还不相关吗?
法官:不相关。

……

6.4 请法官不要干预审讯

王宇一:(对法官)你什么都不让问,那为什么要审讯呢?
法官:审讯是要判断有罪无罪
王宇一:你的判断要基于事实和证据,审讯是公开搜集事实的过程,基于这些你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否则何必要这么麻烦呢,你一个人判断不就算了?刑事案证据的可靠性尤其重要,被污染过的证据是无资格……
法官:早讲过,即使证据动过手脚,法官也要看其作为证据的整体价值,他会做出适当评估。
王宇一:我澄清一下,我这里并不只是针对录像带。我是说审讯的目的是揭示事实真相,证人都为此宣誓。我认为在审讯的过程中,法官最重要的是听,最后根据事实做出冷静的判断,所以法官在审讯中不好干预太多。我们的很多问题你都不让问,如根据法律我们到底错在哪里,难道我没有权力知道吗?
法官:证人的意见不相关。如果我的判决错了,你可上诉……
王宇一:我们经历过其他案件,法官都允许辨方问警察这个问题
法官:其他案件跟本案无关 .

……

6.5 从在新加坡的生活经验看“活动” 和“准证”

尤欣:(问王宇一)主控官问你是否知道10月23日有“一个活动(activity)”,你说那其实不算“一个活动”,为什么呢?
王宇一:发真相资料是经常性的事情,学员一直在做着。那天不只是在乌节路,也有学员在中国城,东海岸,淡滨尼,哪里都有,星期天出来发的学员更多。很多学员来去的路上也在发,若说这是活动那岂不是说我们时时刻刻都在搞活动?再说一个活动,至少得有谁参加,谁主持,什么时间开始,什么时间结束,活动日程等等的这么一些元素,这些那天都没有。
尤欣:你认为需要申请准证吗?
王宇一:我很清楚不需要准证。
尤欣:为什么?
王宇一: 新加坡在街上发传单的人很多,化妆品,电子产品,餐饮类,收集慈善捐款,还有传播宗教信仰的……做这些算不上组织什么活动,更谈不上是集会,没有人为此申请准证。
尤欣:你曾经申请过准证吗?
王宇一:我本人没有(通过程序申请),但曾就有关问题写信给警察部门。
尤欣:噢?
王宇一:我不会参与任何在新加坡不能获得准证的活动,如“酷刑展”,游行或集会(指真正意义上的)等,这些活动在其他国家都很普遍;而我们做的事情都不需要准证,如炼功和发资料。
尤欣:你参与处理2004年鱼尾狮的案子,是否因此熟悉有关的法律如第五法规(Rule 5)?可以解释一下吗?
王宇一:“第五法规”要求参与者自己知道参与了一项“无准证集会”,就是说他根据在这个国家的生活常识知道活动是需要准证的。
我被起诉后,常有周围的朋友说,“去问警察,在乌节路的lucky Plaza 和那附近的公园有多少女佣在“聚会”?新加坡5个人去吃饭,购物都需要准证吗?看他们怎样解释?”。
朋友们这样说并非强词夺理。我的意思是如果我走进超市,拿一个东西放入包里,然后借口说“因为我不认为需要先付钱……” 等,那是强词夺理,
法官:这些允许你在陈词时讲,这里不要讲了
尤欣:主控官说,当天你们的活动是一个“Campaign”,你同意吗?
王宇一:“Publicize a cause”、“Publicize a Campaiga”、甚至“Assembly”, 这些概念在新加坡的法典上都没有清楚的定义,也缺少案例。我们已经在“集会” 罪名下被控3次,但包括大法官以及在座的各位法律界专家,却说不清楚到底什么是“集会”。但大法官在这一点上还算诚实,他承认不清楚什么是“集会”,因而转向“国会议事录(Hansard)” 寻求帮助,结果发现在1989年2月16日的修订记录中说,“集会”法令的修定是“为了遏制当时逐年上升的对社会造成‘骚扰’的活动”, 这已经说的再清楚不过了……
法官:不允许
尤欣:主控官说,你们当天在搞宣传,你同意吗?
王宇一:不同意,不是宣传。只是与人们分享一些讯息,他们愿意接受就接受,不愿意接受就不接受。况且在人群中分分资料,也谈不上什么宣传和造势,宣传和造势需要强大的媒体,新加坡抹黑法轮功的宣传就是。
尤欣:告诉人真相是不是宣传?
王宇一:作为法轮功学员,在迫害中讲真相是我修炼的一部分,不是宣传,理应受到是法律保护。新加坡宪法第15条赋予公民“信仰及传播信仰的自由”。
法官:这些你可以陈词时才讲
尤欣:你一直在讲法轮功在中国遭受严重迫害,讲真相是你修炼的一部分。你们说街上有两组人,一组是讲法轮功真相,一组是讲“中共”, 法轮功与中共有什么关系呢?
王宇一:中共和“迫害法轮功”有很直接的关系。迫害法轮功这样一件在人类历史上最残暴的事情,没有中共是做不成的。很多人知道江XX迫害法轮功,他的作用只是在机器上按了一下按钮,这台负责迫害的机器就是中共,近100年来这台机器制造了数不清的运动,到迫害法轮功时,已是运作精准。人们不了解中共的历史就不知道它为什么迫害法轮功,“九评”就是揭露中共,我们做的不只是使法轮功受益,全社会都是受益的……
法官:不允许

6.6 被告严辞驳斥主控官荒谬的陈词

2月9日星期五下午辨方完成供证后,审讯全部完成。法官要求控辨双方在2月12日星期一下午做结案陈词。辨方六位证人陈词后(已在大纪元网发表),主控官也作出陈词。他逃避正面回答辨方提出的所有主要问题,如证据漏洞、举证失败、此案背后的政治动机等。辨方在审讯中也证明警察证人(尤其是黄耀宗)的证词可疑,对这一点,主控官不做任何正面解释或反驳,而是以惯用的“诬告”手法回应,滥指所有被告证人也做出不真实的证词。2月13日下午法官做出宣布判决之前,被告学员对主控官的荒谬陈词一一做出严辞驳斥,以下六人陈词的综合:

1)对于是否存在“骚扰”,主控官承认第一:国会对“集会”法令的立法目地确是为了遏制那些“骚扰”公众的聚会;第二:他也承认我们那天并没有骚扰公众;第三:他认为我们违法的原因是有“骚扰公众” 的倾向(或可能性)。倾向(或可能性)是还没有发生的事情,如何可以以它定罪?主控官给出的理由是展板上有“九评共产党”、“高蓉蓉被毁容” 等讯息。他说这些讯息敏感、不中立、有政治倾向,可能会造成民众的恐慌和激动。

这完全是凭主观臆测。是中共在杀人在犯罪,难道告诉人们这个事实就是不中立吗?二战之后希特勒残害犹太人的消息不知道在媒体上发表过多少,没有人因此说这些媒体不中立,有意不登这些事实才是不中立。媒体揭露希特勒犯罪几十年,没有听说有人因此情绪激动做出什么极端反应的,人们只是引以为戒。另外,法轮功被迫害的事实真相在几十个国家传播,也没有引发过任何问题,所以主控官的推测根本就不成立。

2)辨方证人指出大量录像带P7的证据疑点,主控官试图以A加以解释,情况更加不妙后却将自己举证失败的责任统统推给辨方,强迫辨方拿出技术性证据反驳,或承若接受他八字还没有一撇的所谓“第三方实验室检测”。

3)此案控方甚至无法对最最基本的“集会” 要素(五人参与),和最最基本的“控状” 要素(六人同在一个活动中)举证,在修改控状时间后仍不能举证。无奈之下,他再次将举证责任推给辨方,要我们自己反证六人没有同时出现在现场。

4)他在这里振振有辞时,简直忘记了自己作为一个专业检察官的基本责任(更多请见“禾丰:新加坡法庭荒谬的‘举证倒置’” http://epochtimes.com/gb/7/2/15/n1623636.htm)。

5)主控官说如两组人在做类似的事情,即使他们之间完全没有联系,也算有共同目地,也构成集会 (这点法官也提出疑问)。我们认为这是对法律的错误解释,“集会”的参加者之间不可能没有任何关系。

6)我们曾一再要求控方提供录像带副本VCD,控方坚持不给。不给的原因现在看来更加可疑。

7)法官并不拒绝录像带P7被裁剪的可能,但一再坚持“即便裁剪,对你们辨方又有什么不利”的立场。坚持不考虑控方对证据造假的动机

8)主控官强调其有无限制的修改控状的权利,他也认为法官会无限制的支持他的修改提议,审讯中他的确也实践了一次对控状的修改。

9)既然修改控状的计划构成主控官的重要策略,证人证据就得有相应的配合,主要是得具备灵活性。这次的证人数目极少,主要证人黄耀宗供证时闪烁其辞,让人捉摸不定,显然是令控方满意的证人。 唯一的证据录像带又是“软件”,可根据需要裁剪。但如一旦交给辨方就失去了这个意义,所以录像带副本万万交不得。

10)不交出录像带副本对控方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籍此“诬告”辨方不诚实。录像仅在庭上看过,主控官在盘问中常让被告根据印象回答。有时将镜头停下,要求被告就很小的、模糊不清的、或是在移动中无法判断其人物之间关系的画面回答,甚至强迫她们做“是或不是”的回答,之后再进行一番扭曲,以此诬告被告不诚实。

11)主控官指我们在庭上不礼貌,这是因为我们要曝光他本人,以及他背后的黑手李光耀,他们因此会觉得不舒服,法官也会压制我们。但我们这样做是为了挽救他,是对他本人和他的子孙后代负责。

12)主控官说公众看了展板心里不舒服,会引起可能的“骚扰”,这是不对的。事实上许多公众人士看了展板后了解了真相后感谢我们。真正不舒服的是贪图中共经济利益的李光耀一伙。

13)我们曾希望主控官通过审讯了解法轮功在中国被迫害的真相,但他的陈词令人失望,主控官真的很可悲。法律条文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而宪法之上还有天理,那就是善恶有报的理。无论你在法律条文中如何辩解,无论人在现实中如何变异和堕落,任何人都逃不出天理的惩罚。

最后对法官:法官您曾坚持对我们秘密审讯,判我们藐视法庭而将我们投入监狱,又无理判我们“表面罪成立”,你已经对法轮功犯罪了。我们真心希望你不要成为李光耀一伙,全世界的正义人士和天上的佛道神都在看着你。这是对新加坡司法公正的审判,对您自己良知的审判,将来每个人还将面对最终的大审判,您现在做的就是摆放将来自己的位置,望您做出正确的选择。

6.7 是谁在做判决?

法官最后宣布了显然是结果早已定好的判决:判决六名被告学员“无准证集会” 罪名成立,处以每人须缴付1000元新加坡币的最高罚款。如拒绝缴付罚款,则以坐牢一星期代替。六名学员当场拒绝认罪缴罚款,指法官“欲加之罪”,并提出保释申请,但被拒绝,六名学员很快遭扣押准备带往监狱服刑。后来一位家属在未经六人同意的情况下,付了所有罚款,她们随后被释放。

法官在宣布判决结果之前简述了判决理由,但声音低微,讲的又很快,听不清楚。被告已提出上诉,正等待他提供书面的判决理由。

然而在法官提供他的正式判决理由之前,新加坡《联合早报》却捷足先登,在2月23日抢先替他发声:“法官指他们当时是在参与集会与否,要视意图而定,不能只是因为有人声称在现场的都是‘没有关联’的人,而且人数都少于五人,就可以摆脱禁止非法集会的法律的约束”。

这是对法律的随意解释甚至修订,《联合早报》如此大胆的表达,不知是否代表法官本人的意思。或者报纸已得到高层的直接授意,法官怎么想谁还在意?@*

(全文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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