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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修正勞退滯納金上限 遭罰雇主可獲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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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五日電)立法院今天修正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明定雇主逾期未繳勞退滯納金最高上限至應提繳金額一倍為止,預計有一萬九千多家中小企業因此解套。另按舊制溢繳超過一倍滯納金雇主,可回溯至2005年七月一日,勞保局估計退費金額逾新台幣一千萬元。

現行條文規定,雇主逾期限未繳退休金,按日加徵百分之三滯納金至一倍,仍不繳納者,按月加徵兩倍滯納金至繳足為止。

若雇主欠繳新台幣六千元退休金,依規定會被按日加徵一百八十元的滯納金、至一萬二千元,屆期未繳足者,接下來按月再加徵一萬二千元滯納金。只要積欠一年,滯納金加徵倍數高達二十三倍,鉅額增幅拖垮不小中小企業無力清償,甚至直接宣布倒閉。

修正條文規定,雇主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為及時保障勞工權益,修正條文明定,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修正條文並增訂回溯條款,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目前積欠滯納金的雇主,將可比照新上限重新計算;按舊制已溢繳超過一倍滯納金的雇主,也可獲退費。勞保局估算,約有一千多家業者符合退費資格,共可獲退費一千多萬元。

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勞保局應每年檢討勞退金實收率,若降至百分之九十九以下,應研議修法,以維勞工權益。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淑英(不分區)解釋,目前勞退金收繳率為百分之九十九點五,若設滯納金上限導致收繳率下降,政府應修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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