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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未定 內政部:陳菊職權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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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侯承旭、范正祥/綜合報導〕高雄市長選舉當選無效之訴若二審仍然判決黃俊英勝訴,陳菊將被行政院解除職務,並於三個月內進行市長補選,不過,這只是假設情況。高雄市選委會表示,屆時如果假設情況發生,且在法定補選時程內,碰上總統或立委選舉,是否合併選舉,由中央選委會決定。

內政部次長林美珠昨晚受訪指出,這起官司是以陳菊個人為被告,尚未判決確定,陳菊還可上訴,根據地制法規定,陳菊現在還是高雄市長,不受影響。

二審維持原判 才會重選

中選會發言人鄧天祐受訪也表示,選舉官司採二審定讞,除非二審結果維持原判,才會依地制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公告重新補選高雄市長。在沒判決確定之前,陳菊的高雄市長資格還是有效。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直轄市長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由行政院解除其職權與職務,應補選者依法補選。

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並規定,直轄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由行政院派員代理,且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兩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補選當選人之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

以高雄市長選舉訴訟而言,二審約於今年12月底宣判,假設黃俊英勝訴定讞,陳菊將立即遭行政院解職,行政院必須指派代理人代理,由於市長所遺任期仍超過兩年,依規定需於三個月內辦理市長補選。

高市選委會表示,選務機關將公告補選日期並受理登記,只要符合參選資格的人都能登記參選,至於陳菊能否參選,還需請示中選會。去年高雄市長選舉發出的一票三十元得票補助金,法律並未規定需追回。

此外,選罷法第一○四條規定,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當選無效;第一○五條規定,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若陳菊敗訴定讞,其擔任市長期間的政策、薪資領取等都不受影響。

九十三年7月,高市五個選區中,有四個選區舉辦議員補選,選務工作花了六千五百萬元,若高雄市長補選成定局,所需經費初估約八千萬元,而且高達兩千餘萬元的得票補助金可能還要再發一次。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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