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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女子涉偷竊判6月 不服上訴減為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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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二十三日電)二十七歲的張淑瑛去年八月間至嘉義市一家服飾店偷竊被逮,被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她不服上訴,剛好合於減刑條件,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全案不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女於去年八月十五日上午至嘉義市永和街一家服飾店,佯裝購物卻竊取店內八件衣物,價值二萬六千多元,得手後,隨手藏放隨身攜帶的手提袋,正欲離開時,被老闆發現報警,張女見事跡敗露,當場跪地求饒,表示有誠意解決,會請家人拿錢賠償,並以駕照質押,最後卻逃逸無蹤,經警方循線查獲。

案經嘉義地檢署偵辦,依竊盜案件起訴,聲請簡易判決,於去年十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張女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嘉義地方法院近期裁定原判決撤消,改判有期徒刑三月。

撤消改判理由基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通過,於今年七月十六日生效,為原審不及審酌,自應撤消原判決,因此,張女所犯竊盜罪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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