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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徵求股東會委託書應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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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文忠台北十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股東會委託書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在辦理委託書徵求過程,應確實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不得有價購委託書。

各家上市櫃公司股東會從本月起即將陸續召開,計有385家將進行董監事改選。

金管會表示,依規定,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開會38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23日前,將委託書徵求資料表等文件送達公司後,才能用廣告、信函、電話、拜訪及詢問等方式的委託書徵求行為,徵求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將委託書徵求書面資料送達公司者,不能有徵求行為。

違規事實經查證屬實者,除違反規定徵得的委託書其代理的表決權不予計算外,金管會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以罰鍰新台幣24萬至240 萬元,並要求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並按次各處48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直到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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