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學生自曝殺大款碎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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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超《上訴事實及理由》(有刪節)

一、一審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內容根本不是完全清晰的,多數成份仍帶有主觀的臆斷和遐想,而這些虛構出來的事實不經仔細審查就作為法庭的證據根本不公平、公正的。

1、試想木鴻章為何在見面之後就主動先後給我價值兩萬元的財物?他知道我是一個學生,是靠父母的血汗錢來麗江上學的。而對於一個中年男人來說,由於他的生理需求,莫(要)不是早對一件凱覦很久的事件饞涎欲滴,怕是不會無事獻慇勤的,他完全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古人云:「將慾取之,必先與之;將慾奪之,必固與之。」所以他認識我後便以大哥的身份騙取我對他的信任,軟硬揭(兼)施,不惜使用任何在我這個年齡段所不能識破的手段。

2、同學的證言已證明我與木鴻章已中斷聯繫2個月左右。如果我們是關係曖昧,為何我卻與其中斷聯繫?在木露出本性後也承諾只要我繼續跟他保持關係他會給我很多錢,而被我定然否決。而且,木鴻章的朋友的證言也並沒有體現出我們關係曖昧。木也並沒有在他們面前介紹過我是他女朋友之類的話,我們在私下和公開的場合也沒有過曖昧的行為。

3、一審判決中指(認)定木鴻章對我並無防範意識,這非常肯定地說明我在木鴻章的眼中只是一個任其擺佈的玩偶,體力、腦力都不能與之相抗衡。相反,他正是利用了我對他沒有防範意識的心理對我進行了性攻擊。而後又假借給我補償的口號暫時穩定我的心態。不久後看我對他的行為不敢做出反應,又用給我承諾的剩餘的四萬元錢的手段再次施行了騙奸,而我一個19歲的弱女子,手無任何縛擊之力,對他的任何行為為了自己的名譽不敢聲張更何況狀告?再說他在本地的勢力對我的威逼利誘,我只能做為他任意擺佈的玩偶,根本無能為力。正是由於我的軟弱也引起了他肆無忌憚的欺侮,在實在痛苦的情況下才告訴了我的男友,才發生了之後的事情。

5、受到木鴻章這種欺騙的女學生不止我一個,他正是利用我們不敢報案的心理大肆的欺侮、壓搾我們這些無知的少女,以他在本地的勢力嚇唬、辱侮,並借用我們在學校的身份,威逼我們給其在學校內找尋漂亮的女學生,作為他拉到項目的合作夥伴的尋歡之物,以討夥伴的歡心,從中得到巨額報酬。他是否是一個正直的人?是不是一個合格的丈夫和父親?就憑他比我年長20多歲卻不管家人硬要與我們這些不懂世事的女學生建立不當關係,在我們不願的情況下又想盡辦法利用卑鄙的手段先騙取我們的信任後對我們實施暴力和欺侮的行為,足以證明他的道德敗壞,欺侮女學生。

二、一審判決對我的定罪不當,是沒有經過綜合分析的片面定罪。

1、對於搶劫罪的定性是以侵犯財產為目的的人身傷害型犯罪。而我們的行為及我的最初目的,是為了討要他曾承諾卻一直未實現的四萬元錢。在討債過程中我們並無暴力過激行為,並不存在一審判決中所講的為了達到搶劫被害人的財物的目的而實施了暴力。

2、我們並非是在其無意識的情況下對其施暴並搶劫財物。相反,木鴻章是想借還我錢的名義,再次對我進行性攻擊而主動在信息中要求到我住處的,這是有信息可查的,而到我住處後他並無還錢的意思卻對我動手動腳才引起了我的反感。

3、一審判決中說我積極參與作案,並無被強暴之後「索債」的事實理由,這是沒有事實依據的。請想想,如果木鴻章不是採取強暴手段和我發生性關係,他會承諾給我四萬元錢嗎?他有身份有地位,我去告發他,他的損失何止四萬元?這不是證據嗎?

4、一審中所講殺人是不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是否與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間有內在聯繫呢?首先我已表明觀點和當時的心態只為了討債,而債討回了我根本沒有必要殺人。因為他曾對我的行為和承諾和我們發信息時他都說主動來住處找我還錢的事實,錢已討回我為何要殺他?所以不存在我殺人的動機以及事實和理由。

三、我國現行提倡的政策是保護婦女兒童,在過去的時代,像木鴻章這種以姦淫、誘騙手段玩弄少女的行為是要判極刑的,而現在沒有看清實質,不分析原因就對我這樣定罪量刑是極不公正的。如果對這種社會風氣不加制止,那麼在不久的將來會有更多的悲劇發生。

四、在我國,恐怕現行的政策只不過是一紙空文,法官進行判決,不是依照自己對法律真誠的信念,而是為了迎合某些外界對此案的議論和壓力。自然,絕大多數法官還是憑自己的良心來進行裁判的,但也往往由於人類的弱點而犯錯誤。法官們對其活動的主要對像認識的極其膚淺,他們應該去關心一下社會現實狀況,人類學、心理學,由於對於刻板,他們對人性的認識只是一知半解。他們只會以案審案,此案的發生有多種現在社會實在的醜惡,他們不敢去揭露,不敢去為社會的人類道德伸張正義。

五、我曾經也是個天真、稚嫩的孩子,由於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才走到今天這步田地。而在之前的19年內,我並無犯罪史,更不是那種十惡不赦的人。

在一審陳述時我已表明願意認罪服法,用我今後一生的汗水和淚水來洗清我犯下的錯誤。請看在我年少無知,對社會的偏激,一時鑄成大錯,同時我父母已經年邁,只有我一個獨生女兒的情況,給予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難道真的要剝奪我們的生命才可以體現法律的莊嚴和崇高的意義嗎?此時,法律更應該體現其母性的、人性的一面,來寬容、接受我們這些因一時衝動而走錯路的孩子。如今我已為自己的罪行在接受嚴酷的懲罰,在看守所認真改進和學習,這是有看守所的領導和同監在押犯人可以證明的。請省高級人民法院看在我有心改過並積極改進,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我將用餘生來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綜上,一審判決對我的定罪量刑實屬過重,特請省高級人民法院予以重新該判。

新聞背景

2007年6月份,被告人張超在「天上人間」夜總會與被害人木鴻章認識後,長期交往,關係曖昧。

2007年12月上旬,被告人謝宏約其戀人張超一起到昆明,還有謝在昆識的朋友即被告人陳光呂。謝宏編造麗江有人欠他錢,請陳光呂幫忙一起討債。12月16日,謝宏打電話通知陳光呂到麗江,陳光呂17日凌晨到達麗江。12月18日、19日兩天,被告人謝宏、陳光呂陸續購買了尼龍繩、橡膠手套、黑色塑料垃圾袋等作案工具,在移動營業店購買了兩張不需用身份證登記的「159」手機卡,並於19日將購買的其中一張卡號為15912229022的手機卡交給了被告人張超,被告人張超從19日下午14時22分開始用卡號為15912229022的手機不斷地給木鴻章發短信聯繫,邀約相會。

19日20時許,被害人木鴻章駕車來到張超租住的出租房樓下,張超下樓將木鴻章接到房間,進入房間後被躲在門後的謝宏、陳光呂用刀逼住,謝宏持刀威逼木鴻章說出了銀行卡密碼後,由謝宏在出租房內看住木鴻章、張超、陳光呂兩人換上事先準備好的衣物,騎自行車趕到事前踩好點的麗江市醫院門口的農行自動取款機上蒙面取出人民幣2萬元。

返回出租房後,三被告人商議後害怕木鴻章報案,決定將其殺死。被害人死後,又被三人一起碎屍,屍體共被切割成達260餘塊,並被拋置於多處。

案發後,被告人張超於2007年12月23日在麗江被抓獲歸案,被告人謝宏、陳光呂於2007年12月25日在昆明被抓獲歸案。

麗江市人民檢察院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提出控訴,一審法院判決三人構成搶劫罪,張超、謝宏判處死刑,陳光呂判處死緩。三人不服,均提出上訴。生活新報 (本文來源:中新網 作者:溫星文) 馬員外(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轉自互聯網論壇﹐未經本站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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