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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任用资格部会意见纷歧 法官法择期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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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二日电)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再审“法官法草案”,因司法院与法务部对于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法官任用资格应经“司法官”考试,或应经“法官、检察官”考试及格意见纷歧,会议主席、中国国民党籍立委高思博裁定,另订期处理。

法务部常务次长朱楠上午在司法委员会中表示,依现行法令规定,只要通过司法人员三等以上考试者,皆具法官与检察官资格,法官法对于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法官任用资格的规范,仅需写明经司法官考试及格即可。

司法院副秘书长黄文栾指出,考量检察官任用资格,将来会另立专法“检察官法”规范,法官法对于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法官任用资格的规定,应分立法官、检察官考试及格者。

此外,曾执行律师业务十八年以上,以及担任公私立大学专任教授十年、讲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皆为具法官拟任用资格者,将来转任法官,除经笔试通过外,是否还要经过口试,考试院与司法院也意见不一。

高思博(台南市)裁定,司法院、考试院与法务部应先行沟通,待有具体共识后另择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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