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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劳健保医院适用列报所得税 需会计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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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五日电)纳税义务人列报综所税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额,依所得税法规定以付与公立医院、公务人员保险特约医院、劳工保险特约医院所及参加健保医院为限,财政部修正如无劳健公保的医疗院所,如欲申请则须提供前三年会计纪录完备正确等条件。

财政部赋税署官员表示,以前是医院来申请即可,现在规定从严,修正为申请者在申请年度的前3年度,需已依“执行业务者账簿凭证设置取得保管办法”规定设帐记载,并依帐载资料,依法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经稽征机关核实认定,且未涉有短漏报收入占全年总收入0.5%以上或漏报收入达新台币40万元以上情形者。

官员补充,最近有新设医院未加入劳健保,来向财政部申请可让纳税人列报所得税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额,但因是新设医院,未有会计纪录,因此,将不予核定。

据资料统计,曾经向财政部申请者,包括中山医院、国泰医院、台安医院、宏恩医院等,不过,这是在健保未实施前,官员表示,大部分医院现在都已有健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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