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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费为公款?台立院要法务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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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二十日电)法务部昨天发布新闻稿指出,法务部在去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会中所提“法律咨询意见”中,已明确指出首长特别费为公款。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与法务部联系,要求部长施茂林、常务次长朱楠在下周一(二十三日)上午到立法院就特别费性质提出报告。

法务部次长李进勇今天表示,法务部对行政院首长特别费所提“法律咨询意见”,是基于行政院部会法定职责所提供的内部意见,法务部并非特别费相关法规中央主管机关,不便表达立场。

法务部昨天指出,“法律咨询意见”已载明“数十余年来,特别费固须使用于公务所需,惟认定属于公务与否均较宽松,惯例上着重于因担任首长身份而须支出于招待、馈赠、奖赏、处理公共关系等等之耗费。”已明确指出首长特别费为公款。

法务部表示,常务次长朱楠十八日在立法院公听会所强调“相关首长与办理报支之行政人员对特别费之认知,亦多基于系首长须作额外支出之补贴,相关支出实质上难以截然划分公私”,并未表示“首长特别费是私款”。

法务部官员指出,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上午透过国会联络人通知法务部,将于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召开司法委员会,并邀请施茂林与朱楠针对“各检察机关侦办首长特别费案件法律见解不一所衍生问题之因应措施”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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