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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勞健保醫院適用列報所得稅 需會計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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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五日電)納稅義務人列報綜所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所及參加健保醫院為限,財政部修正如無勞健公保的醫療院所,如欲申請則須提供前三年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等條件。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以前是醫院來申請即可,現在規定從嚴,修正為申請者在申請年度的前3年度,需已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記載,並依帳載資料,依法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且未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總收入0.5%以上或漏報收入達新台幣40萬元以上情形者。

官員補充,最近有新設醫院未加入勞健保,來向財政部申請可讓納稅人列報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但因是新設醫院,未有會計紀錄,因此,將不予核定。

據資料統計,曾經向財政部申請者,包括中山醫院、國泰醫院、台安醫院、宏恩醫院等,不過,這是在健保未實施前,官員表示,大部分醫院現在都已有健保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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