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無家可歸者為自身權益訴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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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1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微2007年8月31日華盛頓報導) 最近,有幾起代表無家可歸者提出的訴訟紛紛被提到美國聯邦法院,有的要求警方停止無理沒收和銷毀無家可歸者的私人財物,有的要求警方停止對沿街乞討的無家可歸者實行逮捕或罰款。迄今為止,法庭對這些花不起錢請律師的無家可歸者都作出了有利的裁決。

*聯邦法院90年代的一項判決*

1992年,紐約州聯邦地區法院法官裁決說,紐約州要求對因為乞討而在公共場所徘徊、滯留以及遊蕩的人實施逮捕的法律違反了憲法第一條修正案。這項裁決是對一位無家可歸者提出的訴訟作出的回應。

(Mathew Brinckerhoff)回憶說,紐約市一位無家可歸者到法庭提出訴訟,要求按照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規定,給予他在大街上乞討的權利。他說,他有權站在大街上以有禮貌的方式向過路人說明自己因無家可歸和沒有工作需要得到施捨。聯邦地區法院作出裁決說,這位無家可歸者的做法受到憲法的保護,並且下令警方不准再因為這種乞討行為而逮捕人或課以罰款。之後,聯邦上訴法院維持了下級法院的原判。

*紐約市政府遲遲不執行法庭判決*

但是,紐約民權律師布林克霍夫指出,15年後的今天,紐約市政府仍在實施這個已經被判定為違反憲法的法律,因此他決定代表無家可歸者再次把政府告上法庭。

布林克霍夫律師說:“不幸的是,因這個裁決受益的人往往無權無勢,而且也請不起律師。雖然法庭作出了裁決,但是紐約市警方,乃至整個紐約州警方繼續實施逮捕。實際上,自1993年以來,有上千人因為在大街上乞討而被捕。我接手的這個案子就是要徹底改變這個做法。”

*無家可歸者再訴獲勝*

2007年7月24號,紐約州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希拉·捨伊德林作出有利於無家可歸者的口頭裁決。她指出,過去15年裡,紐約市警方對3千到4千名無家可歸者實施了不當逮捕和傳訊,並且把他們從街頭強行驅走。希拉.捨伊德林法官在對紐約市執法機構遵守法庭的命令的能力表示懷疑的同時,決定給予由無家可歸者提出的這起訴訟以集體訴訟的資格。她認為這是避免這個法律進一步擴大到全紐約州的唯一有效途徑。

布林克霍夫律師希望通過這起訴訟達到兩個目的:“首先,我們要確保再沒有人因為在大街上乞討而遭到逮捕、關押或罰款,因為這是美國憲法給予人們的合法權利,其他人無權干涉。其次,我們要求為受害人爭取賠償。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下,如果某人的權利被侵犯並受到傷害,他有權要求得到賠償。因此,我們要求警方提供賠償,並停止這種行為。”

布林克霍夫律師指出,捨伊德林法官的裁決意味著,這個案子本來最初的幾位原告現在可以作為過去15年中有過同樣遭遇的人們的代表而提出集體訴訟,而最初的被告紐約市警察局也可以作為整個紐約州的警方和檢察官的代表繼續下面的法律訴訟,因此今後裁決的影響面要廣得多。

布林克霍夫律師分析這個判決重要性的時候說:“這個裁決在法律上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法官把這個案子裁定為集體訴訟,使得紐約州成千上萬的警察和檢察官都必須服從法庭的命令。但是,裁決最重要的一點還在於,那些無權、無錢、請不起律師的人們的正義得到了伸張,他們的憲法權利得到了保護。”

*弗來斯諾市的無家可歸者*

位於加州中部的弗來斯諾市人口為50多萬,其中無家可歸者在4千到8千人左右。美國民權聯盟律師邁克爾.裡捨(Michael Risher)說,很多無家可歸者的生活環境非常差,而且無法享受到正常的權利。

他說:“有很多無家可歸者要忍受最惡劣的生活環境。弗來斯諾市夏季的氣溫最高達到40多攝氏度,每年都有一些無家可歸者死於高溫天氣。另外,他們還要受到暴力以及其它刑事犯罪的侵襲。在正常人看來理所當然應該得到的警方幫助,無家可歸者卻很難得到。他們的醫療保健和公民投票都存在問題。”

*無家可歸者因財物被銷毀起訴政府*

最近,加州東區聯邦法院裁決了一起涉及無家可歸者的案子。案子的起因是,弗來斯諾市市政府為了清理無家可歸者的宿營地,把他們的衣物、帳篷和私人財物拿去銷毀。

舊金山民權律師委員會的律師埃莉薩.德拉.皮亞納( Elisa Della-Piana)說,他們經過調查發現情況屬實,就和美國民權聯盟等組織一起代表幾名無家可歸者在2006年把市政府告上了法庭,並且控告弗來斯諾政府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把無家可歸者的私人財物當作垃圾拿走銷毀,而且用推土機推倒了他們的臨時住處。

埃莉薩.德拉.皮亞納律師說:“我們之所以代表這些無家可歸者提出訴訟,是因為弗來斯諾市採取的政策和做法是,執法人員只要看到公共場所堆放了無家可歸者的財物,就會用推土機和垃圾車把這些東西推走並加以銷毀。無家可歸者因此失去了藥物、睡袋、帳篷以及其它維持生存的物品。有些損失是無法挽回的,例如有人失去了家人傳下來的照片,還有一位婦女甚至失去了一直保存在身邊的孫女的骨灰盒。由於無家可歸者沒有固定的住處,因此他們隨身攜帶的家當就是他們所有的財產。但是,弗來斯諾市當局就這樣把它們銷毀了。”

*無家可歸者的法律依據*

美國民權聯盟的律師裡捨說:“我們的論據是,市政府沒收並銷毀無家可歸者的財物屬於無理行為,違反了憲法第4條修正案,這條修正案禁止政府無理扣押公民的財產。我們還提出,市政府的行為同時違反了憲法第14條修正案。這條修正案規定,政府在沒有履行正當法律程序的情況下無權扣押公民的財產。法庭解釋說,正當法律程序是指政府在剝奪公民的財產和自由之前必須通知公民並給他為自己申訴的機會。我們提出,弗來斯諾市政府侵犯了我們當事人的財產權,因為它事先幾乎沒有提出任何警告,因此未能滿足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加州弗來斯諾的聯邦法官奧利弗.萬格在聽取雙方的作證後,先是頒布臨時禁令,禁止市政府繼續沒收和銷毀無家可歸者的財物。之後,他又在2007年7月30號作出口頭裁決,給予該市被警方沒收並銷毀私人財物的所有無家可歸者對市政府提起集體訴訟的資格。

舊金山民權律師委員會的律師埃莉薩.德拉.皮亞納分析這個裁決的重要性時候說:“這個裁決維護了這麼一個主張,那就是:市政府不能把無家可歸者當作下等公民對待。無家可歸者和其他公民一樣享有同樣的權利。他們應該享受正當法律程序以及不受警方無理搜查的權利的保護。市政府沒收並銷毀他們財物的做法違反了美國憲法。”

*薩克拉門托市面臨相似訴訟*

緊接著以上兩起裁決,加州的薩克拉門托市也有一起訴訟在2007年8月被提交到聯邦法庭,案情幾乎和弗來斯諾市的那起訴訟所涉及的問題一樣。據代表無家可歸者的 (Mark Merin)介紹,薩克拉門托市和美國其它城市一樣有很多無家可歸者。他們露宿街頭,帶著隨身的家當四處遊走。因此,市政府有時會採取措施,通過執法部門強行驅趕他們並銷毀他們的財物。

梅林律師說:“雖然有關方面為這些無家可歸者提供了一些緊急收容處,使其中一半的人可以得到臨時住處。但是,每天晚上還是有大約1千人睡在馬路邊或公園裡。警方發現後會強行驅趕他們,並且把他們的財物沒收銷毀。我們到法庭上提出訴訟,目的就是迫使執法人員停止逮捕無家可歸者並強行驅趕他們。我們希望執法人員認識到,讓無家可歸者的睡眠需求得到滿足是一項基本人權,如果他們不能睡在屋簷下,就要允許他們露宿街頭。”

梅林律師希望弗來斯諾市聯邦地區法庭的判決對他們提出的訴訟也能產生影響。他說:“弗來斯諾市的裁決是由加州東區聯邦法院法官作出的。我們在薩克拉門托市提起的這個訴訟也將由同一家法院審理,但法官不是同一個人。兩位法官雖然在法庭上平起平坐,但是作出的裁決卻可能迥然不同。我們希望,弗來斯諾市的那個裁決對審理我們這起訴訟的法官有說服力。”

*無家可歸者問題需要得到重視*

梅林律師指出,無家可歸者幾乎一無所有,他們隨身攜帶的家當就是他們所有的財產。如果執法人員把這些財物全部銷毀,等於是斷送了他們賴以生存的東西。因此,他們希望通過訴訟迫使警方停止虐待和騷擾這些無家可歸者,並且正確對待無家可歸者的問題,採取其它方法加以解決。

梅林說:“我們希望把支付給警方的資金以及用來維護監獄運作的款項投入到為薩克拉門托市的無家可歸者提供收容所方面,同時希望政府部門制定出一個與過去不同的公共政策,認識到無家可歸者之所以淪落到今天的地步是有原因的,他們當中有些人精神有毛病,需要醫療保健;有的失去了工作,需要接受職業培訓;有的身體有殘障,需要得到照顧。我們希望公共官員能夠重新調整資源,尋找其它解決途徑,而不是依靠刑法體制來解決無家可歸者的問題。”

*美國法律重視無家可歸者*

梅林律師指出,一個人生存的基本權利應該受到憲法的保護,而美國法律體制的一個長處是,人們可以把社會的基本問題提到法庭上來加以解決。他指出,美國聯邦憲法是反映人民意願的最高大法。當憲法被侵犯時,法庭就會出面加以更正。

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在紐約還是在加州,或是在美國任何其它地方,都有很多政府部門以及民間組織在採取措施,為無家可歸者提供住宿、食物、藥品和其它方面的幫助。我們上面介紹的這幾起案子正說明了社會對無家可歸者這樣的邊緣群體的關心和重視。

*開設無家可歸者法庭*

雖然美國的法律制度努力面向所有人開放,但是在向社會各個階層的人士提供優質法律服務方面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有一個階層的人們就特別處於不利的地位,那就是無家可歸者。

許多無家可歸者常常因在公園裡睡覺、在街上乞討以及在公共場所小便或喝得酩酊大醉而被警察開罰單。罰款累計起來,就會造成經濟負擔,使他們的境況更加惡化。如果無家可歸者未能到法庭交付罰款,那麼他們的罰款還會增加。因此,如何做到既使本來就負擔過於沉重的法庭制度從這些案子中解脫出來,又想辦法改善無家可歸者的生活,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

*試點計劃卓有成效*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加州聖迭哥市在1999年開啟了一個試點計劃,叫作無家可歸者法庭。在一個幫助無家可歸者的年度社區活動上,該地區各郡的法庭派出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員為那些要求得到法律服務的人們當場開庭並做出裁決。這一計劃非常成功,試行的頭一年,就為200多人提供了服務,並處理了500多起案子。法庭還允許把輕罪和非暴力罪指控從個人的警察記錄中刪除。但是,重罪和嚴重的犯罪以及涉及受害人、武器和毒品的指控沒有資格刪除。

到庭的人必須立志洗心革面,並願意為自己的生活承擔責任。他們必須參加至少3個月的康復治療。法庭的作法不是把參加這一計劃的人關起來或施以罰款,而是責令他們參加社區服務或目的在於發展其它技能的活動,同時為他們提供生活技能、戒酒、戒毒、電腦培訓或掃盲課。這些人還可以接受職業培訓,得到就業幫助和諮詢服務等。

與無家可歸者法庭相似的計劃已經擴大到加州其它地方。洛杉磯市和一些小城市開設了相關的計劃。美國律師協會還發行了一些小冊子,告訴人們這一計劃的內容以及向全國推廣的方法。這個試點在改善法律制度的同時,向社會大眾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方面邁出了一小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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