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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房地產】淺談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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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0日訊】我們常說中華民國萬萬「稅」,一談到稅就讓人眼花撩亂,與不動產有關的稅目有不動產仲介業的營業稅、專門技術人員的執業所得稅、房屋交易所得稅、印花稅、契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其中又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優惠最吸引人,那什麼是自用住宅用地?其適用有何限制?優惠情形為何?茲將常見適用情形分述如下:

一、所謂「自用住宅用地」,要符合三大標準。

(一)出售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

(二)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戶籍,必須在這房子。依照規定,必須是在課稅那1年的年度內,所有權人把戶籍遷進去、辦好戶籍登記才行。

(三)房子必須是自己使用,並且沒有出租給別人,沒有做營業使用,認定的期間是1年。

二、面積限制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即300平方公尺)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即700平方公尺)部分。

三、處數、價值限制

(一)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二)土地增值稅

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10者,不適用之。如房屋現值10萬元,房屋坐落之土地公告現值為200萬元,因房屋價值未達土地的10分之1,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1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四、次數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五、優惠情形

(一)地價稅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未達5倍,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15。5倍至1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25。10倍至1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35。15倍至2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45。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55。(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但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其地價稅按千分之2計徵。

(二)土地增值稅

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不適用之。如房屋現值10萬元,房屋坐落之土地公告現值為200萬元,因房屋價值未達土地的1/10,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1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三)房屋稅

房屋稅係依房屋現值其實際使用情形,依下列稅率課徵:住家用現行徵收率1.2%、營業用3%、非住家非營利用(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2%。

六、節稅小撇步

有些人的房子因持有時間很長,可能1、20年都未曾移轉,所以土地增值稅相當嚇人,且依法令規定土地增值稅係以賣方為納稅義務人,為減少房屋買賣時土地增值稅的負擔,原本出租的房屋,最好在出售房地產前1年收回;另外如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有不只一棟房子,在土地持分總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一併出售,以適用優惠稅率。除了土增稅的稅率較低,以後,再買一戶自用住宅時,還可以按照重購自用住宅的規定,申請退稅。

行政院會最近通過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改革方案,並配套修法通過土地稅法34條及平均地權條例41條修正草案,未來自用住宅將由一生一次的優惠改為一生一屋,即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屋之換屋者,放寬可不限次數且不限金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另對設籍持有期間作規範,並縮小適用優惠稅率之土地持分面積。◇(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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