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日本:店舖租賃與買進設備之注意事項

行政書士 脇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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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日本創辦企業時,事務所或店舖的租賃契約是很麻煩的工作。取得投資經營簽證等,其它方面也需要各中各樣的經費,事業本身的準備花費很多時間。在這種情況下就容易導致店舖等的租賃完全委託給不動產公司,而簽約後內容卻與自己想象的不符、或留下不滿、或受到損失。為此,在這裡對締結租賃店舖的契約時應該注意的事項作如下說明。

1.設想正在考慮經營中華料理店時,從一位熟人那兒得知有一個中華料理店將關門,正在尋找借主。對店舖的地點和店內的寬度很滿意,自己想一定要借下來時,千萬不要慌裡荒張地向不動產公司交付著手金。即使乍一看認為沒有比這更好的店舖,從簽約到支付保證金的過程中也會發生很多問題。在簽署不動產契約時,心裡要記著想到「好的物件其它還會有很多。」。不要擔心被別人先借去而心急。
特別是不動產公司,以還有別的借主為由敦促儘快決定。這時,一定要冷靜地對契約內容及條件進行充分的研究。

2.如果是同行店舖以原狀承繼經營的情況,買下店舖內的設備,稱為舊借主與新借主之間的買賣契約。如果是中華料理店,作為廚房的設備,熱水供水設備,洗碗機,食物,冰箱,冷暖氣等的設備和備品是買賣的對象。因為賣主有時會掩蓋設備的不完備之處,因此買主有必要不客氣地檢查設備的機能。在設備買賣的金額決定之儘可能地進行檢查,直至認可為止。如果設備有不完備之處,應該扣除修理費或從買賣的對象中排除(免費)。即使這種設備買賣,也最好不做口頭約定,而是簽署正規的契約。從根本上講,所謂店舖的租賃,契約結束時搬出設備後歸是正常的。停業者如果自己找不到作為新的借主的同行,承擔著搬出設備後將其恢復原狀的責任。因此借方處於優勢。不要被其他借主搶先程度的要進行慎重地考慮。但即使這時也要考慮到「象這樣的條件,這次不行,也一定還有很多機會」而不要心急。

3. 買下店舖內的設備,是以締結租賃契約為前提的。
店舖租賃契約沒有締結完之前,不要支付買進設備的著手金。買進設備的金額的支付日,要考慮店舖租賃契約的時間,定在店舖租賃契約結束後是重要的。在即將締結店舖租賃契約之前,與停業者一起對店舖內的設備作最後檢查,並與之往店舖租賃契約的場所(不動產公司或者公證人辦事處)。

4. 店舖租賃契約的重要事項包括,保證金的返還,停業時的交還事項,伴隨出賃金額變更的消費稅的處理等。保證金,一般來講不歸還的情況較多。這種情況以償還10%左右為大體的基準,向不動產公司提出與物件所有者進行交涉的請求。
關於消費稅,最初在締結契約時因沒有有意識地進行交涉,後來消費稅的處理就成為問題。在進行房租交涉時,是否包含消費稅一定要事先定好。因為房租的金額變更時,有關消費稅的處理是必然出現的問題,應該在契約書中事先定好。並且,買下設備,承繼店舖的人,日後自己搬遷或停業時,同樣有搬出設備的義務。

因設備進一步老化,那個時候,如果自己找不到同行,設備不能成為買賣的對象。
設備的買賣權雖然與店舖的出賃沒有直接關係,但是,作為契約的確認事項列入契約內是有效的。(中文翻譯:程 亞瓊)@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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