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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修正劳退滞纳金上限 遭罚雇主可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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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五日电)立法院今天修正通过劳工退休金条例第五十三条,明定雇主逾期未缴劳退滞纳金最高上限至应提缴金额一倍为止,预计有一万九千多家中小企业因此解套。另按旧制溢缴超过一倍滞纳金雇主,可回溯至2005年七月一日,劳保局估计退费金额逾新台币一千万元。

现行条文规定,雇主逾期限未缴退休金,按日加征百分之三滞纳金至一倍,仍不缴纳者,按月加征两倍滞纳金至缴足为止。

若雇主欠缴新台币六千元退休金,依规定会被按日加征一百八十元的滞纳金、至一万二千元,届期未缴足者,接下来按月再加征一万二千元滞纳金。只要积欠一年,滞纳金加征倍数高达二十三倍,钜额增幅拖垮不小中小企业无力清偿,甚至直接宣布倒闭。

修正条文规定,雇主未按时提缴或缴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完缴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征其应提缴金额百分之三之滞纳金至应提缴金额之一倍为止。

为及时保障劳工权益,修正条文明定,雇主欠缴之退休金,经限期命令缴纳,逾期不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济。

修正条文并增订回溯条款,溯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目前积欠滞纳金的雇主,将可比照新上限重新计算;按旧制已溢缴超过一倍滞纳金的雇主,也可获退费。劳保局估算,约有一千多家业者符合退费资格,共可获退费一千多万元。

院会并通过附带决议,劳保局应每年检讨劳退金实收率,若降至百分之九十九以下,应研议修法,以维劳工权益。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黄淑英(不分区)解释,目前劳退金收缴率为百分之九十九点五,若设滞纳金上限导致收缴率下降,政府应修法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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