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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泰代表處受理台緬雙籍與緬籍人士結婚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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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十五日電)外交部提醒民眾注意,緬甸政府法令規定,緬籍人士不得與外國人結婚,因此,未同時具有緬甸國籍的台灣民眾若嫁娶緬籍人士,婚姻屬於無效。外交部並指出,具備台緬雙重國籍人士與緬籍人士的結婚面談與依親簽證申請,即日起可到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洽辦。

由於緬甸政府嚴格禁止緬國人民與外籍人士結婚,且緬甸外交部自去年二月起停止驗證該國單身證明,外交部呼籲民眾注意,純粹台灣國籍人士想要與緬籍人士結婚者,無法取得緬甸的單身證明文件,返台辦理結婚登記。

外交部說,駐泰代表處受理台緬雙重國籍人士與緬籍人士的結婚面談與依親簽證申請,主要是解決出生在緬甸,之後來台就學、就業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與緬甸人士結婚的法律問題。

具有台緬雙籍人士想要與緬籍人士結婚者,可用緬甸籍身分返回緬甸境內辦理結婚登記,由結婚雙方當事人向緬甸法院辦理結婚登記,之後再分別辦理「婚姻狀況宣誓書」,經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後,再到台灣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依據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婚姻成立要件,雙方當事人均須分別具備其本國法所規定的婚姻成立要件,其婚姻才算是有效成立。

外交部表示,未同時具有緬籍的台灣國籍人士與緬籍人士結婚者,因這種婚姻依緬甸法令屬於無效,日後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台灣提起婚姻訴訟,其婚姻關係也難認定屬於有效婚姻,將嚴重影響當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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