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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房地產】未完成的土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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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0日訊】代理人的願望莫過於完成所託或圓滿解決問題,地政士接受委任事務最大的責任是保護產權清楚依照當事人委任項目順利登記所有權,但是有些確實不盡人意,事情的發生有時瞬息萬變;複雜而摻雜人的利益衡量,制衡著現實狀態。

有一舊社區屋前留一條約6米的私設巷道,依照屋齡判斷,這條私設通道任人行走已有20來年,就產權來說是沒啥可議的,但是現在土地不斷擴大都市計畫,也就是非都市計畫區內的土地,不斷的變更納入都市計畫範圍內,規劃成為都市計畫內土地,人口居住數愈多時這是必然的型式。

這一舊有社區20年來居住人口數迅速增加,早在幾年前6米的私設巷道一半規劃成一條15米的計劃道路,就是巷子變成店面,但門口卻還有別人的土地,形成基地不臨路,這在不同人的眼裡有不同的想法:有人認為這門前的畸零地是投資機會,買起來再賣給店家,從中賺一筆;有的地主認為不過才幾坪地又不能蓋房子,尚且還擋住別人的去路,願以畸零地的價格賣掉就好。

其中有兩戶人家以畸零地的價格,買了門前殘餘私設巷道土地,請我幫忙訂定買賣契約,因賣方未提出土地所有權狀,且表明早已遺失,經雙方同意同時辦理權狀補發完畢後再交付下一次款,在地政事務所就其補發事項公告第20日後(規定需公告30日),經第三人提出異議,補發案件駁回。

當然我辦的買賣案件沒有土地所有權狀也辦不下去了,這時依權責我是必須從中了解原因,原來這兩筆土地早已是某代書眼中的投資利器,還涉及私人借貸,代書借代墊土地增值稅理由,扣留了所有權狀讓土地無法辦理買賣,經申告法院所有權狀返還之訴亦被駁回,造成多方僵持不下,誰也得不到好處。

原因如下:1.現地主因金錢借貸債權取得土地,早已言明不願再付出任何稅費,願以每坪5萬元的價格變現。2.某代書自動代墊增值稅辦理過戶,當時語意不清但已是事實,認為應有每坪15萬元的價格,甚至更高邀現地主投資。3.現兩位承買人也顧慮會被有心人大敲一筆,不願解除買賣契約,因出賣人已提出誠意,願賠償損失或保留契約現狀,不願讓那代書得逞。

結語

有時遇到產權爭議時,看似很容易解決的事情都很難圓滿解決,癥結在人與人的勾心暗鬥、面子問題、利益不公問題。

在幾次出國時,於飛機起降間,鳥瞰山海陸地,你的透天房樓與我的華廈住房值多少錢,不全都盡在眼底嗎?有啥好爭的?還有別有用心者,相差不過幾平方米地,卻苦心算計,真是不值得。我想人應該有更大的智慧來解決這些問題,應在更高的位置上去思考,也許是整個人類社會走錯了方向,這是今後你我都必須深思反省的。◇(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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