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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未定 内政部:陈菊职权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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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侯承旭、范正祥/综合报导〕高雄市长选举当选无效之诉若二审仍然判决黄俊英胜诉,陈菊将被行政院解除职务,并于三个月内进行市长补选,不过,这只是假设情况。高雄市选委会表示,届时如果假设情况发生,且在法定补选时程内,碰上总统或立委选举,是否合并选举,由中央选委会决定。

内政部次长林美珠昨晚受访指出,这起官司是以陈菊个人为被告,尚未判决确定,陈菊还可上诉,根据地制法规定,陈菊现在还是高雄市长,不受影响。

二审维持原判 才会重选

中选会发言人邓天祐受访也表示,选举官司采二审定谳,除非二审结果维持原判,才会依地制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告重新补选高雄市长。在没判决确定之前,陈菊的高雄市长资格还是有效。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直辖市长经法院判决当选无效确定、或经法院判决选举无效确定,致影响其当选资格者,由行政院解除其职权与职务,应补选者依法补选。

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条并规定,直辖市长辞职、去职或死亡,由行政院派员代理,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补选,但所遗任期不足两年者,不再补选,由代理人代理至该届任期届满为止。补选当选人之任期以补足该届所遗任期为限,并视为一任。

以高雄市长选举诉讼而言,二审约于今年12月底宣判,假设黄俊英胜诉定谳,陈菊将立即遭行政院解职,行政院必须指派代理人代理,由于市长所遗任期仍超过两年,依规定需于三个月内办理市长补选。

高市选委会表示,选务机关将公告补选日期并受理登记,只要符合参选资格的人都能登记参选,至于陈菊能否参选,还需请示中选会。去年高雄市长选举发出的一票三十元得票补助金,法律并未规定需追回。

此外,选罢法第一○四条规定,当选无效之诉经判决无效确定者,其当选无效;第一○五条规定,选举无效或当选无效之判决,不影响当选人就职后职务上之行为。若陈菊败诉定谳,其担任市长期间的政策、薪资领取等都不受影响。

九十三年7月,高市五个选区中,有四个选区举办议员补选,选务工作花了六千五百万元,若高雄市长补选成定局,所需经费初估约八千万元,而且高达两千余万元的得票补助金可能还要再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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