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398: 持 AP入境者須轉換工作的情形

李維律師

人氣 2
標籤:

【大紀元6月5日訊】<--ads-->
問題 398: 我是I-485已申報超過6個月,也有EAD,H-1B還有一年有效期。我最近從大陸用AP 回來,想自已開個公司同大陸做生意,我能將H-1B轉到我自己開的公司嗎﹖因為我不想失去H-1B,以防萬一I-485被拒絕。

解答﹕ 是可以的。你使用的法律是 AC21 法律的可移動性條款(Portability)。它只需要你在美國還有一個「合法的逗留,」(Period of Stay authorized by Attorney General) 並不像平日的H-1B 延期申請那樣你必須有一個有效的H-1B身份。所以,你的 Parolee 的身份也是一個「合法的逗留,」也就是說,你雖然 H-1B 身份不存在了,但你有一個移民局許可的有效合法逗留期,從前又曾有過H-1B身份,移動後到達的公司給你的工作又是「同樣的,或類似的職業」 (Same or Similar Occupation),你就滿足了Portability 的條款。

請注意Yates 2005年9月的備忘錄十分強調「同樣或類似的職業,」 而且只是個工作 Offer 即可。(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移民問答(382) 婚不離,I-751豁免不能交
移民問答(383)受庇護人到美國,母國以外的國家讀書
移民問答(384)I-751豁免和I-360受虐綠卡申請的關係
移民問答(385)廚師綠卡面試及批准後的注意事項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