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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傾銷下的台灣傳統產業–借鏡篇

他山之石 歐盟美國反傾銷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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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九日電)2004年9月,西班牙發生一起居民抗爭中國鞋業傾銷,火燒中國鞋廠的犯罪事件,促使歐盟歷經9個月調查,對中國鞋業課徵反傾銷稅;同樣地,走上街頭抗議的台灣毛巾業者,整整花了14個月,才盼來政府對中國毛巾課徵反傾銷稅。

一樣加入WTO,一樣都是勞工,一樣的中國產品傾銷衝擊,台灣採取防衛性貿易措施的步調整整慢了歐盟近半年。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英國與美國早於1916年相繼制訂反傾銷措施,超過一世紀的法律制訂,讓美國與歐盟廠商嫻熟反傾銷運作機制。

始終以出口貿易為導向的台灣,過去因為沒有反傾銷的問題,直到1987年才開始著手制訂反傾銷相關法令,包括貿易法及其他施行細則、關稅法等,遲於2001年10月才由財政部修正公佈「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法律制訂時程比歐美晚,缺乏經驗,在與WTO規定接軌時,台灣立法過程又不夠細膩,難以真正保護廠商。

以反傾銷調查發動方式為例,WTO規定應根據國內產業或其代表的書面申請,才能展開調查,但在特殊情況下,若無業者申請,但主管機關握有傾銷、損害及因果關係的充分證據時,也可展開調查。

歐盟就是參照這項規定制定相關條文,反觀台灣,僅以「平衡稅及反傾銷稅之課徵,由財政部依職權、申請或其他機關之移送,於調查、認定後,公告實施」一語帶過,政府的角色過於被動消極。

在廠商與政府互動,及政府執行力部分,WTO規定,除特殊情況,各項調查應於展開後一年內完成,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過18個月的反傾銷協定,歐美與台灣實務運作結果確實有差別。

以歐盟對中國鞋業課徵反傾銷稅為例,從廠商申請到完成反傾銷調查程序,並課徵反傾銷稅,歷時僅9個月。

再從美國案例分析,美國於2004年4月與今年4月分別針對中國進口的彩色電視與聚酯棉課徵反傾銷稅,雖然歷經冗長的調查與聽證程序,仍分別以11個月及9個月就完成維持公平商業競爭環境的目的。

反觀具指標意義的中國進口毛巾案,早在2004年10月,毛巾業者就已組自救會開公聽會,當時未能喚醒政府主動介入調查。

2005年8月,毛巾業者向政府提出「進口救濟」申請案,盼透過會員國與會員國談判,啟動特別保護措施,但政府不屬意走特保談判的途徑,由財政部遲於2006年3月才自行展開反傾銷調查,並於同9月課徵反傾銷稅,歷時超過14個月。

世新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黃維幸分析,美國反傾銷工作已做了一世紀,歐洲國家從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就累積不少反傾銷案例,業界熟悉自己權益,政府嫻熟運作機制,與WTO接軌才沒出現問題,但台灣入世前後較少宣導,以致結構較弱的台灣產業,根本不知入世與自身有什麼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同樣是面對中國產品傾銷,美國至少曾對中國十次希望援引特保條例,啟動既可調整關稅,又可設定輸入配額的進口救濟措施,雖在政治利益考量下,都在美國總統辦公桌上鎩羽而歸,但已顯示美國為保護廠商,不畏貿易戰爭的積極態度。

反觀台灣在毛巾案例上,雖然業者提出希望援引讓中國極緊張的特保條例,但政府最後卻決定走反傾銷措施,只能讓業者徒呼負負。

台灣加入WTO已四年,從法律制訂、廠商與政府互動,及政府執行力與態度,都在毛巾案凸顯出應變機制不足,如何盡速補強,從立法院立法、政府宣導,甚至廠商的自覺,都應借鏡歐盟與美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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