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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全面禁菸 列除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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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胡清暉/台北報導〕立法院昨日協商「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獲致共識,原本反菸團體期待的室內全面禁菸,出現除外條款。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公眾消費室內場所,原則上全面禁菸;設有獨立空調及隔間的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的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點以後營業且十八歲以上才能進入的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禁菸限制之列。

立院三讀過後一年半施行

根據草案,新規定將在三讀通過後一年半施行,可望在2009年1月正式上路。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在上會期進入二讀程序,但有關菸品能否陳列於消費者自行取得處所,以及餐飲、旅館等公眾消費室內場所是否完全禁菸等兩個條文,立委無法達成共識。昨協商時禁菸派立委做出退讓,也同意刪除草案「菸品不得展示或陳列於消費者可自行取得之處所」等文字。

警示圖文占百分之三十五

目前菸品假借報導或利用贊助演唱會、公益活動等置入性行銷手法,將全面禁止,違者將被處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廣告業或傳播媒體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按次處罰。

根據草案,未來菸盒上警示圖文須佔百分之三十五的面積,菸品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等文字及標示,但不溯既往,目前市場上標榜「Light」、「Mild」等字眼的包裝,仍可販售。

台灣拒菸聯盟昨天對此結果,表示深感痛心、荒謬,並強力譴責立委陳進丁、高建智阻撓修法,不顧人民健康,呼籲民眾用選票制裁。

拒菸聯盟指背離國際訴求

台灣拒菸聯盟批評,原本的菸害防制法修法符合國際菸草控制框架公約,但歷經無數次協商,修正案內容已背離「國際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的五大訴求。

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組主任林清麗質疑,即使連這種不完整的立法,都還要到2009年1月才得以全面執行。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衛生教育中心主任游伯村指出,修法內容不盡理想,拒菸推動工作仍有許多努力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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