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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改从母姓 身故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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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洪瑞琴/台南报导〕“儿‘死’不改姓”!梁小姐与先生离婚后取得儿子的监护权,但孩子重病住院中,她忙于照顾,无暇办理监护及改姓登记,直到孩子往生办完丧事,才于今年3月中旬至户政机关办理,户政单位于3月底接获卫生署死亡通报,依法催告她撤销登记母姓,让丧子的梁女忿忿难平,经向市府诉愿审议委员会申诉终获胜诉。

她在审议会上提起这段过往,历历如昨不禁泪湿衣襟,令有些委员也鼻酸;她认为“儿子永留心中,人走了,改不改姓,对儿子而言,那只是人间事。”她以平常心面对诉愿结果。

儿往生 母抽空为儿改姓

据了解,梁小姐与先生于去年10月经法院判决离婚确定,并获得儿子的监护权。但体弱多病的8岁儿子,去年11月重病住院,今年2月间,小生命还是走了!

这一百多天来,她历经人生最大煎熬,孩子往生后,又忙于办丧事,根本无心无暇至户政机关办理监护及改姓登记。

她打起精神于今年3月7日申请监护登记后,15日再依姓名条例申请改姓,获准变更为母姓;户政机关于29日才接获卫生署死亡通报,发现她孩子已于2月死亡,“死亡人已无权利能力”,认为原核准改姓登记应属无效,因此依户籍法催告她来办理撤销改姓登记,恢复父姓。

户政准又撤 母申诉获胜

由于法院判决监护确定时,孩子还在世,后来办丧事法会事宜,也以母姓之名办理,户政机关的催告撤销,让她再受打击。

南市诉愿审议委员会认为,诉愿人因核准改从母姓后,即改从母姓,依民间习俗进行丧葬事宜,已产生信赖利益,再予撤销回复其子从父姓,有违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规定,因此户政机关撤销改姓的催告书应予撤销。

离婚 可争取子女改姓从母姓

●因民法旧规定子女原则上从父姓,因此以往单亲离婚妇女虽然离婚了,未成年子女大都仍从夫姓,民国92年修正姓名条例,才让离婚妇女有争取改姓从母姓的管道,维护两性平等权利。

●依姓名条例第6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改姓:…夫妻离婚,未成年子女姓与行使亲权之父或母姓不同者。”梁小姐个案即依此为子申请改姓登记。

●户籍法第25条规定:“户籍登记事项自始不存在或自始无效时,应为撤销之登记。”

●户政机关因在接获卫生署死亡通报后,发现诉愿人之子于核准改从母姓时已死亡,依法通知诉愿人办理撤销改姓,回复从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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