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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為公款?台立院要法務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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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二十日電)法務部昨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法務部在去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會中所提「法律諮詢意見」中,已明確指出首長特別費為公款。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與法務部聯繫,要求部長施茂林、常務次長朱楠在下周一(二十三日)上午到立法院就特別費性質提出報告。

法務部次長李進勇今天表示,法務部對行政院首長特別費所提「法律諮詢意見」,是基於行政院部會法定職責所提供的內部意見,法務部並非特別費相關法規中央主管機關,不便表達立場。

法務部昨天指出,「法律諮詢意見」已載明「數十餘年來,特別費固須使用於公務所需,惟認定屬於公務與否均較寬鬆,慣例上著重於因擔任首長身分而須支出於招待、餽贈、獎賞、處理公共關係等等之耗費。」已明確指出首長特別費為公款。

法務部表示,常務次長朱楠十八日在立法院公聽會所強調「相關首長與辦理報支之行政人員對特別費之認知,亦多基於係首長須作額外支出之補貼,相關支出實質上難以截然劃分公私」,並未表示「首長特別費是私款」。

法務部官員指出,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上午透過國會聯絡人通知法務部,將於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召開司法委員會,並邀請施茂林與朱楠針對「各檢察機關偵辦首長特別費案件法律見解不一所衍生問題之因應措施」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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