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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學會研討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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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十七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強調,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總統之職位而設,故僅擔任總統一職者,享有此一特權。台灣法學會今天舉辦研討會解讀,從法理角度觀察台灣面臨國防與外交的挑戰與艱苦轉型中,民主體制能否因為這一解釋文而脫困。

今天的研討會在台大校友會館舉行,由前司法院大法官蘇俊雄教授主持,除了一般社會大眾關心的審理國務機要費案的台北地院如何回應大法官解釋,也從法理基礎探討憲政秩序的整體定位問題。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林明昕認為,六二七號解釋文最大的貢獻,在於有效填補現行憲法針對總統之刑事豁免權與國家機密特權規範上的部分漏洞。

但是在實權總統與虛位元首之間的刑事豁免權內容與範圍,卻沒有說明。林明昕認為,大法官跳躍式的思考以及過於簡略的論證,解釋理由書又提到「與中央政府體制並無直接關聯….」,其實有討論的空間。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助研究員黃國昌教授語重心長以美國法的角度提出見解認為,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獲得全體大法官的共識,是令人感動的高度智慧,也對高度對立的台灣社會具有高度的意義。

黃國昌分析,國家機密特權屬於有效履行總統憲法職責所必須之性質,資訊是否應受國家機密特權保護,屬於總統憲法職權。法院於審查之際應對總統之判斷,給予最大程度之尊重。

至於法官是否可以利用閉庭(in camera)的方式,審理個案是否為國家機密?他也以美國聯邦法院的例子指出,秘密法庭審理也無法達到敏感資訊保密與安全的效果。

他還以1875年間,美國南北戰爭的一位線民控告美國總統林肯,索取線民費用卻遭法院直接駁回的案例,闡述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

黃國昌說,東歐一位全家叛逃到美國的高階外交官,因為在上班的銀行薪水難以維持家計,2005年向美國控訴要求履行當初美國吸收他時承諾的條件,但也遭聯邦法院以事涉國家機密駁回。

以刑事訴訟法專長的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何賴傑表示,總統在刑事訴訟的角色,並非只有「被告、證人」兩種簡單二分法的角色,否則檢察機關很容易就以此方法迴避,實務上以「關係人」傳訊。

至於豁免權原則上是不可以拋棄的,究竟「原則上」是如何?何賴傑說,若把總統當證人傳喚,做一些豁免權所及的偵查作為,應該會在個案上、實務上有一些延伸討論。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十五日作出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依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不得拋棄,包括偵查、起訴與審判階段。解釋文另指,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對認為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或國家利益而為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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