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正:一個將載入史冊的典型法律案例

文正

【大紀元7月1日訊】香港法輪功學員朱柯明和傅學英向高等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控告在一九九九年七月發起全面性迫害法輪功的前中共黨魁江澤民、前副總理李嵐清和在任的中共政治局常委羅幹等三人犯下的酷刑、傷害、非法監禁、濫權等罪,要求被告民事賠償。兩名原告並附香港當地的醫療報告,作為證明他們是因被告等三人發起、參與、指揮、執行這場對包括原告在內的上億法輪功學員和家人的迫害,在被非法監禁期間,身心受害甚巨,至今仍無法痊癒的相關診斷證明。

高等法院在上午發出了適用於本地的令狀,並受理了向中國大陸轉達令狀的申請。預料在七至十天內對是否向國內送達作出答覆,而核查案件清單的聆訊則訂於十一月八日開庭。這是全世界第十七個國家和地區的第十八宗訴江案。

原告二人中的男性原告朱柯明與另一名北京的法輪功學員王傑,在二零零零年向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告江澤民、羅幹(本案被告),及當時任中共組織部長的現任中共國家副主席曾慶紅,而在當年九月初遭到非法逮捕,並被非法判刑五年。他在監禁期間遭到電棒等酷刑虐待,並曾在獄中寫過六份申訴狀,要求獄長轉呈國家領導人,但無下文。另一名北京的法輪功學員王傑被迫害致死。

原本在釋放回到香港後,想再回到中國大陸控告被告等人的朱柯明表示,現在中國法輪功學員在中共統治下是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的,他是香港永久居民,依法是可以向香港提起訴狀的。

朱柯明表示,他相信香港政府不會在他提告高等法院之後,就像中共政權一樣逮捕他,關押他或是驅逐出境。他相信香港的法治是保護有正當權利的好人,但是有沒有勇氣面對中共,朱柯明認為還有待觀察。

本案女性原告傅學英表示,她沒有犯法,卻有兩年多被關押在深圳看守所和廣東省女子監獄所,受到強迫洗腦及毆打酷刑等虐待,身心受創的程度及痛苦,非外界所能想像,她出獄到現在,還不能長時間坐,皮膚上的傷出獄一年多也還沒有痊癒;但是,心理上所受到的摧殘及損害,遠比身體上所受到的折磨及滿身的疤痕來得更為痛苦。

她說:「今天鼓起勇氣站出來控告三名被告,不只是為她個人的基本人權和自由提出嚴正的控訴,更是為千千萬萬比她所受到的迫害更嚴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討回歷史的公道。希望香港法院爭氣一點,她一名弱女子面對中共強權都不怕,香港何懼之有?」

得知兩位原告學員在酷刑虐待下都沒有簽下放棄信仰的保證書,代表他們的資深大律師夏博義(Paul Harris)對兩位受害人表示尊敬。

從二零零二年起到二零零七年,該三名被告被法輪功團體在全球十六個國家及地區提出刑事控告及民事起訴,被稱之為二十一世紀最大的國際人權訴訟案,一直為法律界關注及討論。這次香港法輪功學員向高等法院提告的民事起訴案,不論以後會怎樣展開,因其所具有的重大的、典型的法律意義和社會意義,它必將成為一個載入史冊的典型法律案例。

為什麼這樣說呢?

一、從1999年至今,在三個被告的指使和直接參與下,施加於原告香港法輪功學員朱柯明和傅學英的酷刑、傷害、非法監禁、濫權等罪行,甚至比這更嚴重、更邪惡的罪行,在中國己經肆虐了八年之久,至今還未停止,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千千萬萬,這個事實,朱柯明和傅學英非常清楚明白,所以,他(她)們表示:他(她)們的這個訴狀:不只是為他(她)們個人的基本人權和自由提出嚴正的控訴,更是為千千萬萬比他(她)們所受到的迫害更嚴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討回歷史的公道。這個訴狀有著更深的內涵,更大的能量。

二、三個被告所犯罪行背後有中共邪靈的因素。在人類歷史發展到二十世紀末,二十一世紀初的現代社會,地球上竟然會長時間、大規模出現使用各種非人的酷刑迫害,甚至活體摘除修煉正法的法輪功學員的器官的罪行,是中共邪靈和它在人世間的死黨–類似於三個這樣沒有人性的被告–人中敗類共同犯下的罪行。而中共邪靈是一個共產邪靈附體的邪教組織,一個另外空間的邪惡生靈。對這三個被告的起訴,也是在清除這個另外空間的邪惡生靈,所以,對這三個被告的起訴,不但能使更多的人知道這三個沒有人性的人中敗類之罪行,也必將使更多的人知道中共邪靈的邪惡本質,使更多的人退出中共邪靈的黨、團、隊組織。加快解體中共邪靈的步伐。

三、江澤民和中共邪靈在1999年鎮壓法輪功之初,曾打算「三個月」解決法輪功。但是它們低估了法輪功的力量,低估了傳統和信仰的力量。一正壓百邪,邪惡是不能從人們的心中「剷除」善良的。八年多過去了,在這場正邪大戰中,法輪功仍然是法輪功,而且在世界上得到了更廣泛的傳播。江澤民和中共邪靈卻在這場正邪較量中大敗,也把其自身的流氓、殘酷和邪惡本性暴露無遺。從二零零二年起,開始於國外的訴江案,今天直達與中國大陸僅短短的一橋之隔的香港。這意味著江澤民和中共邪靈大勢己去、敗局已定、來日無多;也意味著法輪功學員八年多的反迫害取得了決定性的成果,更意味著有更多的受江澤民和中共邪靈毒害的人會清醒、會得救。

因此上,說這個香港法輪功學員向高等法院提告的民事起訴案因其所具有的重大的、典型的法律意義和社會意義而載入史冊,就不難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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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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