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宣武分局包庇犯罪殘害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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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8日訊】我是茶南監獄留用人員,原在北京市開源毛織廠學徒,因在黨的整風期間,對廠長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損失一事提出意見,他為逃避罪責,反而利用公安局裡的關係,將我逮捕,把他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的責任,強加在我的身上,使我蒙受不白之冤,為了澄清冤枉,懷著對黨的相信,含冤申訴已經四十九年,我寫了近兩千封信,無數次上訪,不管我怎樣據理力爭,都無濟於事。宣武分局與污陷我的人相互勾結,拖延至今不做處理,向上級機關申訴還是轉到他們手裡,我只好遵照黨的司法公開精神,把事情公開出來,向人民控訴宣武分局包庇犯罪份子的行為,請正義的人民維護國家利益,為我仗義執言。

現將案情陳述如下:

我叫姚雲,男,71歲,北京市人。於56年7月28日考進該廠學徙,做曬毛工作,同年10月助記詞的染色機出了毛病,把毛紗染花,當時工人多次要求檢修,廠長置之不理,他只知道組織青年女工與兄弟廠聯歡,跳交際舞,對出了毛病的染色機拖延不修,造成二百餘捆毛紗被染花,每捆重35公斤,共價值約10萬餘元。這批紗用眼看去,每支紗都根本不能使用,按廢紗處理,要給國家造成五萬元的損失。為了減少損失,廠長決定,把花情最嚴重的挑出去,按廢紗處理,花情輕點的織成毛毯降等處理,因此產生挑紗工作,織出一千多條帶花的毛毯,比用好紗織出的少賣了5400餘元,挑出的約八十捆廢紗,損失了兩萬餘元,這完全是廠長的犯罪。

但這是在57年3月初,他一字未提,把此事掩蓋。後來到57年6月,黨的整風運動開始,當時我是該廠準備車間工會組長,出於公心就毛紗染花一事,給他提出意見,他為逃避罪責,利用公安局裡的關係,於57年7月3日將我逮捕。反把責任強加在我的身上,說我是挑紗負責人,說我在57年1月15日至17日至17日的挑紗工作中帶領工人,故意不把花紗挑淨,造成毛毯帶花。

在予審期間,我向辦案人員陳述了我的理由:

1、我根本不是挑紗負責人,而是一個進廠不滿六個月的徒工,被臨時調去參加挑選花紗的,我是初次做這種工作。花紗挑選到什麼程度算合乎要求,我根本不知道,我不可能擔任挑紗負責人。

2、我是在車間主任的領導下,在染色工的檢查下,按照他們的要求挑選花紗的。

3、這批花紗挑完後是經過廠長,及訪廠宋工程師以及有關技術人員的檢驗,認為合乎他們的要求,批准車間使用的。

4、花紗沒有挑淨的理由,根本不成立,這批染花的毛紗用眼看去,全都是深淺不一的花紗,理應按廢紗處理,因為損失太大,才把輕點的挑出來,織成毛毯降等處理,這是毛紗染花無法挽回的損失,是廠長的責任。

5、儘管我做了如上的陳述,辦案人員根本不予聽信,並以不認罪為由,幾次對我進行毒打,最後由他認定我就是挑紗的負責人,帶領工人故意不把花紗挑淨,造成毛毯帶花,向宣武法院提出起訴,於57年10月15日開庭審理,由於審判長宣佈,證人證言不真要負刑事責任,他們製造的偽證,推翻了原來的證詞,證明我不是挑紗負責人,他們敗訴,法院不做處理,他們又將我押回看守所,辦案人員非但沒有追糾該廠長誣告我的責任,反而與他相互勾結又將原起訴理由改變,再次捏造事實,說我在57年1月15日挑花紗時讓別人扯下牌子,造成色淺色重的毛紗不易分清,使織出毛毯帶花,給國家造成損失5400餘元。並不容分說的,硬是以破壞生產的罪,強行給我勞動教養,保護了染花這批毛紗,給國家造成二萬五千餘元損失的犯罪份子,被押送勞改農場後,我不服判決,以如下理由提出申訴:

1、我沒有讓任何人扯下牌子,既沒有具體人的姓名,也沒有具體數字,只是信口一說,沒有任何證據,這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2、顏色淺重分不清的事實根本不存在:

在紡織廠裡,鑒別顏色是用(色標,也叫色樣),它是專門用來鑒別顏色的依據,一捆染花的毛紗,哪點色淺,哪點色重,用色標對比,即可分清,這是每一個人都能辦到的事情,說分不清是對外行人的欺騙。

再說這染花的毛紗,從幾十米遠就能看清,是顏色淺重不一的花紗,根本不存在分不清的問題。

3、分不清顏色的淺重,就看不出毛毯帶花。

例如:一捆毛紗用眼看去一點不花,用色標對比完全與色標相符,既沒有色重,也沒有色淺,那就證明它是好紗,用它織出毛毯,根本看不出帶花,因為那花它無從而來。就是一捆毛紗,用眼看去有點染花,但顏色的淺重差別不太明顯,織成毛毯後也看不出帶花,因為那色淺和色重部份被分解了,只有那顏色淺重差別非常明顯的花紗,織出毛毯才能看出帶花,說分不清顏色的淺重而看出毛毯帶花,實屬荒唐,父既然分不清顏色的淺重,怎麼能看出毛毯帶花?這本身就不能自圓其說。

4、毛毯帶花是毛紗染花造成、與牌子無關:

這批染花的毛紗,根本就是不能使用的廢紗,經過十餘人三天的挑選,只是把一段段沒不顏色的挑了出去,剩下的毛紗用眼看去還全是淺重不一的花紗,所以織出毛毯帶花,這是毛紗染花的必然結果,誰也沒有辦法,誰也不能把這染花的毛紗,織出不花的毛毯。

說扯下牌子造成毛毯帶花,完全是宣武分局,為保護染花這批毛紗的犯罪份子,嫁媧於我,編造的謊言,這染花的毛紗,不用扯下牌子織出毛毯就是花的。

5、這完全是廠長的犯罪:

他身為國家幹部,玩忽職守,對出了毛病的染色機拖延不修,造成二百餘捆毛紗染花,給國家造成二萬五千餘元已是驚人數字)。他到法律的制裁,反而與他相互勾結,編造罪名,將我這個提意見的徒工逮捕,放走了染花這批毛紗的犯罪份子,身為公安機關,就算那犯罪份子是他們的親爹也不該這樣做,他們利用職權 保護了犯罪份子,對我這一個主持正義維護國家利益的青年工人進行逮捕和鎮壓,這在當時是反革命犯罪行為,但他們把我關進監獄,我有理也無法訴說。

6、我不服判決,自58年就提出申訴,說明上述理由,要求現場試驗,讓事實做證,並表示如果我申訴無理,當即殺頭我心甘情願。我的請求正當,但宣武分局為保護染花這批毛紗的犯罪份子,拒不接受現場試驗,並拖延不做處理。

由於我申訴不止,81年5月他們又相互勾結,編造出假的複查意見,說事實存在,不屬錯案,維持原處理決定,我說這染花的毛紗,顏色深淺不一,不用扯下牌子織出毛毯就是花的,他們啞口無言,但就是不做處理。

91年時他們又讓我寫保證書,保證平反後不要求任何經濟賠償,不追究任何責任,當時我患病在親屬家裏,生活非常困難,希望得到一點補償,再說染花這批毛紗,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份子,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我沒有寫也就沒有平反。

時至今日,我已申訴四十九年,寫了近兩千封申訴信,無數次上訪,但不管我怎樣的據理力爭,都無濟於事,宣武分局拿不出理由駁倒我的申訴,也不接受現場試驗,而是為包庇染花這批毛紗的犯罪份子,故意拖延至今不做處理,我只好向人民控訴宣武分局包庇犯罪份子的行為。

7、為了維護國家利益,我蒙受的冤枉:

宣武分局將我逮捕,關押在看守所近七個月後,又以破壞生產罪,給予我三年半的勞動教養,解除勞教後,又以勞改釋放犯論處,強迫留場,繼續勞動改造,直到80年我才獲得自由。從三類在押人中,轉為農場職工,結束了打不許還手,罵不許還口的政治身份。在這二十四年的關押期間裡,特別是文化大革命的年代裡,我背著破壞生產的罪名,定為敵我矛盾,與反革命並論,我受盡了精神和皮肉上的痛苦,我的青春全部斷送在監獄裡,我的身體患了病,我連狗都不如地度過了這二十四年,相反染花這批毛紗給國家造成二萬五千餘元損失的犯罪份子,在宣武分局的包庇下,逍遙法外。早知道他們警匪一家,我萬不該站在國家立場上,給犯罪份子提出意見,我的直言斷送了我的一生,我做夢也沒有想到公安局成了犯罪份子的後台。

8、我出身一個貧苦的工人家庭,從小死去父母,我無依無依無靠受盡了生活上的痛苦,56年我20歲時,政府給我安置了工作,到這家工廠學徒,當時我萬分的感謝黨和政府,進廠後因我沒有什麼文化,被分配到準備車間做曬毛工作(就是把洗淨的羊毛曬乾),儘管當時我被一些人所低看,但我認識到這是社會分工,我熱愛新社會,我熱愛我的工作,我忠實積極的對待了我的工作,由於表現突出,曾多次受到廠領導的表揚。進廠不久,我被廠領導提名,車間全體工人的通過,擔任了該廠準備車間工會組長,從此我更加認真對待我的工作。57年2月工會改選,我又被該車間30幾名工人的全票選舉,繼續擔任車間工會組長,直到我被捕。我在該廠工作,沒有絲毫的犯罪行為,只因在黨的整風運動中,我出於公心就毛紗染花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一事,給廠長提出意見,他非但沒有接受,反而利用公安局裡的關係將我逮捕,把責任強加在我這一個徒工身上,逃避了他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罪責。

9、我的請求:

在黨的以事實為根據的政策下,我已申訴四十九年。宣武分局為包庇染花這批毛紗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份子,故意拖延至今不做處理,我對此憤慨萬分。身為公安機關,就算那犯罪份子是他們的祖宗,也不該這樣做。他們打著「立警為公,執政為民」的旗號,幹著包庇犯罪份子的勾當,他們認賊作父,與犯罪份子相互勾結,捏造罪名,把我這個維護國家利益同犯罪份子鬥爭的青年工人逮捕,把我的一身殘害,他們的行為卑鄙無恥,我只好把這卡塔尼亞反革命案件公開出來,向人民控訴宣武分局,包庇犯罪殘害無辜。

我請求正直的人民,當事人,為維護國家利益,為我仗義執言。

我請求宣武分局,按照他們給我編造的罪由,去北京絨毯廠做現場試驗,讓事實做證,如果當真和他們所說的一樣,算我惡毒污陷公安機關,當即殺頭我心甘情願,如果是假的,根本沒有事實,這就是他們與犯罪份子相互勾結加害於我的罪證。請求上級政府,以事實依據,對本案做出處理為我洗清冤枉,嚴懲犯罪份子。

姚云:電話:13641269841

2007年6月8日

附件:北京制呢廠申訴的調查結果及宣武分局的答覆:

1、 宣武分局《關於對姚雲申訴的複查意見》(見掃瞄圖1、2頁);

2、 北京制呢廠委員會《對姚雲同志申訴材料的情況瞭解》(見掃瞄圖3)。



姚雲補充材料

由於我申訴不止,我不僅以理駁倒他們(指:宣武分局的官僚們),並提出現場試驗,讓事實做證,他們無言面對,於07年3月12日,他們又答覆我說,我們同意給你平反,只是市局法制辦不批,我們也沒辦法,我要求他們給我局面答覆,他們說只做口頭告知,於4月9日我前去市局法制辦上訪,當我說明情況之後接待我的人答覆我說,根本沒有此事,我們只受理行政復議,如果真是我們不批,我們會說明理由,書面告知於你,你去找宣武分局,如果他們還是這樣說,讓他們寫在紙上來找我們,這樣只憑你口頭一說,沒有根據我們無法處理。

第二天,我又前去宣武分局上訪,他們還是說我們同意給你平反,只是法制辦不批,我們也沒有辦法,我說昨天我已去過「法制辦」,人家說根本沒有此事,如果你們說的是真話,請你們寫在紙上,我去找他們,他們啞口無言,拒不給寫,事實證明他們再次搞陰謀鬼計。

幾十年來他們就是這樣今天說調查,明天說研究,年復一年拖延至今,他們故意放走了染花這批毛紗,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份子,我對此憤慨萬分,只好把事情公開出來,向人民控訴宣武分局,包庇多項犯罪,殘害無辜,請求正直的共產黨人,正義的人民以及有權人為我伸張正義。

姚雲
2007年6月11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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