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通過法令 禁止濫發電子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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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曼娜香港二十三日電)香港立法會今天三讀通過規管濫發電子訊息的條例草案,在新法令下,市民可以選擇不再接收促銷的錄音電話、傳真、手機短訊、電郵與視像訊息。

新法令規定,發訊人透過錄音電話、傳真、手機、電郵與視像向收訊人發送商業訊息時,必須註明訊息來源,以及提供「拒絕接收」選項讓收訊人選擇是否接收。

收訊人選擇不再接收所有電子促銷商發出的商業電子訊息後,如果促銷者繼續發出訊息,初犯者最高罰款港幣十萬元,再犯罰款五十萬元。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黃定光在立法會提出修正案,建議把即時對話的電話促銷也納入規管範圍,但民主黨反對。

香港工商及科技局長王永平表示,如果將真人即時電話促銷納入規管範圍,數以萬計直銷業雇員可能受到影響,涉及的經濟收益達七十二億元;政府與立法會須考慮對他們的就業影響,以及對電訊管理局帶來極大執行困難。

但他強調,政府會繼續監察即時電話促銷,不排除將來修訂法令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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