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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房地产】浅谈自用住宅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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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0日讯】我们常说中华民国万万“税”,一谈到税就让人眼花撩乱,与不动产有关的税目有不动产中介业的营业税、专门技术人员的执业所得税、房屋交易所得税、印花税、契税、房屋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中又以自用住宅用地税率的优惠最吸引人,那什么是自用住宅用地?其适用有何限制?优惠情形为何?兹将常见适用情形分述如下:

一、所谓“自用住宅用地”,要符合三大标准。

(一)出售土地上之建筑改良物属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所有为限。

(二)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户籍,必须在这房子。依照规定,必须是在课税那1年的年度内,所有权人把户籍迁进去、办好户籍登记才行。

(三)房子必须是自己使用,并且没有出租给别人,没有做营业使用,认定的期间是1年。

二、面积限制

(一)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3公亩(即300平方公尺)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7公亩(即700平方公尺)部分。

三、处数、价值限制

(一)地价税

土地税法第17条第3项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养亲属,适用第一项自用住宅用地税率缴纳地价税者,以一处为限。”

(二)土地增值税

自用住宅之评定现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现值百分之10者,不适用之。如房屋现值10万元,房屋坐落之土地公告现值为200万元,因房屋价值未达土地的10分之1,所以不能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

但自用住宅建筑工程完成满1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四、次数限制

土地所有权人,依土地税法规定申请适用自用住宅优惠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者,以一次为限。

五、优惠情形

(一)地价税

地价税基本税率为千分之10。土地所有权人之地价总额未超过土地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累进起点地价者,其地价税按基本税率征收;超过累进起点地价者,未达5倍,就其超过部分课征千分之15。5倍至10倍者,就其超过部分课征千分之25。10倍至15倍者,就其超过部分课征千分之35。15倍至20倍者,就其超过部分课征千分之45。

超过累进起点地价20倍以上者,就其超过部分课征千分之55。(所称累进起点地价,以各该直辖市及县(市)土地七公亩之平均地价为准。但不包括工业用地、矿业用地、农业用地及免税土地在内。)

但合于自用住宅用地规定者,其地价税按千分之2计征。

(二)土地增值税

自用住宅之评定现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现值10%者,不适用之。如房屋现值10万元,房屋坐落之土地公告现值为200万元,因房屋价值未达土地的1/10,所以不能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

但自用住宅建筑工程完成满1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三)房屋税

房屋税系依房屋现值其实际使用情形,依下列税率课征:住家用现行征收率1.2%、营业用3%、非住家非营利用(私人医院、诊所、自由职业事务所及人民团体等非营业用)2%。

六、节税小撇步

有些人的房子因持有时间很长,可能1、20年都未曾移转,所以土地增值税相当吓人,且依法令规定土地增值税系以卖方为纳税义务人,为减少房屋买卖时土地增值税的负担,原本出租的房屋,最好在出售房地产前1年收回;另外如在同一直辖市、县市有不只一栋房子,在土地持分总计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700平方公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条件者,可一并出售,以适用优惠税率。除了土增税的税率较低,以后,再买一户自用住宅时,还可以按照重购自用住宅的规定,申请退税。

行政院会最近通过土地增值税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改革方案,并配套修法通过土地税法34条及平均地权条例41条修正草案,未来自用住宅将由一生一次的优惠改为一生一屋,即土地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仅有一屋之换屋者,放宽可不限次数且不限金额,适用自用住宅用地10%优惠税率,另对设籍持有期间作规范,并缩小适用优惠税率之土地持分面积。◇(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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