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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女子涉偷窃判6月 不服上诉减为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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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国芳嘉义市二十三日电)二十七岁的张淑瑛去年八月间至嘉义市一家服饰店偷窃被逮,被判处有期徒刑六月,她不服上诉,刚好合于减刑条件,减为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罚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全案不得上诉。

判决书指出,张女于去年八月十五日上午至嘉义市永和街一家服饰店,佯装购物却窃取店内八件衣物,价值二万六千多元,得手后,随手藏放随身携带的手提袋,正欲离开时,被老板发现报警,张女见事迹败露,当场跪地求饶,表示有诚意解决,会请家人拿钱赔偿,并以驾照质押,最后却逃逸无踪,经警方循线查获。

案经嘉义地检署侦办,依窃盗案件起诉,声请简易判决,于去年十月二十六日判处有期徒刑六月,张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嘉义地方法院近期裁定原判决撤消,改判有期徒刑三月。

撤消改判理由基于九十六年罪犯减刑条例业经立法院通过,于今年七月十六日生效,为原审不及审酌,自应撤消原判决,因此,张女所犯窃盗罪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于减刑条件,减为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罚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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